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去殖」?

《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所以未有修訂,是由於條例的特殊內容,而不是因為去殖工程半途而廢。
《基本法》規定,香港回歸後,原有法律予以保留,但同《基本法》相牴觸者除外。基本法訂明,中國政府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後,香港成為根據憲法設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香港在英治時期制訂的法律,許多條文都包含對英女皇和皇室、英國政府或香港總督等的提述。這些體現英國殖民管治的提述,當然同基本法相牴觸,不能留在回歸後的法律條文裏。
 

未貫徹去殖民化的質疑

 
最近有人指出,特區法典裏的《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至今仍保留著「女皇陛下」、「聯合王國」和「英國屬土」等字眼,質疑特區立法未有貫徹去殖民化。
 
其實,在香港回歸後第一天,即1997年7月1日,臨時立法會已通過了《香港回歸條例》,規定對香港原有法律要作符合基本法的詮釋。這包括,在任何法律條文出現的對英女皇、皇室、官方、英國政府或國務大臣或「相類名稱、詞語或詞句」的提述,須解釋為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或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提述;對樞密院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終審法院的提述;對香港總督的提述,須解釋為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提述;凡名稱中包含「皇家」一詞的政府機構,須理解為猶如「皇家」一詞已被刪去,及提述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相應政府機構。
 

爭議修訂容後處理

 
這樣的詮釋,已一籃子處理了法律條文中去殖民化(或稱「法律適應化」)的問題。不過特區政府仍認為,回歸後的法典不應保留與基本法相牴觸,或與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的地位不符的用語,所以先後提出了數十條法律適應化條例草案,對含有與殖民管治有關字眼的多條法例,分別作了修訂。這些去殖民化的修訂,大部分沒有引起爭議;適應化條例草案都獲立法會順利通過。
 
至於上面提及的《刑事罪行條例》和《官方機密條例》所以未有修訂,是由於條例的特殊內容,而不是因為去殖工程半途而廢。兩條都是維護國家安全的條例,任何修訂都必然引起很大爭議,包括只是把其中提及英國的字眼直接換為對中國的提述。有關爭議,看來要留待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進行立法時才作處理。
 
(封面圖片:亞新社)
 
原文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發表。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