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對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思路,遠遠超出了我先前的估計。上星期我在本欄指出,完善選舉制度可以只改變選舉委員會各界別名額的分配以及立法會選區劃分和投票方法,只須修改本地選舉法律,毋須修改《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
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介紹人大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決定的草案時表明, 中央的總體思路是以對選舉委員會重新構建和增加賦權為核心, 改變選舉委員會的規模、組成、產生辦法和職能。這就不能不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
按照兩個附件的規定,以及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解釋, 修改兩個附件需要經過「五步曲」, 其中包括須經立法會全體議員2/3多數通過。但立法會現有議員人數不足全體議員2/3, 這狀況在立法會換屆選舉之前不會改變。所以,為完善選舉制度而對兩個附件的修改,不可能通過「五步曲」實施。
從國家層面修改香港選舉制度
中央現在採用的辦法,是由全國人大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 「在國家層面」進行對附件一和附件二的修訂。根據憲法第62條第14項, 全國人大行使的權力包括決定特別行政區的制度; 這是在「五步曲」之上的權力。中央決定由全國人大作出關於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的決定,明確修改基本原則和核心要素內容,並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決定修改附件一和附件二。全國人大作出這項決定, 並沒有否定或改變「五步曲」: 除非全國人大另有決定, 否則日後要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層次對兩個附件進行修改, 仍然要遵循「五步曲」。
全國人大的決定不涉及修改《基本法》的正文: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依然按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
過去歷次「政改」引起的爭議,關鍵在於當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循序漸進邁向普選時,「愛國者治港」怎樣得到保證。中央這次提出的完善選舉制度的辦法,在對選舉要素作出適當調整的同時,並要建立「全流程資格審查機制」。如果機制可以保證所有參選人都是愛國者, 那就可以為政制發展排除障礙, 建立「符合香港實際情況、有香港特色的新的民主選舉制度」。
原刊於《香港仔》,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