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1決定的合理限制與切實可行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須保障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就是8.31決定對普選辦法所作的限制。如果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有充分的透明度,它是不可能任意把中央政府不喜歡的人篩掉的。一個切實可行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向所有不同派別包括泛民主派的人開門,同時又要有效防止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這樣的方案,完全可以在8.31決定的框架內制訂。
幾乎人人都說,按照人大常委會8.31決定提出的2017年普選行政長官方案,一定不獲通過,因為所有泛民主派的立法會議員都要投反對票。
 

國際標準的法理依據

 
泛民主派說要「真普選」,並把這要求解釋為選舉方案須符合「國際標準」。按照泛民當中比較清晰的論述,所謂「國際標準」,就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五條,特別是其中(b)款的規定。該條文說的是公民應享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泛民議員不斷強調,其中的關鍵條件是選舉權和被選權「不受無理限制」。
 
中央政府的立場是:第一,普選並沒有「國際標準」。第二,英國政府當年簽署《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並把《公約》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香港時,已聲明保留不實施其中第二十五條(b)關於選舉規定的權利;《基本法》第三十九條說《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繼續有效」,顯然不包括第二十五條(b),所以《公約》不能成為在香港實行普選的法理依據。
 

框架限制是否無理?

 
但是,不承認有「國際標準」、不承認香港普選應以《公約》為依據,不等於只能搞「假普選」,不可以制訂一套真正民主的普選辦法。對於香港實行的普選應「不受無理限制」,中央政府從來沒有表示反對。8.31決定提出的框架,無疑給普選行政長官的辦法加上了若干限制(事實上,任何框架都是「限制」),問題是有關限制是否「無理」。
 
8.31決定說:「按照香港基本法的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既要對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也要對中央人民政府負責,必須堅持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的原則。……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為此提供相應的制度保障。」
 
行政長官普選辦法須保障行政長官由愛國愛港人士擔任,這就是8.31決定對普選辦法所作的限制。中央官員先前與包括泛民主派在內的立法會議員對話時,說明了「愛國愛港」的含義,就是擁護國家統一,擁護和遵守《基本法》,不做損害國家和香港利益的事。按照一國兩制的原則和《基本法》的規定,要求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符合這樣的條件,不能說是對選舉的「無理限制」。
 

愛國愛港非為排除泛民主派

 
泛民主派認為,8.31決定的框架令政見與中央政府不同的人沒有機會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這就是「無理限制」,所以必須反對。
 
按中央政府的意圖,8.31決定框架是要保障行政長官的人選必須愛國愛港。中央官員曾經清楚指出,要求行政長官候選人愛國愛港,並不是要排除所有屬於泛民或者某些政治派別的人。官員一再表示,中央政府相信香港的泛民主派「大多數是愛國愛港的」;官員又說,在《基本法》規定下,「無論是提名委員會的組成還是行政長官候選人的資格,都不是以政團或政治派別劃線,也不可能把任何一個政團或派別的所有成員排除在外。」
 
事實上,8.31決定並沒有明文規定甚麼政團或派別的人不能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不過,反對「決定」的人會認為,按「決定」組成的提名委員會,來自建制派的、會依中央政府旨意行事的成員,肯定佔了大多數;「決定」把候選人數目限制為二至三人,又規定每名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這事實上就等於保證了沒有中央政府不喜歡的人可以參選。
 

若制度穩妥不可能篩選

 
但是,如果提名委員會的運作有充分的透明度,它是不可能任意把中央政府不喜歡的人篩掉的。如果一位獲推薦為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泛民人士,在社會上獲得廣泛支持,他的表現又令公眾都認為符合了「愛國愛港」的條件,而提名委員會竟然不讓他成為候選人,沒有合理解釋,那就必然引起公眾的反感,嚴重破壞選舉的公信力。
 
事實上,一個選舉辦法如果明顯地排除了所有泛民主派參選,不但要遭泛民議員反對,而且很難獲得大部分市民支持,這是中央政府必須考慮的問題。另一方面,如果選舉辦法會讓一些明顯地和中央政府對抗的人物成為候選人,中央政府決計不會接受;大多數市民對此都會理解,泛民主派也必須正視這個現實。
 
一個切實可行的行政長官普選辦法,必須向所有不同派別包括泛民主派的人開門,同時又要有效防止與中央政府對抗的人成為候選人。這樣的方案,完全可以在8.31決定的框架內制訂。
 
原文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發表。
 

曾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