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平原:大學好壞,不全在主事者的個人道德

最近15年,中國高等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發展……既然政府為此投入了巨額經費,納稅人的貢獻不言而喻,因此,國民有權力也有義務監督這項耗資極為龐大的公益事業,以確保中國大學的辦學水平不斷提升。
編按:2014年12月14日,中國教育三十人論壇首屆(2015)年會在北京召開,論壇成員、北京大學中文系、香港中文大學教授陳平原作了精彩的​​主題演講,從大學章程角度闡釋了大學與社會的關係,指出了一條可行的改革路徑。
 
今日中國的大學變革,取決於以下三種潮流的相互激盪:第一,政府依舊主導,但已逐步放權;第二,高校依法辦學,力圖自主管理;第三,社會提供諮詢,實現外部監督。三者互有呼應與制衡,跌宕起伏之間,呈現某種新氣象。相對而言,前兩者比較顯豁,容易引起關注;至於大學之外部關係,尚處若隱若現間,還沒得到很好的闡發。
 
最近15年,中國高等教育實現了跨越式發展,具體落實在以下兩組數字:2013年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為568,845.2億元,國家財政之教育經費佔國內生產總值比例為4.30% ;截至2013年底,我國高等教育總入學率34.5%,各類高校入學總人數3,460萬。所有關心教育的人,都明白這兩組數字的含義。
 

國民有權監督辦學素質

 
這裏不談大學高歌猛進的利弊得失,只說一個問題:既然政府為此投入了巨額經費,納稅人的貢獻不言而喻,因此,國民有權力也有義務監督這項耗資極為龐大的公益事業,以確保中國大學的辦學水平不斷提升,而不是逐步下降或停滯不前。
 
考慮到大學運作的複雜性,一句高校信息公開,並不能解決所有問題。如果校長越權、處長受賄、教授抄襲、學生作弊,或發生嚴重刑事案件,自有相關法律法規處置;但若是辦學水平低下,或教育方針出現嚴重偏差,這樣的問題,不是外行一眼就能看出來的。代表公眾利益的新聞媒體,唯一能做的,也只是在出事後窮追猛打。
 
大學辦得好不好,不全看主事者的個人道德。校長書記都很清廉,但大學愈辦愈差,一直在走下坡路,浪費了納稅人大量金錢,也辜負了學生們的殷切期待,這種情況下,你說怎麼辦?除了政府主管部門,還有誰能代表民眾或納稅人來對大學實現有效的監督?
 
大學是公益事業,有必要向社會負責,並受外界監督。(亞新社圖片)
大學是公益事業,有必要向社會負責,並受外界監督。(亞新社圖片)
 

大學章程實現大學自主及監督的制度

 
隨着大學章程的制定與頒布,法律賦予中國大學的辦學自主權以及社會責任,或許能得到逐步落實。在這中間,我關心的是如何實現大學自主與外部監督的統一。為了說明問題,我選擇2014年9月3日正式核准生效的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山大學、南開大學、浙江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農業大學、中南大學、電子科技大學等九所大學的章程,將其作為文本來閱讀,看它突出什麼,迴避了什麼,還有什麼未曾闡發的生長空間。
 
這九部大學章程,都花了不少篇幅來描述其外部關係——或稱校友及社會,或稱學校和社會,或稱學校與地方政府及社會,或簡稱對外關係。其基本思路有三:第一,模糊描述,不做硬性規定;第二,設立理事會,參與學校重要事項的討論諮詢;第三,另闢蹊徑,專門論述。
 

各大學章程對外部關係有不同詮釋

 
先說不做硬性規定的。《浙江大學章程》第六十九條稱:「學校實行信息公開制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依法獲取學校信息,並依法接受社會監督」;《中南大學章程》第五十八條有曰:「學校根據需要,就發展規劃、爭取社會資源等重大事項諮詢校外專業人士或社會中介組織的意見。」承認大學有必要諮詢校外專業人士、依法接受社會監督,但不設立專門機構;如此一來,如何落實上述設想,不得而知。
 
在描述大學的外部關係時,承諾設立理事會的有南開大學、西安交通大學、中國農業大學和電子科技大學。交大的思路有點怪異,將本該是外部人士為主組成的理事會與本校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共青團、各民主黨派等放置在一起,統稱民主管理。如此內外不分,自然說不上外部監督了。其他三所大學之設立理事會,都是學校面向社會,開放辦學的諮議機構,唯有《南開大學章程》提及對辦學質量進行監督評議。
 
比較有新意的是北大、清華、中大三部章程。 《北京大學章程》第四十五條稱:「學校實行社會參與制度。實行信息公開;堅持校務委員會校外委員制度;設立名譽校董,聘請對學校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社會傑出人士擔任;設立國際諮詢委員會,聘請熱愛高等教育事業、關心學校改革與發展,並具有較高威望和重要社會影響力的國際知名人士擔任委員。」
 
各大學院校在規章上,對外部關係有不同詮釋。圖為清華大學。(denn/wikicommons/cc-by-sa-2.0)
各大學院校在規章上,對外部關係有不同詮釋。圖為清華大學。(denn/wikicommons/cc-by-sa-2.0)
 
與北大之貪多求全,什麼都有,但不知重點何在形成鮮明對照,《清華大學章程》則簡單易明了:「學校設戰略發展委員會作為戰略決策的諮詢機構和社會參與本校事務的主要途徑,依照有關規章產生和開展活動,定期就學校發展戰略和重大決策提出諮詢建議。」
 
最具想像力的還屬《中山大學章程》,其第六十五條稱:「學校設立顧問董事會。顧問董事會是學校的社會諮議機構和非行政常設機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各界人士組成,對學校的決策及重要工作提出參考性的意見或建議。」我在〈「摸着石頭」辦大學〉(《南方周末》2014年11月20日)中這樣點評顧問董事會:「這是個新詞,屬於中大人的發明創造。大概是希望兼及顧問委員會與董事會的社會功能,但又不具備二者的法律地位。說得更明白點,是在現有體制下打擦邊球。」 
 

外部關係不只是資源 也關乎向社會問責

 
不管叫理事會、董事會、諮詢委員會、顧問委員會,還是戰略發展委員會,其實都是在探索如何協調大學與社會之關係。雖說章程乃大學之憲法,這些名目繁多但功能相似的機構,到底該如何界定,能否有效運作,以及效果如何,目前仍是未知數。除了中大先走一步,已經粉墨登場(參見〈中大召開首屆顧問董事會:陣容「超豪華」,集國際智慧建世界一流大學〉,《南方日報》2014年11月12日),其他大學如何舉措,尚未見相關報道。
 
我當然明白,所有這些由大學設立的協調外部關係的機構,其主要着眼點是拓展辦學資源;但與此同時,也具有某種諮詢及監督的功能。說諮詢,主體是學校;說監督,則是站在社會的立場,二者會不會互相矛盾?我們可以設想,既然是大學禮聘你來當理事、董事或委員,若你與大學的立場嚴重衝突,或者說了很不中聽的話,損害了大學的利益,大學會不會馬上或事後解聘你?考慮到這一點,你能否獨立判斷、自由表達,有效地代表公眾監督大學運作,其實是要打折扣的。但即便如此,我還是承認其存在價值,並希望進一步規範其名稱,所謂「名不正則言不順」,完善其運作機制。
 
所謂積極培育教育中介組織,完善社會監督機制,在當下的中國,實際上做不到。十年前開展的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水平評估,就是落入此陷阱——立意很好,只是一說便俗,一做就偏,最後弄得雞飛狗跳,且收效甚微。
 
這裏的關鍵,一是中國不存在很有公信力的第三方評審機構;二是中國大學千差萬別,很難用同一把尺子衡量;三是沒有官方背景的人家不信,有了官方背景又變成了另一種行政權力。與其這樣,不如鼓勵各大學,尤其是聲名顯赫的好大學自己負責,在尋求學術視野、進行自我批評的同時,實現某種意義上的社會監督。
 

大學須有上進心 宜勇於吸納外界智慧

 
不管叫什麼名目,談大學之外部關係,必須兼顧諮詢與監督。至於董事、理事或委員,願意且能夠參與此事的,最好具備以下條件:第一,長期關注(不是臨時打聽);第二,投入精力(不僅出借大名);第三,敢於直言(不能只說好話);第四,超越學科文化的限制(有專業而又不囿於專業)。
 
最後一點必須多說兩句,很多著名學者對大學運作及管理其實既無興趣,也無知識,被諮詢時,往往順着領導的意志走,或者只談本學科如何重要。這樣的國際知名人士,其實不請也罷。
 
各大學若真有上進心,願意吸納外界的智慧,且接受社會的監督,完全可以用心用力,努力經營好這一既非規定動作、也無既定目標、尚未定於一尊、可以自由揮灑才情的機制或機構。
 
原文刊於中國教育三十人論壇微信平台,本社獲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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