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對立與統一

「對抗」是矛盾鬥爭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它的一切形式,不能到處套用對抗的公式。要令一國兩制成功發展,就要創造條件,讓矛盾着的「兩制」能夠共居於統一體中。
毛澤東《矛盾論》(1937年)說:「事物矛盾的法則,即對立統一的法則,是自然和社會的根本法則,因而也是思維的根本法則。」在思考一國兩制對立統一的時候,重溫《矛盾論》,當有啟發。
 
文章提出了一個重要論點:「對抗」是矛盾鬥爭的一種形式,但不是它的一切形式,不能到處套用對抗的公式。解決矛盾的方法,因矛盾的性質不同而不相同。「根據事物的具體發展,有些矛盾是由原來還非對抗性的,而發展成為對抗性的;也有些矛盾則由原來是對抗性的,而發展成為非對抗性的。」
 

錯誤手法處理矛盾

 
毛澤東強調,要注意矛盾的各種不同鬥爭形式的區別,否則就要犯錯誤。然而很諷刺地,毛澤東一生所犯的最大錯誤,正是混淆了對抗性和非對抗性的矛盾。中國共產黨90多年的歷史裏,最重大的錯誤,也是將對抗的公式套用在處理非對抗性矛盾上。或者說,處理矛盾的手法,令原來非對抗性的矛盾發展成為對抗性的矛盾。
 
《矛盾論》說:「矛盾着的事物依一定的條件有同一性,因此能夠共居於一個統一體中,又能夠互相轉化到相反的方面去。」要令一國兩制成功發展,就要創造條件,讓矛盾着的「兩制」能夠共居於統一體中,並且不斷把原來對抗性的矛盾轉化為非對抗性,讓「兩制」可以互相吸納對方的優勢,共同演進。這樣一國兩制才有生命力,可以持續發展。反之,如果不適當地套用對抗的公式,令原來非對抗性的矛盾也變成對抗性,最終必會失去矛盾雙方共存的條件,一國兩制難以持續。
 

矛盾由其中一方主導

 
《矛盾論》又說:「研究任何過程,如果是存在兩個以上矛盾的複雜過程的話,就要用全力去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了這個主要矛盾,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矛盾着的兩方面中,必有一方面是主要的,他方面是次要的。其主要的方面,即所謂矛盾起主導作用的方面。事物的性質,主要地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規定的。」
 
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和建制派一方,與泛民主派一方的矛盾,是一國兩制實踐過程裏的主要矛盾;而前者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着主導作用。
 
原文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刊登。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