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諾貝爾經濟學獎為何要授予契約理論家?

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理論貢獻不僅具有經濟學價值,還具有很多企業治理結構、制度設計和財務管理的實踐價值。
封面圖片: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院得主 Bengt Holmstrom 及 Oliver Hart。(百度)
 
文:毛壽龍(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公共財政與公共政策研究所教授)
 
北京時間10月10日17點45分,瑞典皇家科學院諾貝爾獎評審委員會在斯德哥爾摩宣布,2016年諾貝爾經濟學獲得者是兩位美國學者麻省理工學院的經濟學教授本特·霍姆斯特羅(Bengt Holmstrom)和哈佛大學的經濟學教授奧利弗·哈特(Oliver Hart),兩人均是契約理論的經濟學家。兩位經濟學家的年齡差不多是所有得獎者平均年齡,霍布斯特羅教授67歲,不多不少,哈特今年68歲,比平均年齡多了一歲。當然,在諾貝爾經濟學獎裏,他們是比較年輕的,因為之前獲獎的大師們平均年齡是82歲。
 

契約理論的當代意義

 
年紀雖輕,但他們的主要理論貢獻都發生在三十多年前,在現在喜歡新東西的人來說已經是很久以前的作品了。和很多得獎者一樣,他們的學術成就也發生在年輕時期,當時他們的年齡僅僅30多歲。不過,他們研究的理論領域卻比較古老。契約研究,是西方學術史很主流的傳統。近代的社會契約理論家,從理論上確立了現代契約政府的基本原則。現代契約經濟學,是制度經濟學的重要內容。它從契約角度給更好地理解企業和市場,設計更好的企業制度和市場制度,作出了很大的貢獻。今年諾貝爾經濟學獎授予兩位年輕的契約經濟學理論家,可見契約理論在經濟學中有很重要的位置。從實踐上來看,也說明契約理論對於現代市場經濟的進一步完善和發展,也是非常有價值的。
 
諾獎委員會說明了兩位學者的得獎理由,說霍姆斯特羅教授的契約理論探討了經典的委託代理理論,探討了如何設計 CEO 的薪水結構來使其為股東服務。投資者如果學習了霍姆斯特羅教授的契約理論,就可以為自己尋找一個比較好的委託代理框架,讓代理人能夠更好地為自己服務同時也為股東服務。霍姆斯特羅教授還研究過團隊個人搭便車問題如何避免的問題,這是合夥制企業普遍存在的問題。合夥制企業經常散伙,然後就形成了僱傭制企業。霍姆斯特教授的解釋是這樣的:
 
團隊工作中的偷懶行為可以通過適當的激勵機制來解決。他認為,委託人不應該是監督人,而應該是預算平衡打破人,從而激勵代理人。他認為,代理人預算平衡時的努力水平小於帕累托最優的努力水平。因此,只要堅持預算平衡,就不可能實現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帕累托最優。因為代理人可以搭便車。委託人負責剩餘索取,從而打破預算平衡。如果打破預算平衡,帕累托最優可以通過納什均衡達到。打破預算平衡可以形成「團體懲罰(group penalties)」或「團體激勵(group incentive)」,這就可以消除代理人的搭便車行為。因為每個代理人不願意受懲罰也希望得到獎金,每個代理人就不得不選擇符合帕累托最優要求的努力水平。霍姆斯特羅還有一本金融的流動性問題研究的專著。所以,他還是金融專家。
 
由於存在搭便車問題,所以合夥制總是不成功的,總是會轉向僱傭制。不過,律師事務所,往往採用合夥制,而且也比較成功。對此用霍姆斯特羅的理論也可以得到解釋。他認為,合夥制成功往往是代理人的初始資本比較少。如果代理人初始資本比較多,那麼採用合夥制就可能不成功。因為搭便車的可能性比較大。合夥律師基本上沒有什麼初始資本,都是靠智力吃飯的。用這個理論,也可以解釋學者開設的智庫比較容易實行合夥制。但企業家,卻比較難以實施合夥制,因為代理人要達到累托最優的狀態有難度。不過,中國現在在農村發展項目中,普遍實施農戶入股合夥制。這個合夥制是比較特殊的合夥制,往往和不完全契約有關。這個是另外一位獲獎者哈特的研究領域。
 

中國的不完全契約

 
奧利佛•哈特的研究領域包括契約理論、法經濟學,股權結構和契約安排。他的代表性論文有《所有權的成本與收益,垂直和橫向整合的理論》(1986年8月《政治經濟學雜誌》),《作為參考點的合同》(2008年《經濟學季刊》)等,茅于軾老先生主編的《制度經濟學譯叢》也翻譯過他的一些作品。 1993年哈特教授在牛津大學做了一系列的講座,講座內容編輯成書,1995年由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書名叫做《企業、契約與財務結構》,基本反映了他的主要學術貢獻。哈特教授的貢獻主要集中在不完全契約理論研究,探討誰有權力決定做什麼。其研究起點是合約的不完全性,然後研究如何更好地配置財產權或(剩餘)控制權。他認為,一個契約不可能顧及到所有的可能性,所以契約都是不完全的。不完全契約條件下,如何配置控制權?哈特認為:在特定情況下,控制權或者決定權,可以配置在股東,也可以配置在職業經理人。這個理論對於紛繁複雜的公司控制權結構有解釋力,而且對於更好地配置最終的決定權在哪裏,對於不同的企業、事業單位,甚至對於政府,也是具有重要的價值的。
 
比如,城管在一線,是不是應該有最終的決策權,而不是事事都要報告領導,也許這樣更能夠負責。處長、司長和部長,以及內閣會議之間的決策權應該怎麼配置。哈特的不完全契約理論,可能都是很有應用價值的。通過這些理論,來思考和分析,尤其是評價和推進中國各級政府的權力清單改革,顯然也是一個很有意思的理論框架選擇。中國的國有企業缺乏委託人監控,也許通過哈特的研究,可以設置一個比較好的不完全契約,讓國有企業的 CEO 能夠真正承擔起責任。今年萬科股權紛爭,其實也可以通過不完全契約理論來解釋,要讓萬科保持活力,給萬科團隊一定的剩餘控制權,也就是配備相當的獨立決策權,也是非常重要的。當然,這一切,就需要中國經濟學家來研究了。
 
回到中國農戶入股的農業項目。企業家一般沒有什麼積極性到農村去投資。因為農村是原始的秩序,而企業家是從市場秩序裏出來的。市場秩序也就是資本等擴展元素很容易和原始秩序中的人情等原始元素產生衝突,其結果是企業家與農民合不來,表現在在利益上可能產生很大的衝突。河北企業家孫大午投資的果園項目,每年都遭到本地農民搶劫,本地公安局也沒有很好的辦法去制止,因為國家秩序的能力在原始秩序面前也是有其難處的。這說明,孫大午剛開始投資的時候和當地農民的契約是不完善的。如果對契約進行相關的調整,如農戶入股,而不是企業家一次性租用,這個時候農戶搶東西就相當於搶自己的東西,這個搶劫的行為在契約上就得到了解決。農戶對剩餘有了控制權,衝突就變成了合作。
 
顯然,201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的理論貢獻不僅具有經濟學價值,還具有很多企業治理結構、制度設計和財務管理的實踐價值。對於很多研究公共管理的學者來說,對於理解複雜的公共治理結構問題,也具有借鑒的意義。
 
原刊於人文經濟學會微信平台,獲作者授權發表。

人文經濟學會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