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美國教育的朋友會知道,當今公立學校的課程由左派主導,例如沒有一本教科書會批評羅斯福新政,這往往使右派心急如焚。但有一個歷史人物,民主、共和兩黨建制卻罕有一致地把他奉若神明,並憑着幾代人的公立教育洗腦,令全國甚至全世界人民都視之為英雄,他就是美國史上第一暴君──亞伯拉罕.林肯。
在內政上,林肯的劣跡可謂罄竹難書。以行政賄賂立法,以聯邦干預各州,恣意擴張總統權力,對他來說是家常便飯。他在國會沒有批准下擅自動用公帑,又無視法庭頒下的人身保護令,不經審判而囚禁了16,000名批評他的記者和公民,直到他死後,最高法院才得以把他們釋放。當馬里蘭州議會即將通過一條他不喜歡的法律,他派軍隊去把州議員全部拘捕──這些只是林肯暴行的冰山一角。個半世紀以來,每當政府損害公民自由,我們總會聽到這樣的辯護:“But even Lincoln did that!” 這也是一些人這麼喜歡為林肯樹立權威的原因之一。
但是,當實行奴隸制的南方州份宣布獨立,林肯不是打贏南北戰爭,廢除了奴隸制嗎?
林肯不是廢奴主義者
當時,南方和北方部分州份都有奴隸制,我支持廢除奴隸制,但這卻非林肯打南北戰爭的目的。事實上,林肯並不反對奴隸制本身,他唯一的目的是阻止南方獨立。他曾說:「如果廢除奴隸制有助維護聯邦統一,我便支持廢奴;如果保留奴隸制有助維護聯邦統一,我便反對廢奴。」
在南方宣布獨立之前,林肯支持眾議員 Corwin 提出的憲法修正案,即禁止聯邦政府干預各州的奴隸制。林肯在南北戰爭期間的《解放奴隸宣言》只解放南方「叛亂」州份的奴隸,沒有解放北方聯邦州份的奴隸,反而明文確立了北方的奴隸制。林肯政府嚴格捉拿從北方奴隸州逃到自由州的奴隸,把他們遣返給原來的主人。
那麼,林肯為什麼要極力阻止南方獨立呢?
當年美國北方的工業經濟,靠聯邦政府的大量資助扶持,但聯邦政府卻沒有徵收入息税(income tax),收入來自港口的關稅(可看作港口的使用費),而絕大部分港口都在南方。南方一獨立,聯邦政府瞬間失去75%的收入來源,令林肯不夠錢實行工業保護政策,所以急欲奪回南方。南北戰爭期間,林肯還史無前例地開徵了入息税,後來被最高法院裁定違憲,但稅款卻沒有歸還給人民!
南方各州有權獨立
南方的美利堅聯盟國(Confederate States of America)總統 Jefferson Davis 正確地指出,各州先於美利堅合眾國存在,聯邦政府只是各州在1788年制憲而成立的公僕,而非主人。憲法沒有授權聯邦政府阻止各州獨立,而根據憲法第十修正案,任何沒有授予聯邦政府的權利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故任何州份都有權獨立。(註1)
事實上,在制憲和南北戰爭之間的近一個世紀,曾多次有北方州份要求獨立。它們最終沒有選擇獨立,但從來沒有人質疑它們有權獨立;只是到了南方宣布獨立時,林肯卻輸打贏要,突然宣稱各州無權獨立。我想請問林肯先生:如果一塊土地無權脫離另一塊土地而獨立,那麼你們每年7月4日慶祝的是什麼?
在此,著名美國廢奴主義者 Lysander Spooner 的觀點亦可堪咀嚼。他曾寫下 No Treason 一書,主張根據自然法(natural law),每個州(以至於每個人)都有權隨時獨立。公認沒有人比 Spooner 更激進地反對奴隸制,但他在南北戰爭中卻支持南方,因為他明白:「不准獨立」正是奴隸制的定義和本質。由是觀之,林肯否定各州獨立之權,其實是建立了一個更大的奴隸制。
看到這裏,或許有讀者會問:如果不打南北戰爭,難道任由南方繼續實行奴隸制嗎?
首先,廢奴是當時整個西方世界的大勢所趨;除了美國之外的所有西方國家,都不用打南北戰爭就廢除了奴隸制──無論是法國、葡萄牙,還是較接近美國南方農業經濟的巴西和古巴。如果南方仍然繼續蓄奴,將受到國際社會的貿易制裁。Jeffrey Hummel 教授寫了一本題為 Emancipating Slaves, Enslaving Free Men: A History of the American Civil War 的書,詳述南方宣布獨立後已有廢除奴隸制的打算。
但退一萬步講,即使南方的奴隸制不會自然消亡,我們仍然要問:是否值得進行美國史上首次徵兵,剝奪無數國民的人身自由,打一場殺死70萬人民的南北戰爭,來解放300萬個奴隸?奴隸制是錯,難道殺人就不是錯嗎?
正確的原則──“First, Do No Harm”
負向占取論,證林肯錯誤決定
為解決這種兩難的道德困境,政治哲學家布拉克(Walter Block)提出了「負向佔取」(negative homesteading)理論:假設 A 捉了 B 作「人肉盾牌」,躲在 B 後面向 C 開槍,C 的唯一保命方法是開槍打死 A,但那樣子彈會穿過 B,連 B 也殺掉。無論 C 是否開槍,都會有其中一個無辜的人(B或C)被殺。那麼C是否有權開槍打死 B(和 A)?
就如人們有權對大自然的 “goods” 進行先到先得的佔取(homesteading),布拉克認為類似道理亦適用於 “bads”。上述例子中,B 在被 A 捉拿的一刻起,已先行佔取了這個不幸;如果 B 要擺脫這個不幸(即不讓 C 開槍),便會導致 C 被殺。由於 B 無權把自己的不幸強行轉嫁給無辜的 C,所以 C 有權開槍自衛。(註2)
回到美國的情況,無論是否打南北戰爭,都必然有一些人(奴隸或在南北戰爭中被殺的人)的權利遭違反。(註3)根據「負向佔取」理論,奴隸們已先行佔取了其不幸,所以站在林肯的角度,正確的原則應是 “first, do no harm”,不應為了解放奴隸而殺死其他無辜的人──特別是很多沒有蓄奴的人。(另一方面,英國等國家解放奴隸的方法,沒有侵犯非蓄奴者的權利,我們當然應該支持;此外,奴隸主本身亦應受到懲罰。)
但林肯作了錯誤的決定,選擇打南北戰爭,後果是什麼呢?南北戰爭的國民傷亡人數,超過了美國史上所有其他戰爭的總和。林肯縱容北方士兵焚燒法院、搶掠銀行、屠宰平民、強姦婦女,兇殘之程度,都是世界戰爭史上罕見的。
昔日刺死凱撒大帝時,布魯圖斯曾高呼:“Sic semper tyrannis!”,意思是:「暴君下場自該如此!」而當林肯1865年在劇院被一槍擊斃時,刺客同樣大喊:“Sic semper tyrannis!”,實在良有以也。
附註:
1. 當然,獨立後的州份無權奪取原國家的其他領土。南北戰爭時,南方的唯一目標是獨立,並無意攻佔北方,只是北方要把南方重新吞併。
2. 除「人肉盾牌」外,「負向佔取」的另一例子是「人肉砲彈」:假設 A 捉了 B,以B的身體為砲彈射向 C,C 的唯一保命方法是用激光槍把B粉碎,C是否有權這樣做?留待讀者思考。
3. 讀者不用嘗試把當年美國的不同持分者跟「人肉盾牌」例子中的 A、B、C 配對,因為兩個情況的結構不同,當年美國沒有人是「人肉盾牌」。但兩個情況的共通點是:有一些人的權利已經被侵犯,我們應否以侵犯其他人權利的方法來救他們?
(封面圖片:Pixabay)
!doctyp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