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RROR演唱會屏幕跌落事件,引起破天荒的11條刑事及民事的法律責任問題

今次MIRROR演唱會事件,已成為香港歷史上,人人記得的重大傷害事故。在這錯綜複雜裏,種種法律問題,更加交織成一個蜘蛛網。

在2022年7月28日的紅館MIRROR演唱會中,巨型LED螢幕突然跌落,似一塊巨鏡倒地(有人說會否因男團叫 MIRROR,咁邪?)壓親兩位舞蹈員,其中李啟言(阿Mo)多日來仍然留院,情況危殆;新聞去到歐洲、美洲、南美洲,全球關注,認真大件事。紅磡體育館自1983年啟用至今,都未試過咁大鑊,今次不知道點收科?

跟着,有兩單大新聞:有人借阿Mo名義,網上籌募醫藥費;此外,警方西九龍總區重案組派大批探員到紅館蒐證,並開始邀請證人去警署接受問話。

今次事件,法律上,有以下5個範疇,不容忽視,應該逐一認真調查、探究及跟進。

甲、刑事方面(Criminal)

1. 有無人在機電或吊置安裝方面,違反法例規定(breach of statutory duty)?特別是程序、方法或安全上的規定?

2. 有無人不誠實地偷工減料,違反合約規定或裝置指示,或虛報工序、裝置成果及作用,或偽造文書,例如安裝或安全證書以至報價單,瞞天過海等等,這些可以是詐騙罪(fraud)、虛假文書罪(forgery/falsification),或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obtaining a monetary advantage by deception)等等。

3. 事件上,有無人貪污,收受賄款,導致偷工減料、不誠實地批准工程及其標準,或「隻眼開、隻眼閉」等貪污行為(bribery),如是這樣,廉政公署(ICAC)便應介入調查。

4. 工程中,會否有人蓄意製造危險來傷人(wounding)?如今次傷者有任何「冬瓜豆腐」,是否又構成誤殺(manslaughter)或謀殺(murder)?

乙、民事方面(Civil)

5. 是否有任何工程一方,違反合約的要求或條款(breach of contract)?

6. 就算沒有合約的(例如判頭),會否負上疏忽(negligence)或破壞法例要求(breach of statutory duty)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安裝技術員根本沒有資格或經驗?

7. 在僱傭合約方面,僱主有法律責任(express/ implied duty)為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今次受傷的舞蹈員在法律上是否僱員(employee)?誰是僱主(employer)?

有消息指出:MIRROR隊友亦有人受傷,到底是個人責任,還是僱主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所致?MIRROR隊友可追討賠償?若真的是因為僱主今次違反安全的法律責任,MIRROR成員可以在法律上終止聘用合約(termination of employment)?

丙、觀眾方面

8. 不知道觀眾和主辦方的MIRROR演唱會合約的具體條款,但演唱會主辦方不是可以隨便取消演出的,更不是只賠償「票價」便可以擺平的?在「意外」或發生「事故」之後,主辦方是否可以隨便利用「合約受挫失敗」(frustration of contract)的法律原則,以賠償票價了事,法律上會研究這些「意外」或「事故」,主辦方在事件中是否有犯錯或犯法,這對主辦方是否可以單方引用「合約受挫失效」的法律原則,有極大的分別,因為「受挫」的法律意義是指「不可能」掌控的事情,但是如主辦方是「明知故犯」或「失誤」而招致事件,則可能未必是法律上的「挫約事件」(frustrating event),主辦方可能要負上所有消費者面對的合理損失例如交通費。在一些民事案件中,看到事件發生而受害人引起的恐懼(anxiety; mental trauma),亦有機會追討法律賠償的(例如觀眾及工作人員要看心理醫生);再者,因此取消,觀眾看不到MIRROR的演出,很不開心,而引致的個人心理傷害(injury to feelings),亦是法律上可能容許的賠償追索。

丁、大眾方面

9. 有些人假冒受傷舞蹈員的親朋,公開募集捐款,既是欺騙,又會是違反募捐的法律規定及程序。

戊、舞蹈員方面

10. 媒體傳聞,演唱會舞蹈員過去曾經因為有問題的舞台裝置而受傷,但經過今次事件,他們應該團結一致,法律上,組織工會(trade union)或工作人協會(professional NGO),以後就任何演唱會的主辦方的失誤,可集體發聲,或協助舞蹈員追討賠償。

11. 受傷的舞蹈員或家屬,應該盡快找律師或法律援助署(Legal Aid Department),研究有關方面的法律責任,展開追討賠償的程序,賠償通常包括了3大類:一、一般賠償(general damages);二、因疼痛、折磨和喪失生活便利(PSLA)的賠償;及三、特別賠償(special damages),如經濟損失。

今次MIRROR演唱會事件,已成為香港歷史上,人人記得的重大傷害事故。有人話是「軒然大波」,有人說是「蝴蝶效應」,以後的演唱會,人人感覺自危,例如在觀眾頭頂的特殊效果裝設又是否安全?在這錯綜複雜裏,以上的種種法律問題,更加交織成一個蜘蛛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