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靈塗炭 青天何在

宋朝儒家弘揚理學,所以特別重視道理、法理、天理。法理根據天道,也要通情達理,合乎人之常情。所謂格物致知,即物窮理,也是包公強調的理性分析。不過,更要的是人的基本價值,這是天理,所謂替天行道。

以巴衝突已經踏入第6個月,加沙地區的死亡人數已逾3萬人,受傷的人數亦已經接近10 萬。到處流亡的逃避戰火的一百多萬人,生活在饑餓的邊緣,承受疾病的折磨。在臨時的難民營,大概400人會輪流使用一個臨時洗手間。在受炮火威脅的醫院,孕婦冒着生命危險誕下嬰兒。被槍炮打傷肢體的,可能需要在缺乏麻醉藥的護理下,接受截肢的手術。

這是戰爭帶來的結果。從人道主義的立場,有惻隱之心的,無論支持或反對這場戰爭的人,見到這種情況,恐怕亦不能不搖頭嘆息,嘆一句生靈塗炭,生命何價呢?歸根到底,為什麼會出現這種人間的悲劇?

鑑於這種情況,去年底南非向聯合國國際法庭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投訴以色列有可能犯了「防止及懲罰種族滅絕罪公約」的戰爭行為,請求法庭頒令以色列停止軍事行動。以色列當然强烈否認和反駁。經過1月11和12日的公開聆訊之後,在短短兩個星期之後的1月26日,國際法庭宣布它的判決。

包拯被譽為中國司法之神,多少亦有一些歷史的理據。(Wikipedia Commons)
包拯被譽為中國司法之神,多少亦有一些歷史的理據。(Wikipedia Commons)

本講邀請包公共同討論以巴衝突

我們鑑古知今這一篇,請來的嘉賓是中國歷史上最著名的法官,就是被稱為「鐵面無情」的包公、包青天。

在中國文化,尤其戲劇、小說和電影,都把包青天描寫為清亷公正,明察秋毫,賞善罰惡,不畏權貴,為民伸冤的判官。不過,根據正式歷史記載,包公只是在當官的初期,擔任地方官員,才有機會直接審理一般的地方案件。後來升為朝廷高官後,已不會參加一般民間的審案。不過,由於宋朝民間訴訟急劇增加,朝廷選擇文官的要求,都需要精於文學法理,懂得法律。所以就歷史記載包公審理的案件,已經能夠反映出剛毅、敏銳、果斷、正直、明辨的司法素養。他被譽為中國司法之神,多少亦有一些歷史的理據。

國際法庭判決報告要點

我們給包公介紹了一些歷史背景之後,便向他解釋法庭的工作範圍權限,主要是針對南非的要求,然後替他簡單介紹法庭1月26日報告的要點。

報告第一個部分,解釋法庭需要處理的事項,就是南非指控以色列在加沙地區的軍事行動,可能違背了種族滅絕的條例。雖然南非不是直接的受害者,但亦覺得損害了它的權利,所以提出訴訟。以色列對這些指控作出了强烈的回應,因此形成雙方爭論的案件。

包公表示理解,這次案件的本質,不是南非要求法庭,判斷以色列是否實際犯上種族滅絕的罪行,因為需要很長的時間去處理。所以南非只是要求法庭盡快確定,根據表面的證供,以色列是否可能犯上這種的罪行;更重要的是,希望法庭決定要求以色列停止戰爭,而同時提出一些解決當前困難的臨時措施。包公認為必須清楚處理案件的要求和目的。法庭只能夠按着案件的基本要求,作出裁決。

聽證會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舉行。(Wikipedia Commons)
聽證會在荷蘭海牙和平宮舉行。(Wikipedia Commons)

到了報告的第二部分,標題是「表面的法律審議」PRIMA FACIE JURISDICTION。這個部分主要是,法庭根據表面的證據,判斷以色列的行動,是否可能違反種族滅絕罪公約。

法庭確定了雙方對解釋、應用或滿足種族滅絕條款的爭議,並且認為根據表面證供,法庭有權根據種族滅絕公約條款第九條,處理這個案件。同時,法庭不能接受以色列的要求,把案件移除「一般的名單」(General List)之外。

包公覺得法庭很清楚掌握了應有的程序。雙方的爭議必須根據法例的要求而作出跟進。

報告的第三個部分非常簡單,法庭基於表面的證據,確立南非提出訴訟的法律地位。

報告第四部分分析保護受損害的人的權益和可以採取什麼保障的行動。法庭首先要決定以色列的行為是否「有可能」涉及種族滅絕的行為。最重要的形容詞是英文字plausible,中文譯作「可能性」、「可信的」或「合理的」。即是表面上有可能,英文appears to be,翻釋成「好像是」。如果有這種可能性,便需要用相應的臨時措施來保障受損人的利益。

國際法庭宣判緊急禁制令

法庭引用了聯合國相關團體提供的數字和證據,包括直至當時的統計,25,700人死亡,超過63,000人受傷,360,000房屋被摧毀。

法庭進一步列舉了以色列國防部長、總統、能源部長及其他高層官員,曾經發表的相關言論,引證了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種族歧視委員會的判斷,認為這些官員發表的論述,明顯有種族滅絕和非人性化的意思。

法庭在第六部份總結時判定,以色列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其武裝部隊的滅絕行動。(亞新社)
法庭在第六部份總結時判定,以色列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其武裝部隊的滅絕行動。(亞新社)

法庭的結論是,認為已經有足夠的事實和處境的證據,證明部分南非尋求的權益的保障是plausible「似乎合乎事實的」或「似乎有情理的」 。

根據這個結論,法庭考慮南非請求的過渡性臨時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是否與這些權益有「關連」link,而這個「關連」是「似乎合乎事實的」或「似乎有情理的」(plausible)。

基於以上這兩個結論,法庭認為需要判定一些過渡性的「臨時措施」,以防止一些「不得修補  (或補救)的偏差 (或損害)的風險」(risk of irreparable prejudice)。因為目前案件面對的現實情況,如果不盡快採取一些「臨時措施」,不論對哪一方,都很可能做成一些不可逆轉的損害。

法庭在第六部分總結時判定,以色列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其武裝部隊的滅絕行動;防止和懲罰煽動種族滅絕;並確保增加對加沙地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更要求以色列採取有效的措施,保存相關的種族滅絕公約指控的證據。最後法庭要求以色列在一個月之內提交報告,陳述它執行這些臨時措施的情況。

法庭裁決背後的含義

為了協助包公多了解一下判決的意義,我們介紹耶魯大學法學院教授奧娜·海瑟薇(Oona Hathaway)對這個審理和議決的一些看法。除了解釋法庭報告要點之外,奧娜教授還解釋法庭裁決背後的含義:

第一,南非提出的訴訟並非要求法庭判定以色列是否犯有相關罪行。法庭只希望在短期內,集中考慮防止出現不可能補救的損害的風險。所以有關臨時措施的判決亦得到以色列所任命的法官的支持。

第二,由於種族滅絕的行為或煽動這些行為的嚴重性。由於這些行為表面上已有相似的可能性,法庭需要「保留了它實際判斷的能力」。所以法庭要求以色列用最有效的方法保存所有相關的資料,可能作未來的考慮。

第三,法庭的權限範圍只是有關「防止和懲罰種族滅絕罪公約」。它的權限不在國際人道法或日內瓦公約,這些是另外一個不同的獨立法律體系,雖然這些行為都可能有相關性,但並不是交由這個法庭處理。

第四,南非和以色列同時都是種族滅絕公約的簽署國家,而所有締約國家都有責任要遵守。如果相關國家未有執行法庭的決定,法庭會交回聯合國跟進。因為在法庭看來,在申請和公開證據中,已有足夠的證據表明以色列實際上可能具有種族滅絕的意圖。

南非和以色列過去都是種族滅絕的受害者。這兩個國家對簿公堂,實在是諷刺。(聯合國)
南非和以色列過去都是種族滅絕的受害者。這兩個國家對簿公堂,實在是諷刺。(聯合國)

包公讚南非上訴行為 不解法庭判決

談到這裏, 包公充分肯定現代國際法律訴訟的程序和論據的分析,認為是非常嚴謹的。他直接詢問:法庭為什麼不要求以色列停止軍事行動?我們補充解釋:第一,投訴方不是參與戰鬬的哈馬斯,所以南非不能代表巴勒斯坦人提出這個要求;第二,根據聯合國憲法,以色列有自衛的權利。是否用得恰當則待研討。

包公聽完所有解釋之後,一方面他非常惋惜,戰爭所帶來的生靈塗炭,另一方面,亦肯定法庭已經能够平衡以色列自衛的權利和保障巴勒斯坦人的基本生存權利。

他特别欣賞南非主動提出訴訟,尤其南非和以色列,過去都是種族滅絕罪惡的受害者。這兩個國家對簿公堂,實在是一種很大的諷刺。

包公解釋宋朝的歷史背景。中國古代法律的精神是結合儒家的道德、禮法和法家社會規範的律法,而當時的歷史背景是一個君主專制的政治體制,與現代社會的環境不一樣。

他特別讚賞法庭的報告第65 條。法庭重申1952年,聯合國補充種族滅絕罪公約時強調:這個公約「明確地接納一個純粹人道主義和促進文明的目的,因為它的對象一方面需要保障某一個羣體的生存,而另外一方面需要肯定地支持那些最基本的道德原則。」

包公認為這次法庭的裁決,不但充分彰顯了這段說話的意義,更令他重温當年自己判案的歷史環境。生活在宋朝的包公,他深受到當時儒家思想的影響。宋朝儒家弘揚理學,所以特別重視道理、法理、天理。法理根據天道,也要通情達理,合乎人之常情,所謂格物致知,即物窮理,也是他強調的理性分析。不過,更要的是人的基本價值,這是天理。所謂替天行道。所以他不論貧富,不畏權勢,明察秋毫,主持公義,為民伸冤。我們告訴他,這種態度,實際反映了現代人的人道主義。

炮火連天,生靈塗炭,包公對國際法庭表示恭敬之餘,只能嘆一句,青天何在,在海牙!

郭少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