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隨着法庭對反修例相關案件陸續作出裁決,社會上對法庭甚至法官的批評愈來愈多,愈批愈狠,甚至有人謾罵法官,更有建制派議員提倡成立量刑委員會,我認為是不必要的,而且對一國兩制的穩定發展並無好處。
的而且確,反修例抗爭撕裂社會,市民因為政見走向兩極,對相關案件的裁決特別關注,當中有些裁判官的言論或裁決惹起爭議,包括:
將軍澳「連儂牆」行人隧道斬人案,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指被告自首「情操高尚」,並且在裁決時大肆批評反修例運動,社會譁然,黃營狠批。
東區裁判法院裁判官何俊堯審理區議員仇栩欣襲警案時,批評作供警員「大話冚大話」,裁定仇栩欣罪名不成立;他在審理另一宗17歲男學生藏有噴漆及鐳射筆的案件時,同樣質疑警員口供可靠性,裁定男學生罪名不成立。何官遭建制派議員投訴「多次放生暴力分子」。
黎智英刑事恐嚇記者一案,西九龍法院裁判官鍾明新認為,黎智英是一時衝動、衝口而出,裁定其罪名不成立,被藍營指摘「放生黎智英」。
鍾官審理另一宗襲警案時,指涉事警員非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被告譚皓宇罪名不成立。
15歲少年在元朗投擲汽油彈被捕,屯門裁判法院少年法庭判處18個月感化,以及入住青年院舍九個月,被指刑罰過輕,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16歲女學生在天水圍遭搜出白電油、消毒藥水及乙醇等汽油彈原料,裁判官水佳麗判其12個月感化令,同樣被指判刑過輕,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
裁決惹爭議 應制度內解決
數列這些案件,並非要評論法官裁決對或錯,而是要指出上述案件的主要共通點,或是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或是被指刑罰過輕。而這兩種情況,即使引起爭議,均應該及可以在司法制度內尋求解決,絕非叫叫嚷嚷、對法官人身攻擊,或者以量刑委員會來解決。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先後在2019年1月14日法律年度開啟典禮的演辭(下稱「演辭」),以及今年9月23日的公開聲明(下稱「聲明」)中,明確表示對法庭和法官的惡言攻擊完全不能接受,同時闡述多項重要司法原則,我認為十分重要。
首先,公眾需明白,一般而言,若法庭判決被告罪名不成立,被告自然不會提出上訴,而「代表公眾利益進行檢控的律政司司長,在法律下肩負對其認為錯誤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或申請覆核的全部責任」(「聲明」段22),指出原訟法庭有明顯的法律觀點錯誤或事實掌握錯誤,要求覆核決定。
第二,若控辯雙方質疑案件判刑過輕或過重,均可提出上訴,要求覆核刑期,交由上級法庭處理,尋求糾正,這是香港司法制度重要一環。而根據普通法原則,上級法庭可以為下級法庭訂立量刑指引,使同類案件的量刑準則趨向一致,而下級法庭必須跟從。
最明顯的例子,是2014年「黃之鋒公民廣場案」(另外兩位被告是羅冠聰及周永康)。當時原訟庭指年輕人想法純真卻衝動,判處黃之鋒8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期,上訴庭指出,黃之鋒衝入公民廣場引發佔中,對社會造成嚴重後果,改判黃之鋒即時監禁六個月。
黃之鋒上訴至終審法院,終審庭指出,原訟庭判刑時未有上級法庭訂立的指引,原判決並無不妥。但是後來上訴庭的裁決指出,阻嚇性刑罰對於暴力或大規模非法集結案是必要的,認同即時監禁,等於為同類案件提出了新的量刑指令。不過,終審庭考慮到案發時黃之鋒未夠18歲,撤銷即時監禁的判決,恢復原審的刑罰。
整理量刑指引 毋須另設委會
這案例正正反映香港司法系統有上訴機制,控辯雙方均可提出上訴,而上級法庭有為下級法庭訂出量刑指引。正如馬道立的「聲明」指出,「判刑是司法職能及程序的一部分」(段17),而上訴或覆核是糾正刑罰「唯一恰當的方法」(段18),加上普通法制度容許法庭累積案例,以及提出量刑指引,一直行之有效,我認為並不需要另設量刑委員會越俎代庖。
相對地,我認為司法機構應該適時整理及更新各類案件的量刑指引,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應該積極督促法官跟隨指引量刑,減低同類案件的判刑差異,從而減低社會爭議。
斷章取義批評 損害司法信心
馬道立先在「演辭」中指出,「批評要來得有效、有建設性,就必須有理可據,而非基於誤解或錯誤的信息」,後在「聲明」(段31)強調,「單憑純粹聲稱或斷章取義之事就批評法官及法院,均是錯誤的,也損害了公眾對司法的信心。此外,只因案件的結果不合自己心意,便作出偏頗或違反基本原則的嚴重指稱,這也是錯誤的。」我十分認同。
市民必須明白,法治是香港走到今天的基石,也是一國兩制的優勢。在2020年的世界法治指數(The World Justice Project Rule of Law Index)排名中,香港全球排名16、亞太地區中排名第5,排名高於美國(第21位)及法國(第20位)。但若市民持續基於政治立場不滿判決,狠批法官,甚至對法庭施壓,長遠必然影響香港的法治水平,對一國兩制的發展不利。
篇幅所限,本篇就和大家探討到這裏。明日下篇,將會討論一下本港司法系統需要改善的地方。
原刊於《經濟日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謾罵法官 不利一國兩制發展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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