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日(13日)法律年度開幕典禮,律師會會長彭韻僖女士致辭,指出守法原則不容妥協,公民抗命非縱火破壞之理由。網上已不少有識之士提出商榷,我不打算在此重複。但彭會長的論點很能代表某些「藍絲」朋友(知識藍、專業藍)的思維模式,加上她獨特的身份和地位,我姑且借此議論一番。
首先指出,我是完全不同意縱火、傷害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手段。為什麼?我們反對暴力,是因為暴力本身是一種最原始的權力,是強者在自然狀態下透過身體的權力,把意志強加於弱者。
為此,文明社會對暴力的使用予以嚴格限制。一般都知道,只有在自衛、保護共同體利益或其他成員的時候,才被容許。即便如此,在施行當中也必須遵守嚴格規範,如相稱性、必要性等等。
文明社會的個體是基於這個認知,才放棄自然狀態下行使暴力的權利,把暴力的使用歸於國家或有公權力的人士、機構,故國家擁有對暴力的壟斷權;而法律的施行,是有這種潛在、「合法」的「暴力」在背後支撐的。每年法律年度開幕,首席大法官都會檢閲警察儀仗隊,就體現了這種原理。
然而,這種國家「暴力」所以「合法」,必須有一個合理認可認受的程序,法律的内容與執行的方式,也必須是合情合理地符合大多數人的倫理價值標準,否則便與軍閥管治的社會無異,而我們將活在中世紀。
彭會長認為守法原則乃是絕對,可是她有沒有思考過這個「法」的内涵是什麼?如果凡是今天掌權者頒布的便是「法」,那麼即便納粹的法律也是法律。中世紀可以把異端燒死的教會法,是否也該遵守?這種思維,只停留在機械化的守法層面,是法律工匠的水平,再進一步,就退到大陸的「依法治國」了(rule by law)。可惜的是,香港大多數的專業人士甚至法律專業的,都只是這個水平。
以上勾畫的大問題,自然法派的學者早就提過,不贅。彭會長要知道的話,隨便翻翻大學法學院一年級的jurisprudence都有。
法律本身需要建基於公義之上
當然,機械化的守法不代表法治,不能反過來理解為,選擇不守法就反而有了法治,這是一種邏輯謬誤。但我們可以粗略說,公義的維持有賴於公民自覺地守法,可是法律本身需要建基於公義之上。
怎麼説?首先,法律的制定過程必須是符合公義的。為何這麼多人覺得需要公民抗命?你看香港的立法會,一半的議席由功能組別控制,哪來的公義?議會通過的法律先天缺陷;而在逃犯修例上,200萬市民反對,連彭會長的律師會都急切呼籲三思,而政府卻一意孤行,這種修法程序,無論最後内容如何,本身就存在強大的不公義。
其次,法律的執行也必須符合公義;基本上就是小學生都懂的道理: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套用彭會長的話,警察執法不等於是濫捕、私刑的許可證!黑幫與警察不同意示威者的政見,也不等於能合理地犯法。
彭會長的盲點,在於她把目前的政治危機,看作純粹守法與否的問題。拜託,香港的危機,是百年中西文化衝突之下的政治大問題,絕對不是打爛幾個交通燈入閘機,燒了幾個垃圾桶那麼一個層次。
香港的政治大問題,單就法治而言,是我們獨有的、中國千年沒有的法律制度能否守得住,這正正是整個反修例運動的「初心」。本來這個逃犯修例草案根本不應出現;不出現,就根本輪不到街頭抗爭者不惜一切代價甚至違法來抵制。它的出現,是香港既得利益的建制菁英沒有守住養育他們的既有制度,是香港既有體制被侵蝕後種種憂患的必然浮現,是20年來墮落的總清算,簡單而說:是一種政治失敗。
示威者要透過違法來捍衛法治,這個邏輯實在荒謬又矛盾。可是如果香港政府的高官與建制派的議員守住了我們的制度,會有這一天嗎?
我絕對無意美化示威者的暴力,可是如果只是我們在這裏寫寫文章,律師會發個意見稿,就能擋住惡法,事情又會怎樣呢?面對現實吧,這是一場沒有英雄,只有丑角與犧牲者的悲劇!
彭會長在致辭的最後段,引用了法國大革命羅蘭夫人的名言:「自由!自由!多少罪惡因汝之名而行」。很好!但我覺得她更應看看瑪麗安東尼王后的那一句,當知道巴黎「暴民」因為飢餓而起義的時候,她天真的問道:他們為什麼不吃蛋糕呢?
法律年度開幕有感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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