本社日前獨家專訪即將榮休的嶺南大學鄭國漢教授,從10年校長生涯的回顧、博雅教育的看法、嶺大新發展、大學愈趨政治化的觀察乃至中美角力對香港經濟的影響等皆有觸及,今日率先刊登他最難忘的兩次政治事件。
25年的慶祝回歸日子裏,不再要人陪跑而選出來的特首,沒有了抬棺材叫口號的人,是否一個新時代?對我本人來說,這個里程碑令我對西方傳媒終結了幻想,對於這種西方式吵吵鬧鬧的政治遊戲,是愈來愈沒興趣了!
泛民把香港弄成這個樣子,現在卻想一走了之,他們怎對得住香港人?
港獨組織與台獨組織之間即使沒有組織聯繫,但港獨與台獨各有所需,即使是「偶遇」,也很容易一拍即合。
本文嚴肅地檢討抗爭運動的相關原則和策略,讓正義的行動得以問責規管,無愧初心,繼而珍惜民氣,沉澱民粹的躁動,迴避道德的黑點,保護踐行公義的種子隊。
從What到How,需要一個過程。已經發生的,非常不幸。下一步怎麼樣?大家都希望不會更加不幸。在這過程,專業教師應該和可以扮演怎樣的角色?
專業教師愛護學生,不會向學生散播仇恨的意識。教育的基本責任之一,是讓學生學會與人相處,特別是與自己不一樣的人。在學生心中種下仇恨的種子,將會為學生帶來終生的心理陰影。這是一種不能容忍的傷害。
乘客量下降(或不上升),還要建第三條跑道?
香港經歷過亂到七彩的第三季,實質經濟竟未有癱瘓,理由就是大師所講的,自發秩序不會讓經濟活動停頓下來。
雖然香港目前面對很大困難﹐方黃吉雯在三年前所寫的文章值得大家細味﹐可以為香港打打氣﹐「我們需要更多的正能量,因為香港仍是一部高效機器,運作自如。香港值得讚的地方實在很多。」
勸告香港的年輕人,你們的出路不是現時能否 「直選」,在於新香港要學習、參照深圳未來30年的大規劃大發展。
反送中這「主菜」已完了,光復革命者想「延續」運動,怎麼辦?只能利用一些「無中生有」的手段及劇本,創造新平台,當中最容易就是針對警察與其家屬子女。
「中港矛盾」是由香港內部矛盾引發到「佔中」運動,加上「泛民」的強大反對派力量而引致。
管治權威失落、政制失效,只會令施政更為短視及舉步維艱,不利於建立香港急需的有為政治。此刻檢討管治危機和思考前路,宜正視時代之變並重返初心。
立法會在香港法治體制裏帶有最重要的政治象徵意義,公然破壞而無法律後果,便是縱容鼓勵!
香港沒有政治部,我們一介小民自然不可能完全掌握外國勢力如何操作,搜證不是普通人可做得到。不過,若說沒有幕後黑手,恐怕只有愚蠢或天真的人才會相信。
今次動蕩之後,希望政府認真內省,認識到以前曾經有效的「基礎建設,經濟發展,社會安定」套路今天已經不合時宜。
上次佔中和旺角暴亂之後沒有認真地檢討和汲取教訓,進行調整與改革,便落入今次鎮壓不成、政府全軍盡墨的困境。
理順民情、在「兩制」之間促進和諧互信、維護香港的核心價值,是特區政府的重大責任。為此,不存在面子或威嚴的問題。嬴得廣大民眾的信任,就是彰顯公權力的最大依靠,謙卑就是力量。
以往的顏色革命針對的是個別國家,僅只有地緣政治的戰略考慮,阿拉伯之春便是首次的大區域協調戰役。今次香港的情況是美國逐步升級對中國的攻擊,尤其是近年美國已公開地用不同手段攻擊中國。
數以十萬計的市民在酷熱天氣下上街遊行,反對政府的一項立法,不能不令人想起2003年。跟2003年一樣,今年11月是區議會換屆選舉。
《逃犯條例》修訂之所以出現這麼多的爭執,以至上萬人出來示威遊行,歸結之處是香港社會裏有着反共反中的情緒,這也是「佔中」和旺角暴亂的社會基礎。不過,這樣的反共反中情緒,從來都有。
「五四」是一時憤怒下的違法,而且目標無爭議地崇高,但佔中卻是早有預謀的違法,而且在極多(很可能是多數)港人眼中,這達不到義。
這個世界並不完美,要提出一套更理想的改革方案並不難,有人追求民主,有人追求經濟上的公平,亦有人追求環保,都可以高舉「達義」的旗幟,若各自都以佔領馬路的形式,企圖「違法達義」,社會一定不得安寧。
在之前各被告被裁定有罪時大聲喝采,支持法治的部分建制派人士,現在卻質疑法官判刑過輕,有人甚至發起網上聯署,要求律政司就刑期上訴。這個反應呈現人性的另一面,其中是否包含私利,只有當事人才清楚。
佔中案會上訴,罪犯還可以無日無之地在媒體鳴冤叫屈,上訴庭很可能改判,9名主犯大可以像張子強被判無罪之後在法院前高舉雙手展示勝利手勢。即使在上訴庭再次被定罪,整個鬧冤過程將會重演。好戲還在後頭。
只要多想想中國這幾十年的改變,便應該支持國家的繼續發展。教授、牧師、議員、律師、主教……他們不知道嗎?恐怕是不願承認,不願放下自己的偏見,不願放下自己的堅持,以為「不忘初心,方得始終。」
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判囚16個月,當中朱耀明獲緩刑兩年。
政府過去兩年一直按下政改這個課題不表,因為社會上尚未有足夠的氛圍去玉成其事。但有志爭取在香港普選行政長官的年輕人,有否仔細想過他們可以勇敢地創造新的平和氛圍容許社會作出理性的討論?
立法會議員犯了罪被判監禁,不會馬上失去議席。但在監禁期間,議員是否可以履行職務,包括出席會議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