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什麼「殖」要「去」?

大部分去殖規定,已完全依法實行了。諷刺的是,在有的人眼中,這些變化恰恰是造成特區管治困難的禍根。
香港要「去殖民化」,有什麼應去掉呢?
 

殖民地建築

 
在回歸十八年後的香港,百多年英國管治遺留下來的、富有殖民時代特色的東西,舉目皆見。上月底復修完成隆重啟用的終審法院大樓,就是英治時期司法制度的標誌,據說是大英帝國在海外最漂亮的法院大樓。中央政府駐港機構和內地司法部門的首長都出席了啟用儀式;他們不但聚精會神地聆聽終院首席法官講解英國人怎樣興建法院大樓和樹立法治精神,而且興致勃勃地聽取接待人員介紹當局怎樣小心保存和準確還原大樓的英式設計。看來,即使最強烈地主張去殖的人,也不會提出把這座足以勾起對殖民管治回憶的大樓,作為「去」的對象。
 

殖民地名字

 
同樣,去殖大概也不會針對殖民時代遺留下來的其他歷史建築,從代表殖民政府最高權力的港督府(現改稱「禮賓府」,或許算是去了殖;然而不少人,包括沒有半點戀殖意識的愛國港人,仍會不經意地繼續把它叫做「港督府」),到維多利亞時代為便利華人居民而設的中環街市。與殖民管治關係密切的皇后碼頭,因發展海濱而要清拆;拆卸後也要把組件保存下來,覓地重置。
 
香港的街道、公園、學校、醫院,用英國皇室成員或殖民政府高官的名字命名的,多不勝數。去殖權威陳佐洱先生說,這些名稱都不用改。殖民時代的建築物不能拆卸,是因為保育的理由;殖民時代命名的地方和設施不改名,則是出於實際的考慮:倘要改名,涉及的範圍十分廣泛,必然引起極大混亂。
 

依什麼法去殖?

 
有說法指要「依法」去殖,但基本法裏似乎找不到很多去殖的規定。事實上,基本法的主要精神,是保證香港回歸中國後,原有的(即殖民管治時代的)資本主義社會、經濟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基本不變。所以其中的條文,規定不變的多,說要變的少。最明顯的去殖規定,是政府首長不再由宗主國派來,立法機關不再由派來的政府首長委任,終審權不再設在宗主國。這些去殖規定,已完全依法實行了。諷刺的是,在有的人眼中,這些變化恰恰是造成特區管治困難的禍根。
 
所以,在考慮還有什麼「殖」要「去」時,可要小心謹慎。
 
(封面圖片:亞新社)
 
原文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發表。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