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接上文:〈撲鬥巨大機構〉(普羅米修斯系列 1)
談過德銀客被騙2億港幣案,作為弱勢社群的客戶方,怎樣可以卵擊石, 以小博大,以大衛之童身擊敗哥利亞巨人。上文已列出怎樣攻克大機構,如銀行、證監,甚至警方,今天轉過來談談守,到底怎樣可以有效地治理、監理大機構?
但凡有這類(金融)社會事件發生後,媒體自然會有記者寫一大堆事後檢討,措施陳陳相因地說應該怎樣做,內容最後只落得像老媽子化身「常哦」,長氣譖氣地反反覆覆,令人悶煞。監管機構更進一步會用拙劣英文、笨死中文來推新條文:營業代表這樣不能做,那樣不可做。但這種監理手法有效嗎?治理得來嗎?讓筆者這個20多年經驗的Governance治理老兵,和大家分享一下監管戰場上Sniper狙擊手級的做法。
牽涉的香港和台灣都是華人社會兼繁體字區,卻深受英美文化薰陶,筆者就拿出3個英文原則,好好教化這些規管老爺以及大銀行的頂層至前線:
Vulnerable Client
金融海嘯後,在2009年7月,金管局發出「防止私人銀行及財富管理濫用及欺騙」通告,點出一組弱勢社群,稱之為Vulnerable Client,並譯之為「脆弱客戶」。筆者對商用翻譯略有研究,Vulnerable Client在這裏就是特別指年紀老大及長居香港以外的客戶,老大客戶會出問題大家都容易明白, 而外地客戶無論在語言能力,對本地情況的了解一般會遜本地人一籌,自然容易「被水」、「落藥」、忽悠。
Vulnerable的初級翻譯應該是「老軟」,即老大、軟弱,進級翻譯是「老遠」,即老大、遙遠。遙遠更強烈道出遙不可及,既然遙不可及就更容易有給中間人、銀行、金融機構代表上下其手,中飽私囊。
銀行、金融機構以外,還有良莠不齊、三山五嶽的家族辦公室。斂財的門派及單位數目與日俱增,老遠者,愈老愈遠者,愈防不勝防。所以規管當局要三令五申,着令前線幾乎立誓不可傷害「老遠」者,有違此誓實傷天害理,並恐嚇隨時會報應兒孫,這種地獄輪迴論的文攻武略,除了大奸大惡之徒,對普通人其實可以湊上點效。
Whiter than White
若一家銀行、財金機構,由大股東、董事、前線一眾人員,都決定絕不加害「老遠」者,並且發毒誓,辣如幫會門規,就已經足夠令門下循規蹈矩嗎?就算不加害不行騙,前線人員很多時因為要慳功夫,尤其在生意好時要省時間,會在文件填充、決定核實、權益警告等繁文縟節上,處理得馬馬虎虎,得過且過。其他人見狀會將這些小懶人吹捧成聰明、醒目、識做人!
對不起,今天的社會進步了 ! 將劉德華的「今時今日,服務態度不應如此」的視頻版本,用AI進化,帶給前線一條最高指引,就是Whiter than White,不單止要完全合規,甚至不容有任何懷疑,如有懷疑花上十百倍精力去攪清楚,務求令交易白璧無瑕(用這個成語來譯Whiter than White,最能表達信、達、雅中的雅)才算合規,並且是無瑕地合規!
Utmost Good Favour
Whiter than White白璧無瑕是否已經足夠呢 ? Whiter than White始終是服務商的內部指引,又是否對客戶的保障已經足夠呢 ? 打個比方:在食肆內, 食物已經遞到桌面,突然受到不可抗力的污染,無論昆蟲、灰塵,90%以上的食肆,都會自動為客戶更換新品,並且向客人明示將舊品倒掉,銀行是否能做到這點呢?
Utmost Good Favour在法律上的解釋是合約雙方面要向對方無盡忠誠,一旦某方懷疑另一方未盡情相同告,有權取消合約。以德銀這次個案的苦主陳述,德銀代表絕對不是Whiter than White,中間的疏漏,無論是有意還是無意,這個虧應該由德銀先吃。況且德銀如果有足夠的二次審核,爆雷可以更早出現;爆雷愈早,問題銀碼自然愈少,德銀不能賴說員工、前線個人誤導客戶,就要客戶找那員工、前線負責,既然代表是你的銀行,有問題就要你去賠償,過後銀行才自己去控告其代表各種罪名。
這個基本到小學雞的C2B(按:消費者對企業,Consumer To Business)法律常識,不是德銀無人懂,而是數碼牽涉太大而沒有人願意負起這個「重」,正如在食肆因污染換杯咖啡,老闆絕不肉痛;如果換過是一盤一頭鮑魚被污染,更換時食肆人員真的可以面不改容 ? 德國不少機構都是半國營,沒有什麼個人大股東,兩層董事局上的成員,不少是政府委任官員,自然難有人有一句頂萬句。換個案子,發生在Rothschild羅富齊家族又會怎樣呢?起碼會有家族成員來決策擔當,所以有時家族企業對消費者不一定是壞事。
普羅米修斯系列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