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在華盛頓舉行的 International Students For Liberty Conference,邀請了列支敦士登君主漢斯.亞當二世(Hans-Adam II)作演講嘉賓。於是我上網查他的資料,赫然發現普林斯頓大學有一個「列支敦士登自決研究所」(Liechtenstein Institute on Self-Determination),正是由漢斯.亞當二世牽頭成立。這個研究所並非研究列支敦士登的自決(該國本身就是獨立的),而是研究世界上的各個自決問題。
漢斯.亞當二世是支持個人自由的自由意志主義者(libertarian),而我們自由意志主義者認為「多數決」(majority rule)沒有任何權威性──如果有一個人在深山劈柴,突然有人走來跟他說:「喂,我們剛才投了票,多數人決定把你的柴充公!」這顯然是荒謬的。然而,漢斯.亞當二世卻經常把「民主」二字掛在口邊,為什麼呢?
個人自由勝於「多數決」
在(且僅在)一個意義上,自由意志主義者是支持民主的,那就是當「民主」是指「自決」(self-determination)。正如阿克頓勳爵(Lord Acton)所言:「真正的民主原則,是每一個人的自由意志都不受限制,而非『集體意志』不受限制。」只要不侵犯別人的權利,每個人都有和平行事的自由。如果全世界的多數人無權控制一個國家的人,那麼一個國家的多數人也無權控制一個人。在這個意義上,自由經濟就是最民主的制度。
我有時會想,漢斯.亞當二世選擇在普林斯頓大學成立其自決研究所,是否因為普林斯頓前校長威爾遜(Woodrow Wilson)在國際上提倡民族自決?當然,沒有人比我更反對威爾遜做的大部分事情,但就像一個壞的時鐘每天也會對兩次,他在民族自決這點上是正確的。遺憾的是,他未能把同一邏輯延展到其他層面,反而在美國國內推行大量中央集權政策,侵犯各州、各地方,以及各人的自治權利,並且影響了全球幾代人的思想。
漢斯.亞當二世慨嘆,今天很多人視政府為「半神」(semi-god),什麼問題都要求公權力解決。他的理想則是讓政府成為一個「服務公司」(service company):政府徵稅以提供防禦、法律等服務,人們可自願加入,所以憲法就像一份大型的保險契約。由於國家成立時並未徵得境內每一個人(注意不只是多數人)同意,故應容許任何人獨立,以確保剩下的人是自願參加這個國家的制度,並自願接受這個政府的經濟干預。
中央與地方政府互相制衡
君主立憲制的列支敦士登,是少數容許各個城市自決獨立的國家。漢斯.亞當二世更提出修憲以容許「個人獨立」(individual secession)。獨立不同於移民,因為一個人可選擇以自己的房子自成一國,不受列支敦士登的法律和警察管轄。相應地,這個人要自己聘請保安,也不得侵略房子四周的列支敦士登領土。可惜,這項修憲建議被民選的議會否決了。
弔詭的是,如果各地有權獨立,則中央政府會傾向避免濫權,以防止各地不滿而獨立,而當中央政府不濫權,各地又會沒有獨立的動機。因此,愈容許獨立,獨立的呼聲反而愈少,例如列支敦士登的中央政府輕徭薄賦,從來沒有城市要求獨立。但漢斯.亞當二世認為,較大的國家應先確立法治和自由市場,才逐漸下放獨立之權,會較穩妥,所以他在 The State in the Third Millennium 一書中說,強制性的政府在第三個千禧(2000至2999年)仍有存在價值,再往後才可讓全世界每個人自由獨立。
跟香港、澳門、摩納哥、汶萊、新加坡等地一樣,列支敦士登是個細小而自由的經濟體,無甚自然資源,但憑貿易致富,乃人均 GDP最高的地方之一。列支敦士登為何得以保持自由市場,沒有走入干預主義和福利主義呢?一方面,列支敦士登小國寡民(總人口約35,000),納稅人較易看到自己的錢如何被政府浪費,不會出現佛利民所說的情況:當單一政府管轄太多人時, “you tend to think that you are spending someone else’s money. And you are in a way, but he is spending yours.”
自由貿易不代表自由移民
同時,列支敦士登嚴格控制移民,不會有大量支持並領取福利的移民湧入。有人以為支持自由經濟的人必然支持自由移民,但像我這樣的 “paleolibertarians” 卻有不同的看法。(註1)我們支持商品自由跨越國界,卻不支持人體自由跨越國界。前者是買賣雙方的自願安排,後者卻是移民者單方面採取的行動。
自由經濟的基石是私有產權。試想像,如果所有土地皆為私有財產,根本不會存在「移民」的概念,只會有「業主」和「訪客」:如果一塊土地的業主容許某人進入那塊土地,那人便可進入,否則便不可進入。但在現實世界中,每個國家都有很多公有(即政府管有)的街道,讓移民可以站在上面。這些街道所在的土地,當初政府是從誰的手上徵用來的?這些街道是用誰的稅款興建的?是該處原居民的祖先。
在純正的自由意志主義社會,這些街道應該全部私有化(註2)。但未私有化前,應怎樣處理這些街道的使用權呢?就是儘量模擬如果某塊土地是由某當地居民私有,推測它最有可能會被怎樣處理。換言之,我們應把移民的決策權儘量下放(localize as far down as possible),在每個極小的地區舉行投票,決定該區容許什麼人進入。
反之,如果某國中央政府「一刀切」地容許移民自由進入國家,其實是在侵犯國內各地的居民的私有產權;加上各種「反歧視法例」的存在,客觀上會導致更多其中一方不願意的交易被迫發生。(註3)自由移民不是自由經濟的結論,而是自由經濟的相反,是一種強制融合(forced integration)。綜上所述,列支敦士登一邊實行自由經濟和自由貿易,一邊嚴格限制移民進入,在政治哲學上才是最前後一致的。
附註:
1. 這裏說的 “paleolibertarianism”(可譯為「舊自由意志主義」),即高舉自由意志主義的「不侵略原則」(non-aggression principle),亦結合美國舊保守主義(paleoconservatism)的元素,特別是支持地方分權(decentralization)、在外交上堅持不干預政策,以及推崇並保衛西方文化。關於舊自由意志主義對移民問題的分析,可參見 Hans-Hermann Hoppe 的 On Free Immigration and Forced Integration 一文、Lew Rockwell 的 Open Borders Are an Assault on Private Property一文,以及 Murray Rothbard 臨終前寫的 Nations by Consent: Decomposing the Nation-State 一文。
2. 關於街道私有化,可參閱 Walter Block 的 The Privatization of Roads and Highways 一書。除可解決各種爭議外,書中亦提到街道私有化的其他好處,例如促進道路安全,減少車禍傷亡。
3. 我反對歧視,但我認為人們應有權在自己的財產上進行歧視(就如我反對你說的話,但我誓死捍衛你說話的權利)。任何交易都應該要雙方同意才可發生。詳見拙作《豈能沒有歧視之權?》。
(圖片: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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