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前文:〈達致減排目標政策框架的思考〉
據立法會的研究顯示,發電佔了香港溫室氣體排放量60%,比例遠高於新加坡、經合組織國家和全球經濟體的平均數(見表一)。出現這個現象,很大程度是因為香港經濟以第三產業為主,工業和農業的碳排放量少。從另一角度看,正由於香港發電碳排放量佔比大,正正也反映香港要達致2035年大幅減排的中期目標以及2050年的碳中和,就必須在這個範疇多下工夫。
港府與中電和港燈兩間電力公司的現有減排計劃,期望在2035年前淘汰所有燃煤機組,亦表示會加大力度發展可再生能源,令其發電的佔比由少於1%增加至最多一成。本文將會應用上一篇政策建議書中羅列的6類政策工具(註1),提出市場管控措施(加徵碳稅以完善)和商業化機制措施(制訂技術標準化及促進氣候風險投資),從拉動及推力因素(Push & Pull Factors)兩方面來確保香港完成減排目標。
港府與兩電 推動能源轉型進程
港府現有的碳中和路線圖分兩步走,2050年前達致淨零碳發電;2035年前達致以下中期目標:停用所有燃煤發電機組;將可再生能源發電佔比由目前少於1%提升至7.5%至10%,當中包括風能(3.5%至4%)、轉廢為能(3%至4%)以及太陽能(1%至2%)。
為完成減排目標,中電以及港燈做了相應的規劃(見表二)。中電將逐步淘汰青山發電廠的燃煤發電機組,取而代之的是陸續啟用龍鼓灘發電廠兩台新燃氣機組。港燈將在南丫島興建3台新燃氣機組,落實「煤轉氣」。據研究,使用天然氣發電每一兆焦耳的能量會產生5.6萬公斤二氧化碳,用煤則按質量產生9.4萬公斤至9.6萬公斤二氧化碳,兩者差距達四成(註2)。因此用天然氣取代煤發電,被視為是達致減排的其中一種有效手段。
此外,中電及港燈亦都計劃加大可再生能源投資。中電在轉廢為能、風力發電場以及太陽能方面發力。而港燈則主力在南丫島對開海域興建大型離岸風電場。
雖然兩電都制訂了落實減排的路線圖,但我們卻發現對比目前,要在2035年達致完全「棄煤」及提高可再生能源佔比,並不是簡單的工作。因為目前兩電用煤發電的佔比分別達兩成至五成,可再生能源佔比則少於1% (見表三)。
根據港府與兩電簽訂的《管制計劃協議》(2018年至2033年),列明兩電確認政府應對氣候變化及達到減少碳排放的目標,以及減少排放以改善區域空氣素質。但對於具體以何種手段或何時達到怎樣的減排程度沒有太多着墨,協議重點仍是聚焦准許回報、電費調整以及保障電能供應的獎懲機制。
政策建議
我們認為,政府可從以下方面着手,推動香港發電能源構成進一步轉型。
市場管控:加徵碳稅以促進棄用燃煤及發展可再生能源
碳稅屬市場管控機制的一種措施,務求通過對企業和個人施加成本壓力以降低碳足跡。新加坡早在2019年推行碳稅,初訂稅率為每噸二氧化碳11美元(約合86港幣),並會逐年提高,2030年預計達29美元(約合227港幣)。
我們建議港府可與兩電協商燃煤發電機組具體退役的時間表,如果兩電未能按時完成要求,則向每個燃煤發電機組按增加的排放量(即燃煤發電機組減天然氣發電機組)收取碳稅。此外,港府也可與兩電協商落實可再生能源發電比率的要求,如果存在執行差距,則可按未能減少的排放量(即燃煤/天然氣發電機組減可再生能源機組)來徵收碳稅。
為了進一步鼓勵兩電,港府也可設立交易機制。假設A電力公司超額完成而B電力公司未能按進度完成,那麼B公司就可以向A公司買入碳排放權。值得注意的是,由於兩電回報受《管制計劃協議》保障,新增的電力碳稅機制應該是在「准許回報」以外實施,避免將未能按時淘汰機組的責任轉嫁予用戶。
當第一步落實後,碳稅的適用範圍亦可以擴大,類似於現在實施的排污費或之後實施的家居垃圾徵費,做到用者自付、多用多付的原則。這牽涉面較廣,有待社會進一步討論。
商業化機制:完善技術標準化 促進可再生能源發展
技術標準化是一種商業化機制,簡單來說即透過統一標準以達致國際互認,藉此鼓勵本地企業參與國際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資金、技術和營銷。新加坡在太陽能光伏領域的國際認證及標準化處於領先地位,並積極推動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國際合作和技術轉讓。
香港在這方面的發展相對滯後,潛力卻相當可觀,重要原因之一是背靠內地。內地在2022年光伏產品(包括矽片、電池片、元件)出口總額約512.5億美元,按年增長超過八成。如果計及風電產品,內地製造的設備合共為進口國家減排約5.73億噸二氧化碳。
兩電宜加強與內地機構合作研究在港推進可再生能源建設。政府也可透過資助香港的研究及認證機構(包括各大學、HKQAA、生產力促進局、科學園等)等參與和促進兩電的可再生能源建設,藉此形成一套適用於香港以及國際的技術標準。這也符合香港發展成為創科中心的角色目標。
商業化機制:倡導氣候風險投資機制,增加發電企業參與碳中和事業的可融資及優化風險管理
傳統的碳中和事業容易導致零和博弈,降低傳統化石能源部門的參與熱情,從而增加商業風險。通過促進金融市場的「氣候風險投資機制」,可以有效促進更多參與者,包括化石能源發電企業更多的參與碳中和事業,形成共贏。
在香港面向2035年逐步淘汰煤電機組過程中,港府可以提出政策改革,引導金融市場增加這些事業的投資(例如提供投資便利、甚或稅務優惠),從而形成多方共贏。這將有利和吸引發電企業,例如通過開展化石能源發電製氫和碳捕捉技術(藍氫技術路線),為碳中和事業做出額外貢獻。
小結
香港政府及兩間電力公司已制訂了減排的路線圖。同時距離實現2035年中期減排目標只餘下12年時間,時不我與,需要確保落實措施及時及有效監管。
我們在前一份政策建議書中,觀察及歸納出世界各地6大類減排政策。本文建議的碳稅正是6類政策中的推力因素(Push Factor),而完善商業化機制則屬於拉動因素(Pull Factor)。我們期望這些建議能夠拋磚引玉,引起社會更多的思考。
除發電以外,本文表一點出運輸佔本港總體排放量約20%,也是香港達致碳中和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環,我們將在下篇文章討論及提出建議。
註:
- 6項政策工具包括:監管改革;市場管控;商業化機制;金融/財政機制直接投資;以及.治理機制,各項工具的內容,可參看李芝蘭、劉蕓宏、董亮、巫麗蘭、李建安 (2023) 達致減排目標政策框架的思考。
- 《燃煤燃氣發電比較》台環焦點通訊社引述台灣環保署和台電的數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