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說,《港區國安法》在香港實施,是香港實現「第二次回歸」的開始。
中國政府1997年7月1日對香港恢復行使主權,在香港實行一國兩制;香港按鄧小平設計的模式,實現了「第一次回歸」。過去20多年的經驗說明,第一次回歸給一國兩制的實踐留下了若干問題和矛盾,一直未有得到解決;要解決這些問題和矛盾,令一國兩制得以行穩致遠,須在香港實現「第二次回歸」。
第一次回歸 強調不干預
第一次回歸有幾個特點。第一個特點是強調「不變」:中國政府承諾,香港回歸後,社會制度不變、生活方式不變、法律制度基本不變。為甚麼要說不變?因為港人怕變;怕怎麼樣的變?怕香港變得和內地一樣,或者把很多內地的東西引到香港來。怕變背後的意識,就是認為香港比內地好得多,不能讓香港這一制給內地的一制沖淡了、染污了、敗壞了。對大部分港人來說,實行一國兩制的主要意義和目的,就是保證香港制度的優越性在回歸後不受內地損害。而中央官員(包括鄧小平)不斷重複「不變」的承諾來叫港人放心,等於認同了「不能讓香港變得像內地」的觀點。
第二個特點是強調中央「不干預」;最深入人心的表述是江澤民說的「河水不犯井水」。中央官員不但多次表示對香港事務「不能干預」、「不會干預」,而且對香港事務應由港人自行管理還提出過不少理據。本來,從起草《基本法》的時候開始,中央官員也經常指出,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享有的「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高度自治」有多高,是按《基本法》的規定:《基本法》給香港多少權,香港便有多少權;香港沒有「剩餘權力」。可是,很多港人的理解卻恰恰相反:《基本法》寫了由中央管的事,才由中央管;沒寫的都屬於香港的自治範圍。直到今天,仍有不少人振振有詞地(但錯誤地)說,根據《基本法》,除了國防和外交,中央在香港什麼事都不能管。
模糊國民身份 淡化國民意識
第一次回歸的第三個特點,是在國籍和身份的問題上,只着重強調港人和一般中國公民的差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大多數港人在回歸後自動成為中國公民;但這身份轉變有什麼意義,作為中國公民有什麼權利和義務,沒有人關注;《基本法》沒提,中央和特區政府也從不重視。特區政府獲中央授權簽發「特區護照」,只強調港人拿着它到處旅行有多方便。同時,為照顧許多港人在回歸前持有外國護照,全國人大常委會在香港回歸前夕「解釋」了《國籍法》在香港實施的特殊安排,容許領取特區護照的港人同時持有其他國家的護照,用作旅行證件。這些政策措施,無可避免地產生了模糊港人國民身份、淡化港人國民意識的效果。
按官方的說法,一國兩制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踐,「取得了舉世公認的成功」。從整體評價一國兩制在香港的實踐,成功應該是主要的,畢竟回歸以來大部分時間,香港的經濟和社會都能平穩發展。但另一方面,有些範疇的失敗也很明顯,不能否認。
例如在回歸後的頭10年,中央官員十分重視「人心回歸」。香港1997年在法律地位上回歸了,但很多港人未有建立對國家民族的認同感,人心仍未回歸;而人心回歸是長治久安的重要條件,所以中央官員反覆強調要爭取人心回歸。然而,任何人都看到,拿今天跟回歸初期比較,港人對國家的信任和對一國兩制的信心,不但沒有增強,反而問題愈來愈多,現實情況跟「人心回歸」距離愈來愈遠。
總結首次經驗 做好二次回歸
又如對於「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中央和港人看法的分歧也在擴大。從5、6年前開始,中央政府對港人治港顯得愈來愈不放心:從提出中央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到要健全中央行使這全面管治權的制度,到現在中央要出手解決特區政府不能自行解決的問題,跟過去只強調支持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依法施政,已相距甚遠。在港人方面,又覺得中央對香港事務干預愈來愈多,高度自治不斷被削弱。這兩方面的趨勢仍在發展,一國兩制承受的張力繼續增加。
再如中央官員已提出多時的香港社會「深層次矛盾」,絲毫沒有緩和的跡象,完全看不到解決的曙光。這並不是因為特區政府和香港市民不知道問題所在,也不是因為政府和社會沒有解決問題的意願。解決深層次問題,不能不進行大規模的社會改革;而特區的政治體制和管治模式令社會改革根本無法進行。
我們不應簡單化地把人心未能回歸、港人無力治港、社會沒法改革等失敗現象全部歸咎於第一次回歸的缺陷。但要做好第二次回歸,讓一國兩制重新上路、行穩致遠,確實要總結第一次回歸的經驗,汲取教訓,作為起點。這絕不會貶損第一次回歸的歷史意義。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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