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放強積金置業之我見

容許強積金有更靈活運用及作為支付置業首期等,都應持正面態度看待。

積金局正研究是否容許供款人提早提取部分強積金作置業之用。在現屆政府盡量滿足市民置業願望大前提下,有關構思實在一如預期。強積金制度推行十幾年來,不斷都有類似建議,幾年前積金局主席黃友嘉首次提到,建議可考慮,但當時似乎未有太多跟進。近期由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層面以回覆議員提問形式披露相關構思,明顯是要引起市場多討論、多思考。在政策思維根本變化下,不論是積金局的積金運用以至金管局的按揭規定,極可能醞釀某些變化。

實話實說,作為有意置業、但應付首期有困難的打工仔,一定歡迎構思。但現實歸現實,在目前樓市呎價動輒過萬元下,如變相鼓勵提早提取部分供款,隨時摸頂入市,不論打工仔及政府的風險相當大。政府亦說得坦白,基於本港強積金戶口平均結餘僅18萬元,即使容許提早提取存款亦未必對支付首期有很大幫助。即使計劃獲開綠燈,頂盡只減低有意置業人士依賴二按,甚至僅夠支付基本裝修費用或一些額外使費而已。

筆者純粹揣測,既然公開說過研究,香港效法新加坡做法機會極大,但在資產市場熾熱,避免火上加油及減低潛在風險,計劃或僅適用於買政府首置上車盤或綠置居等政府資助房屋。換句話說,強積金運用獲鬆綁純粹是政府在樓市擔當更積極角色、協助市民上車計劃一部分而已。

改革檢討 值得鼓勵

物業是長期投資一部分,強積金部分供款獲釋放,提早投放於置業用途,對打工仔退休後的生活保障及資產增值無疑有更大幫助,尤其是有逆按揭,令退休人士藉計劃可獲額外穩定收入。但如牽涉構思中的首置上車盤或再補地價才可轉售的政府主導單位,這些物業本質是沒有即時變現功能,極其量僅屬一個永久自住擁有權項目,這類物業是否應當作為投資、儲蓄一部分,就有可能存在討論空間。

老實,容許強積金有更靈活運用及作為支付置業首期等,都應持正面態度看待。但前設問題在於,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資助自置居所需要更多,但之後會引伸到對私樓市場的競爭、土地供應不足等問題。外界對構思存在不同聲音可以理解,但本質上,強積金推行以來存在的僵化備受批評,且不要當鼓勵高價買樓,如簡單視為一個更靈活使用強積金的改革檢討,其實是值得鼓勵。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胡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