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正處於經濟轉型和解決社會深層次矛盾的關鍵期,新增土地供應刻不容緩。筆者認為,DDA能讓政府在更堅實的法律基礎上去掌控土地供應主導權,更好的維護香港整體利益,為市民謀求更大的福祉。
據統計,特區政府由1997至2017年合共收地169次,平均每年8次。相比之下,今屆政府在收地上的態度和速度,明顯異常保守和極端緩慢。
坊間普遍認為香港只有增加更多土地,才可徹底解決居住問題。有論者認為行政長官避重就輕,無意動用《收回土地條例》所賦予的尚方寶劍,以「公共用途」為由回收新界農地以作發展。
特首林鄭月娥今年的《施政報告》乏善足陳,但她在事後接受傳媒及公眾提問時,有兩點回應卻值得高度關注。一是有關警暴,二是有關特赦示威者。
政府與其出動《收回土地條例》去強收私人手上的土地,不如及早把私人手上的土地改劃作可發展用途,然後利用市場機制去促使土地擁有者及早開工發展。
政府若要決心簡化和優化規劃工作進度,必須在公眾參與、知情權和政府施政效率兩者之間選取公眾接受的適當平衡,否則加快土地供應的願景,前路一樣崎嶇。
為什麼林鄭月娥出任行政長官兩年,面對覓地建屋的迫切問題,一直不肯大膽運用《收回土地條例》,到今天才願意「突破傳統官方思維」呢?
一塊原本規劃作興建公屋的土地,現在政府可透過收農地起公屋而達標,原本打算興建公屋的土地便可轉售到私人發展商手上。但這樣做,財政上跟收農地起私樓有什麼分別呢?
大幅減低首期肯定會增加市民置業的誘因,然而特區政府不是希望樓價回調至健康水平嗎?但首置計劃明顯是提升房屋需求的措施,對樓價是有支持作用。究竟林鄭是希望樓價升或跌?
政府應該重新全面檢視所有土地補償價格,為求加快收地步伐,不妨考慮酌量提升補償價。此外清拆土地上的居民及建築物的補償問題,亦要檢討確保是公平及足夠的。
《收回土地條例》只是政府處理好所有問題與爭議後的最終法定程序,並非用作解決爭議的靈丹妙藥。要真正解決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必須多管齊下、多方參與,不能單靠一招半式,亦不應只由政府一手包辦。
政府要強行收地不容易,要地產商接納收地的賠償條件亦比以前困難。早期,政府收地的對象是原居民;於原居民而言,與其讓土地荒廢,不如賣給政府。但地產商持有土地的目的志在發展,他們的要求會很不一樣。
中共批判李嘉誠,劍指地產商,迫使地產建設商會發聲明申冤,同時民建聯提出的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業主的閒置土地來大量興建公屋。這種種發展很自然使人聯想到這是否將要在香港來一場新版的「土改」?
拿地產商祭旗,不會有太多反對聲音,但對當前「止暴制亂」不會有什麼效用,對爭取民心同樣起不了什麼作用,只是政府想顯示自己仍有些作為、希望能「做啲嘢」,如此而已。
我認為,反修例風波的深層次根源不是房屋,而是年輕人對自由和民主的追求。不過,政府能夠重回正軌,收地發展而不怕觸動既定利益,肯定是件有益民生和符合公義的好事。
收地無罪,起屋有理?懂政治經濟學的人,隨便可數出收農地起公屋的七宗罪。
從過去三個多月的示威活動和警方瘋狂鎮壓示威者來看,香港市民肯定會在今次區選來個大清算,用手上的選票踢走保皇黨議員。
關於《土地大辯論》左右之爭的一個戰場,是發展農地時政府應運用《收回土地條例》還是公私合營?
在資本主義社會,政府不是完全不可以動用私人手上的土地,前提是用來作公共用途,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