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者是金融安全第一責任人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期,外部經濟金融風險較之過往更易外溢到國內,亟需健康、繁榮、可持續的金融提供有力支撐。

與決策層敲響金融安全警鐘幾乎同步,金融監管正趨於嚴格。近來,「一行三會」密集出台政策,整治行業亂像,打擊違法行為,彌補監管漏洞。「強監管」正是「防風險」的關鍵,監管者當為金融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決策層的「一盤棋」部署

監管新政策令人目不暇接。央行從宏觀入手,推出宏觀審慎評估體系考核;銀監會十天內發布七份文件,針對「三違反」(違反金融法律、違反監管規則、違反內部規章)、「三套利」(監管套利、空轉套利、關聯套利)、「四不當」(不當創新、不當交易、不當激勵、不當收費)開展專項治理;證監會則大力懲處違法違規行為,今年前4月的罰沒總額高達54.72億元,逾去年全年;保監會在原主席項俊波落馬後,連發七份文件,試圖從保險監管制度漏洞、保險公司治理規則、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等多方面查缺補漏。日前,繼對前海人壽、恒大人壽處罰後,保監會叫停安邦人壽兩款產品的銷售並禁止新產品備案三個月。這些舉措,均是嚴控風險增量的正確決定。

監管政策緊密出台,正是決策層的「一盤棋」部署。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維護國家金融安全舉行集體學習,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維護金融安全,是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決策層當前如此重視金融安全,有著充分的現實依據:實體經濟增速下行陰影難去,使過往積蓄的風險更易爆發;先行的金融改革與遲緩的發展模式轉變、經濟結構調整形同方枘圓鑿;快速變異的金融業態與固化的金融監管體制極不協調。顯然,中國的金融風險在總體可控的前提下,「炸點」卻層出不窮,潛在風險更是底數不清、情況不明,局面令人憂慮。

正因如此,加強金融監管成為防範金融風險重中之重。近十餘年來,金融業混業經營趨勢已不可阻擋,金融機構之間相互持股普遍增多,產品結構嵌套復雜,產品跨市場、跨賬戶甚至跨境交叉。2003年以來,中國確立了「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體系,監管專業程度雖有所提高,但卻愈發無法適應混業發展的現狀。分業監管與混業經營並存,單一監管部門缺乏激勵去完整清晰地鑒別產品合規性與風險程度,在實踐中極易出現職責職能不清、搶權與推卸並存的現像;金融市場槓桿率則通過不同市場穿梭而不斷加大。

特別是始於2012年的銀行同業資產泡沫,使銀行通道資產向各個金融子領域裏泛濫,直接體現為金融機構的槓桿率提高,金融資產空轉、金融資產虛增的情況也同步放大,使得系統性金融風險不斷積聚。在這一背景下,少數操作生猛、長於灰色運營的金融機構,在監管縫隙和監管姑息中,以各種違法違規方式「超常規崛起」,集聚了巨大的風險且形成負面示範,教訓十分慘痛。

 

推進監管體制改革

現實表明,推進監管體制改革已是當務之急。此項改革數度引來市場熱切期盼,但至今未獲實質進展,蓋因其難度極大、牽涉利益過多。倘若一時難以選定理想監管模式,作為次優選擇,應盡早明確協同監管牽頭機構,避免監管真空,通過加強協調,統一規則,形成監管合力,實現穿透式監管。還應特別看到,銀行業對貨幣政策的傳導具有最重要的意義,對銀行業的監管應是中國金融監管的重中之重。按金融業務的本質對銀行實施恰當的監管,才能控制好金融風險,才能真正服務於中國的實體經濟。因此,銀行業監管與貨幣政策當局的關係,仍是不可回避的真問題。

強調監管者責任還有一個重要維度,亦即通過以反腐防腐為中心的制度建設,提升監管者職業倫理水准,謹防「監管俘獲」。近一兩年來,諸家監管機構均有高層人士落馬,最近保監會主席項俊波下台,更在業內形成巨大震動。部分監管者與被監管者相互勾結、「貓鼠一家」的現像屢見不鮮,媒體早有大量揭露,業內更是傳言不斷。「監管俘獲」後果嚴重,一些重要監管政策胎死腹中,一些關鍵政策提前透露,成為少數人的發財機會。金融監管領域反腐深入,必將提供更多反面案例,公開透明地審視這些案例並吸取教訓,正是重建未來金融生態之必須。

加強監管需要定力。整治亂像有利於市場長遠發展,也是民心所向,卻也難免引發市場波動,損及一部分人的不當利益,招致紛紛物議。「保護投資者利益」常成為其冠冕堂皇的理由。面對輿論壓力,監管層需要做的,不是一味讓「國家隊」出手接盤,而是堅定決心,著眼制度建設,讓市場真正回歸公開、公平、公正。監管有形之手自然要講求力道。「快刀斬亂麻」可謂願望良好,然而由於市場規模巨大、關聯度高、風險傳遞速度快,一旦某個「出血點」失控,很可能引發難以預料的後果。因此,當前「踩剎車」,不宜急剎,而應「點剎」,力爭在發展中化解問題。同時,監管部門需要亮明態度,絕不能再被裹挾而舉足不前,使一些機構和個人誤以為「寬松軟」監管依舊,變得更加囂張。

當前中國經濟正處於轉型升級的關鍵期,外部經濟金融風險較之過往更易外溢到國內,亟需健康、繁榮、可持續的金融提供有力支撐。牢牢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既是對金融安全的要求,也是對監管改革的召喚。

 

原刊於《財新周刊》,獲作者授權發表。

胡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