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規管程度低,對經濟、社會、政治來說都是好事,即使部份規管措施對經濟運作不可或缺,也不應過度規管或過於政治化。
有欠對稱成效
支持民主制度的一項論據,就是社會開明,人人有權游說政府;舉例來說,若鋼業界為求保障本地鋼業而游說政府限制外國鋼產進口,建築業亦能游說政府反對。若僱主合謀游說政府立法減低工資,工會亦可進行反游說。
不同利益團體的政治競爭,會產生平衡利益的轉移,限制過度活躍的尋租活動,部份民主理論家稱之為「權力抵消」(countervailing power)效應,認為最終會產生合理政策。
事實上,甚少國家能令所有團體,在共同利益的前提下,結合成對等組織(symmetrical organization),繼而以完全民主的政治議論取得共識。
組織團體進行成功游說需要時間、心力與資源,更需解決普遍存在於這些團體中的「搭便車者」。他們在團體內之付出小之又小,卻坐享其他成員努力游說始成功爭取到的十足利益。
觀乎團體規模,無疑小勝於大。首先,團體的人均利益比例因成員人數而異,往往又與成員數目成反比。所涉利益取自非成員,是非成員的支出。因此,非成員數目愈大,人均分擔代價愈小,反對分擔的傾向也會較低。
舉例來說,若有100家商戶合謀將某產品加價1元,產品顧客為100萬,每人買一件產品的話,每家商戶可賺1萬元,每名顧客只會損失1元。顯然這批商戶串同游說政府贊成加價的動機,會遠比這100萬名顧客合作反游說為高。
再者,組織100家商戶的代價,亦遠低於組織100萬名顧客。既有如此成本效益的考量,小團體組織尋租活動的動機自然亦與大團體迥異。
能成功組織自利的利益團體,其所選擇的多屬對整體社會低效益之政策,最終利益歸己方所有,有關代價則轉嫁於非團體成員身上,是以政治團體往往屬規模較小的狹隘、特殊利益集團,這亦說明為何生產商組織能力較顧客優勝,又為何成功的倡議團體往往屬小規模,但藉為謀公益之名,實則差不多盡攬游說所得的利益。
尋租事不可為
總而言之,尋租削弱競爭、創意,有損經濟增長,令寶貴資源在非生產性活動中白白浪費,收入只在團體與團體之間轉移,僅僅對團體自身有利。此等非生產性活動,最終只會令社會上參與其事的頂尖人才耗費精力而已。
成功的尋租活動只是將資源從非組織性的多數民眾中,重新分配到有組織的小團體手上。鑑於利益分享與組織成本涉及的不對稱誘因,尋租活動在絕大部份情況下由狹隘的特殊利益團體發起,最終代價則由廣大市民負擔。
尋租只會削弱市場競爭、限制選擇自由,不但因為租值消散而有損經濟增長,更促使社會分化,產生有欠包容的政體。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刊登。
(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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