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服務金與遣散費是有關勞工權益的制度,與保障退休的強積金本應風馬牛不相及,但在1995年立法會通過設立強積金的條例中,卻把兩者搞在一起,今天已成為改革強積金的障礙。
1974年通過的《僱傭條例》中,包含一項內容,若僱員為某公司工作起碼2年,而又並非因公司冗員過多而被炒或不獲續約,離職時可獲一筆遣散費,數額為最後工作月份工資的三分二乘以工作年數。按此計算,僱主在勞工成本上大約要多預留等於工資的5.56%以應付遣散費。1986年,政府修訂《僱傭條例》,加入長期服務金一項,僱員若在同一公司工作5年或以上,就算因冗員過多而不能留職,也可得到等於最後月份工資三分二乘以工作年數的補償。
積金管理 費用太高
與上相同,僱主的額外勞工成本約等於工資的5.56%。在1995年的強積金條例中,僱主有權可用他們所供等於僱員工資5%的強積金供款支付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如此一來,僱員的強積金累積會大為減少,對經常要離職的人特別如此。這種俗稱為「對沖」的機制,對強積金的影響又遠不止此,基金的投資回報也會大為遜色,基金收費居高不下與此也頗有關係。
強積金最為人詬病的部分是,基金管理收費高昂,嚴重蠶食市民退休時的資產。在強積金設立初期,因為缺乏規模效應,所以收費高還情有可原,但到了2007年,強積金已累計2,482億元,而管理費平均仍高達資產值的2.1%,再用缺乏規模效應去合理化如此高昂的收費便沒有說服力了。
我在美國教書時參與的退休公積金,管理費只是0.3%至0.6%不等,要看是買了何種性質的基金而定;而且服務質素遠勝香港,起碼我若願意的話,每天可即日買賣而不另收手續費。有人替基金辯解,說因為回報高收費才這麼貴,我曾搜集數據,並用計量經濟方法檢驗此辯解有無根據,結果發現,在相同的風險因素下,收費愈貴的基金,投資回報率愈低。上述辯解根本不成立。
我在1998年拙著《老有所養》一書中早已指出, 容許僱主而不是僱員自行決定選擇哪一個基金,大為不妥,基金表現好壞、收費是否太高,都與僱主利益無甚關係,但僱員若是自己有權選擇,一見收費高昂而回報差勁便有切膚之痛,隨時另選基金。此種競爭壓力會迫使基金不能胡來。市場中甚至有人猜測,銀行為了吸引僱主選擇它們的基金,可以在信貸或其他業務上優惠僱主。若此種傳聞屬實,就算沒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也明顯對僱員不公。2012年,強積金管理局引入的所謂「半自由行」制度,目的正是要還僱員一個選擇權,希望用市場競爭力量推低收費。
不過,「半自由行」只是容許僱員有權提走自己供款的部分,轉到其他的強積金中去,至於僱主所供的一部分,他們不能動其分毫。此外,「半自由行」仍存在多種限制,僱員對自己財富如何管理的選擇權仍然不足。2012年「半自由行」推出前,強積金的平均收費是1.75%,到了2015年,平均收費則降至1.61%。我在拙作〈改良強積金〉中已提過,經濟同行曾國平與黃健明兩位教授的研究曾證明過,「半自由行」雖不徹底,但對基金的表現仍構成一定的競爭壓力,不但收費減了,相對大市的投資表現亦稍有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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