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圖片:議事堂應為議員辯論政事的地方。(亞新社)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裁定五名議員先前未有依法完成宣誓,同時批准五人再次進行宣誓。行政長官和律政司司長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尋求推翻梁君彥批准其中兩名議員梁頌恆和游蕙禎再宣誓的決定。
立法會主席就有爭議的問題作出裁決時,都要詳細說明裁決的理據。在作出裁決前,立法會主席必須全面考慮各持份者的意見,同時認真聽取立法會秘書和法律顧問對有關的法律和程序問題的分析和建議,確保所作出的決定有充分的法理依據。
主席的裁決不一定符合包括政府在內的各持份者的期望,甚至會遭到某些方面的強烈反對。有充分法理依據的裁決,不等於「絕對正確」;人們對法律和議會程序問題往往有不同的理解,未必會有各方一致認同的「對」與「錯」。正如法官判案有時也會招致批評,立法會主席的裁決有時也難免引起爭議。
各方都是輸家
更重要的,是嚴格按照法律和程序作出的裁決,不一定是政治上「好」的裁決。例如,立法會主席的一項重要職權,是決定立法會會議的議程;當中要裁定由議員或官員提出的各項議案是否可以列入議程裏。裁定的依據,只能是法律和議事規則,不能因為有任何理由認為議案的內容不可取,便拒絕把它納入議程。議案是優是劣、應否予以通過,不是由主席決定,須由會議經辯論後進行表決。當主席決定接納一項合乎規程的「壞」議案,或者拒絕不合規程的「好」議案時,很可能要受輿論的鞭撻。
梁君彥主席決定批准梁游二人再次宣誓,一定對有關法律和議事規則作了仔細的考慮。他除了聽取立法會秘書和法律顧問的意見之外,更特別諮詢了外聘的資深大律師。他是盡責地履行立法會主席的職權;他的裁決,當有充分的法理依據。然而,梁游二人先前的惡劣表現,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而強烈的反感,不少人反對再讓他們宣誓,而行政當局顯然認為不能讓他們行使立法會議員的權力,於是申請就梁游二人的議員資格司法覆核,並且要求法庭頒令禁制兩人宣誓。
法庭拒頒禁制令,宣誓依程序進行,建制派議員離場抗議,會議宣告流會。事到如今,各方都是輸家。
原刊於《am730》,獲作者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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