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上篇,我向各位解釋了,即使市民對法院裁決有懷疑,也不應隨意狠批法庭或謾罵法官,司法體系裏有機制處理,更不需另立量刑委員會越俎代庖。
獨立裁決精神 無關三權分立
本篇則繼續討論,除了前文所指的上訴及覆核機制、法治對「一國兩制」的重要性,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2019年1月14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下稱「演辭」),以及今年9月23日的公開聲明(下稱「聲明」)中,反覆強調香港法律制度的重大原則,我認為值得市民加倍留意,加深了解,減少不理性的批評。
一、《基本法》第85條列明,香港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行使司法權力,必須嚴格依據法律和法律原則裁定和處理案件……法院的職能並不包括裁斷政治爭論、倡議任何政治觀點、或根據任何主流媒體或公眾意見審理案件」(「聲明」段6)。這點非常重要,同時反映司法獨立其實與所謂三權分立無關,法庭需要的,是不受其他因素影響的獨立裁決。
近期值得讚賞的是英籍法官高浩文(Russell Coleman),他審理考評局取消2020年DSE歷史科試題的司法覆核案(HCAL 1087/2020),指出他認為試題本身並無不妥,亦認同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教育局高調譴責,有向考評局施壓之嫌。但是,他基於考評局是在專業研判及委員投票後決定取消試題,並無程序失當或不公,因此駁回司法覆核的申請。
高浩文法官體現了獨立裁決的精神,他撇除個人想法,不受政治或其他因素影響,純粹以法律原則作出獨立裁決。
二、《基本法》第104條規定,各級法院法官就職時,必須宣誓擁護《基本法》,以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而法官的獨立性反映於司法誓言(Judicial Oath),是每位法官作出的莊嚴和真誠的承諾。司法誓言要求法官「公正廉潔,以無懼、無偏、無私、無欺之精神,維護法制,主持正義,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因此法官判案時必須大公無私、不偏不倚,「防範別人對其作出偏頗的指稱」(「聲明」段25),「還要讓外界相信法官是不偏不倚的」(「聲明」段25),否則會使人感到不公平或受屈,失去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關於這點,我於立法會二讀辯論延長法官和司法人員退休年齡的條例草案時,發言引述17世紀英國法學權威馬修黑爾爵士(Sir Matthew Hale)所指,法官必須保持中立,不應表達個人意見,這是司法界的金科玉律。
參與反修例聯署 影響司法觀感
可是,去年竟有高等法院法官李瀚良公開參加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的聯署聲明,我認為其行為懷有強烈政治信念,欠缺司法情操,影響社會對司法制度的信心及觀感,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該適時處理,作出勸喻及提醒。
馬道立亦指出:「公眾也可就法官的行為作出投訴。每宗投訴都會由司法機構的相關法院領導按既定程序處理,最終負責的是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聲明」段28)
因此,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在「情操高尚」事件後,遭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要求暫停審理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東區法院裁判官何俊堯亦因為調職,暫時毋須審理相關案件。
三、香港法制另一項重要特質是具透明度,除了少數特別情況,所有級別法院的聆訊均開放予公眾旁聽,法庭程序公開進行,法庭的書面判決(判詞)列出判決理由,公開予公眾查閱。
促法官依量刑指引裁決 減爭議
市民可透過上述途徑了解法庭裁決,從而作出理性評論,而非道聽塗說,妄加批評。
說了這麼多,是不是代表司法機構沒有改善的空間?當然不是。我認為要完善司法系統,提升法庭的表現及效率,還有很多的工作要做。
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司法機構應積極督促各級法院法官,依據量刑指引作出裁決,減少誤差,減低社會爭議,這比另設量刑委員會更恰當。
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及司法機構應積極提醒法官保持中立,不要發表個人立場,維護法庭大公無私、不偏不倚的作風,提高社會的信任度。
三、相信仍有大批反修例相關案件在排期處理,建議司法機構仿效英國處理2011年Tottenham Riot的做法,指定一些具經驗的法官,集中於指定的法庭審理,盡快清理積壓的案件。
提高司法覆核門檻 防止濫用
四、馬道立於「演辭」指出,法庭面對「繁重案件量」,特別是大量免遣返聲請(酷刑聲請),使法庭承受沉重壓力,延誤在所難免云云。我則認為,目前司法覆核門檻太低,也是造成繁重案件量及延誤的原因。
經典例子是青山公路擴闊工程司法覆核案(HCAL 177/2015),案中「主角」是一段只有短短1.9公里的公路。特區政府於2010年構思擴闊工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2015年批准工程,卻遭環保人士以不符合「2014空氣質素指標」等各種環保理由反對,並且申請司法覆核。案件於2017年11月30日在高等法院開審,於2019年底才有判詞。其間工程成本已升到7億元,再加上立法會拉布等,工程到今日仍未得到財委會批款。
這樣簡單的工程都一拖10年,其中一個原因正是司法覆核門檻太低,幾乎人人都可申請。目前,申請人只需填寫許可申請「表格86」,交付申請費用1045元便可提出申請,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變相鼓勵濫用,「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便由此成名。
我認為應該全面檢視及提高司法覆核的門檻,例如要求申請人必須是受影響人士等,防止濫用,減少積壓的案件,改善法庭效率。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謾罵法官 不利一國兩制發展二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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