後英殖政黨有所為有所不為

從緬甸、新加坡、馬來西亞到香港

觀察前英國殖民地政黨的發展歷程,會發覺一個共通的現象。凡是對憲法條文有所不滿或是整個否定憲法規定下來的政治遊戲規則,這樣的政黨最後會放棄議會鬥爭,轉而採取群眾運動、街頭鬥爭、杯葛選舉、採取種種手法抵制政府等等「非憲」手段,進而走入「死胡同」,無法翻身,消失於政壇上。
觀察前英國殖民地政黨的發展歷程,會發覺一個共通的現象。凡是對憲法條文有所不滿或是整個否定憲法規定下來的政治遊戲規則,這樣的政黨最後會放棄議會鬥爭,轉而採取群眾運動、街頭鬥爭、杯葛選舉、採取種種手法抵制政府等等「非憲」手段,進而走入「死胡同」,無法翻身,消失於政壇上。
 
這些政黨的絕跡,有的是因為政府基於非法的理由加以封禁,有的是因為政治手段太極端而在選舉遊戲中被淘汰出局。要找出這種政黨絕跡的案例,可從英國在非洲與亞洲的殖民地找到,為了方便給有心人去取經,這裡只簡單指出緬甸、馬來西亞與新加坡的例子。
 

緬甸:從軍人獨裁到議會民主

 
緬甸在1947年取得獨立,但早在1932年英國已準備以具有統治地位(Dominant Status)的憲制讓緬甸、印度、加拿大、澳洲和紐西蘭重新界定她們與英國的關係。澳紐與加拿大接受,但印度和緬甸不接受,認為這與他們要求與英國完全切割關係、自行獨立建國有距離。從1932年開始談判到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都沒法叫印緬同意,加澳紐則接受。1945年英國政權易手,轉為工黨上台,負責提議「統治地位」與談判的保守黨下野,當權的工黨對殖民地沒興趣也沒經驗,接受方案的澳紐加照行,不接受的印緬便斷然結束英殖統治,讓其獨立。
 
不接受英國憲制安排的印度立刻陷入全面的興都教徒與回教徒的流血衝突,最後分裂為三塊,即印度、巴基斯坦和孟加拉國。印巴兩國發生過三次大戰,至今仍然危機四伏。
 
緬甸在抗日戰爭中,曾為聯軍與日軍一決勝負的戰場,雙方死傷慘重,抗日的緬甸民族軍隊也因此強大起來。 1947年獲聞英結束殖民地統治後,立即為了加入英聯邦與否進一步惡化國內政黨鬥爭,主張不加入英聯邦的當權派首領翁山被刺殺,從此緬甸更無可能在原有憲制安排下去維持政局穩定,政黨各走極端無法尋找共識的選舉遊戲方案,最後由軍人政變實行軍事統治長達半個世紀多,一直到翁山的女兒素姬領導的政黨國家民主黨,在大選中獲勝執政,才恢復民主政體。
 

新加坡:社陣杯葛議會選舉

 
新加坡在五、六十年代期間,也都出現過「社會主義陣線」政黨堅持一個徹底改革的反殖反資的政治理想,而無法完善後殖民地的政制接軌,政綱太急進,選舉不如人,竟致杯葛議會選舉,最後受到淘汰。其他政黨只要是奉行憲制的,都能取得不下三成的選票,甚至隨時可贏得多數上台執政,對長期當選政府的人民行動黨,形成有實效監察與施壓的作用,也是助長民主發展一大角色。
 

馬來西亞:激進政黨自我式微

 
馬來西亞在獨立過程中,因為有巫、華、印三大種族分歧的問題,好不容易才將建國的憲法敲定下來。但是仍有政黨堅持他們理想中的憲法,而不滿意英國安排下來的務實憲法(兩者不同在於承認不承認種族不同的現實,要不要特別扶持弱勢種族的政府政策),像拿督翁領導的「國民黨」、左派的勞工黨和人民黨(合組社陣)等因為太過理想化而無法務實,最終被淘汰出局。新加坡加入馬來西亞聯邦時,人民行動黨也因為堅持種族平等而不能接受憲法條文裡的種族享有特權的安排,最終幾經種族暴動後,被淘汰出馬政局。其他加盟聯邦的砂拉越和沙巴政黨都能接受務實的憲制安排,也能相安無事,在議會選舉也有得有失。
 
綜觀整個馬來西亞的政黨,因為都能接受憲制安排下來的選舉遊戲,成功改善了獨立建國之初嚴重存在的種族不平等(經濟、教育、收入、就業、金融等等都出現巫人遠遠落後的情況)而惡化種族關係的問題。考慮到民主必須建立在一個自由、平等和互相關愛的基礎,否則民主發展便是空想,馬來西亞能夠平衡各族平等發展的利益,畢竟也是民主的建樹。

 

香港:民主派展開雨傘革命

 
上面發生在英國後殖民政黨發展的經驗,在香港的政黨也有類似的情況。過去17年觀察所得,泛民政黨最初還對議會選舉表現相當投入,可是經幾輪選舉都無法取得議會多數的主導權後,開始對憲制定下來的選舉遊戲規則深表不滿,認定除非改變《基本法》有關條文,或打破人大專有的「釋法權」,否則循用現有議會選舉的製度,要想通過議會選舉取得多數,無法翻身。
 
正如其他後殖民地政黨失去議會選舉的信心一樣,泛民政黨也開始有這種心態,將他們的政治心思由議會選舉轉而投放更多的動員力量於群眾運動,而其群眾運動反對的重點也愈來愈聚焦在《基本法》身上,將《基本法》視為選舉遊戲規則不公平的「始作俑者」。正如其他後殖民地的個案顯示,一旦政黨對選舉失去信心與興趣後,轉而將矛頭對準憲法,不但無法加強其選舉技能,修憲的工程更非選舉弱勢政黨的強項,最後走不出困境,玩完。
 
泛民政黨走到全力支持「公民抗命」與「雨傘革命」的佔領街頭群眾運動,甚至還以「承諾書」的方式將全部泛民27名議員「捆綁」起來,逼他們公開承諾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不符合他們要的「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兩個方案,27人便會斷然在議會投下否定票。由於人大常委8.31決議已將《基本法》第45條釋憲為只有提名委員會才有提名權,依中國憲法只有人大常委有解釋《基本法》的最高權力,香港行政局與立法會都沒這權力。泛民政黨走到這一地步,正如其他後殖民地政黨那樣捨選舉而非憲制,如果將政改否決,普選特首未可預期,立法會改制要想取消功能議席而全面普選也就更不現實了。
 
今後泛民政黨原本在現有選舉機制下有可能在功能選舉與直選取得多數(立法會兩組議席都公開公平競選),特首普選機制(即使依8.31決議)也都有機會公平公開。他們不作如此努力,反而去搞《基本法》這種非自己所能及的東西,正如釣魚的遊戲規則,釣不到魚,該自我反省應如何改善釣技,而不是去怨水無情。泛民政黨會否走到其他後英殖政黨式微的命運,就要看他們能否早日回頭是岸了!
 
原刊於《大馬華人周刊》第178期,作者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亞新社)

鄭赤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