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反港獨、撐釋法聯盟」發起的遊行。(亞新社)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最後一段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說法。有人看了,自以為有驚人發現,危言聳聽地聲稱,「及其」兩字是人大釋法新增的;經這一「釋」,香港的公職人員不但要效忠香港,而且要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了。由此還引起一番有關「雙重效忠」以及「雙重國籍」的議論。
《基本法》效忠對象明確
《基本法》第104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特區行政、立法及司法機關的主要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並無「及其」二字,效忠對象十分明確。
「人大釋法」全文三次提及誓詞裏的「效忠」承諾,每次都是準確引述《基本法》第104條的原文,並沒加上「及其」二字;宣誓效忠的對象,跟《基本法》的規定完全沒有差別。
「釋法」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根本不是指效忠對象。原文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宣誓,是該條所列公職人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具有法律約束力。」
準確反映法律規定
公職人員就職宣誓,須由法律指定的人士監誓。其中,行政長官和各主要官員須在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或獲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監誓的人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作出的法律承諾,雖然宣誓效忠的對象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其他公職人員,包括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法律規定他們須分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的代表面前宣誓;他們的宣誓是對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承諾。
由此可見,「釋法」說各公職人員的宣誓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及其香港特別行政區作出的法律承諾」,準確地反映了《基本法》和香港法律的有關規定。
公職人員的國藉限制
至於各公職人員的國籍限制,《基本法》另有條文規定,毌庸爭議,不受這次釋法影響。而有關「雙重國籍」的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1996年通過的關於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解釋依然有效,同樣不因這次釋法有任何改變。近日的有關炒作,純屬庸人自擾。
原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發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