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黎智英的案件,社會批評現有的司法系統,認為不應讓外國律師參與涉及《國安法》的審訊,並進一步指摘香港特區司法體制內的英國因素,大如終審法庭的外籍法官,小如司法人員英式傳統禮儀服飾。民族主義的言語湧現。
香港回歸最令人詬病的是缺乏去殖民地化的改革,司法制度是保留英國體制最多的範疇,連部分法律也未改英女王的稱呼。不過,香港回歸強調一國兩制,法律採英國的普通法。普通法是案例為主,不可能因此把浩瀚的普通法所有英國內外的歷史案例逐一檢討,去其不符回歸後中國一國兩制之處。
且要趕及社會發展,單靠香港本地案例並不足夠,而要引用海外的各種相關案例。也因此,香港沿用英國的司法制度,以至僱用外籍司法人員,便順理成章。中央給予香港司法特權,終審在港而不在京,外籍法官及律師等便有參與的機會。《國安法》亦沒有規定排除外籍司法人員的參與。
體制容許不合理存在
在這樣的情況下,香港現行司法制度不合理的地方,往往還是合乎法理,也有《基本法》的認許。要修改便要作法律和體制的改革,不能在媒體上呼籲、鼓吹便可由人大常委會一錘定音,迅即改變。當然,人大可釋法,但這只涉個別案件,也可定出先例,不是全面的更變。若因一時政治需要而隨便廢立,便會違反《基本法》立法的初心、初意。
香港的司法制度要進行去殖民地化,首要便是分辨哪些屬殖民地因素,哪些是普通法的基本原則,不能籠統地把凡英國制訂的都全部廢止,也不可能即時禁止英國等海外普通法案例在香港司法體制內的應用。香港繼承的英國普通法仍大有改革的餘地,一是可參考英國的更變;二是取材各國從英國統治脫離後當地普通法的演變。這本來是回歸前應做的,可是當時時間有限,人力不足,也缺乏在非殖民體制下運作的經驗與教訓。現在重新再做,未為晚也,因現實政治也有迫切的新需求。黎智英案不過是從側面突顯香港司法制度改革的需要。
香港未必要全面排斥外籍司法人員的參與,但可嚴格挑選,捨英加澳紐美「五眼」聯盟成員國的人員,改用行使普通法的其他國家資深司法人員,如印度、馬來西亞、新加坡等政治上較為中立,也有一定去殖民地化經驗國家的人才。司法必要改,但要慎重,不能單考慮政治理由。
原刊於《東方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