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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美國?

既然這麼反對民主,那麼立國先賢們為美國設計的制度又是什麼呢?這是當年在費城開完制憲會議後,Benjamin Franklin 走出來時被一個中年婦女所問的問題。Franklin 答道:“A republic, Madam, if you can keep it.” 美國的政治制度不是民主,而是憲制共和。這是什麼意思呢?
每當聽到人們稱讚美國是「民主大國」,我就會痛心疾首,因為美利堅立國理念的獨特和美麗之處,恰恰在於它是反民主的。
 
美國最重要的兩部立國文件──《獨立宣言》和憲法──從來沒有出現過「民主」一詞。相反,幾乎所有開國元勳都一致認為民主是最差的政治制度。Alexander Hamilton 說:「民主的本質是畸形的極權。」Thomas Jefferson 總統說:「民主就是暴民政治。」John Adams 總統說:「民主的下場必然是毀滅。」他的兒子 John Quincy Adams 總統也說:「歷史證明,民主是所有政治制度中最動盪、最短命的。」
 
既然這麼反對民主,那麼立國先賢們為美國設計的制度又是什麼呢?這是當年在費城開完制憲會議後,Benjamin Franklin 走出來時被一個中年婦女所問的問題。Franklin 答道:“A republic, Madam, if you can keep it.” 美國的政治制度不是民主,而是憲制共和。這是什麼意思呢?
 
 

人權先於主權  天賦而非人賦

 
「美國權利法案之父」George Mason 說得好:「每一個人都是生而自由獨立,並擁有與生俱來的自然權利。這些權利包括生命、自由以及私有產權,無法通過任何契約剝奪或放棄。」個人權利先於政府而存在,來自於我們作為「人」的身分,而非政府的恩賜或集體的決策。《獨立宣言》說:「人們成立政府,是為了保障天賦的權利。」政府的角色只是保障人們原本已經有的權利,而非創造權利。權利不是因為政府承認才存在,也不會因為政府不承認而消失。
 
可能會侵犯個人權利的罪犯有兩種:普通人和政府。政府通過除暴安良、懲奸治惡來對付「私營」罪犯,但如果政府侵犯無辜市民的權利,那就輪到政府在犯罪。憲法的作用正是在於限制政府,使它只負責保障個人權利,而非侵犯個人權利。政府首長以投票選出,但無論誰做總統,其政策都不應聽從「民意」,而是老早根據憲法定死的:只保障個人權利,其餘一律不做。即使1億人投票支持,都無權指派政府去侵犯一個人的權利。
 
只要比較一下美國《權利法案》和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就可明顯看到美利堅立國理念是多麼獨一無二(American Exceptionalism)。1789年8月發表的法國《人權和公民權宣言》說:「任何人都有言論自由,只要不違反法律。」至於同年9月通過的美國《權利法案》,則說:「國會不得訂立任何限制言論自由的法律。」換言之,法國的理念是「不准違法」,因為法律是「公共意志」的表現;美國的理念則是「不准立法」,因為多數人不得剝奪一個人的權利。法國以民主之名革命,因而得到暴政;美國以自由之名革命,因而得到繁榮。
 

私有產權神聖  民主決策無效

 
如果要選一個最能代表美國的畫面,我認為是一個老太太誓死不肯把自己的房子賣給發展商,連多數人選出的政府挾「公眾利益」之名也奈何不了她。結果發展商在她四周建滿高樓,中間仍要留出一個小洞給這個「釘子戶」。面對千軍萬馬,我自巋然不動──老太太象徵的,是永不犧牲個人權利,頂天立地的美國精神。就如哲學家 Ayn Rand 寫道:“Man holds rights, not FROM the Collective nor FOR the Collective, but AGAINST the Collective – as a barrier which the Collective cannot cross.” (註1)
 
「憲法之父」James Madison 說:“Government is instituted to protect property of every sort. This being the end of government, that alone is a just government, which impartially secures to every man whatever is his own.” 美國第一任最高法院首席法官 John Jay 說得更白:“NO POWER ON EARTH has a right to take our property from us without our consent.” 歷史上,美國選舉的投票率是西方國家中最低的,因為當規定了政府基本上只負責捉賊,其餘什麼政策都不能有,則誰做官員都分別不大了。
 
美國國會是「民主」地選出的,但1796年,當有人在國會提出撥款15,000美元來接濟一批難民,當時還是議員(後為總統)的 James Madison 怒髮衝冠地站起來:「我的手指在憲法裏指不到任何一條,授權國會強徵納稅人的財產來做善事!」1854年,國會通過撥款支援國內精神病患者,Franklin Pierce 總統卻否決了這條法案,並解釋道:「憲法沒有授權政府支援任何人,這樣做將是徹底的倒行逆施。」1887年,Grover Cleveland 總統則否決了一條資助受旱災打擊的德州農夫的法案,因為「我在憲法裏找不到這條法案的授權,我也不認為政府的職責包括改善民生。」(註2)
 
這些歷史片段,今天做夢都難以想像,因為自20世紀初的「進步主義」運動以來(註3),人們已把「經濟自由」和「公民自由」分割開來,覺得政府在街上打人是罪大惡極,但政府到家裏搶劫卻理所當然──只要是為了「幫人民解決問題」。(註4) 同時,人們拋棄美國憲法裏的古典自由主義人權概念(註5),接受了與之矛盾的《世界人權宣言》裏的所謂「第二代人權」,導致政府角色急速擴張,有更多事情需要集體決策,從而使「民主」取代「自由」成為美國政治的關鍵詞,也令 Benjamin Franklin 一語成讖:“When the people find that they can vote themselves money, that will herald the end of the republic.” 
 
古時候,每當國王駕崩,新王即位,人們便會喊出一句乍聽像是矛盾的口號:「國王已死,國王萬歲!」看著240年前的今天成立的偉大國度,四個甲子以來如何一步步背棄其立國初衷,任由「民主」政府踐踏蹂躪,更看著少數智慧而勇敢的人民怎樣努力拯救這個我心愛的國家,我又豈能不懷著赤子之心,大聲疾呼:「國父已死,國父萬歲!」
 
附註:
 
1. 不錯,美國曾經有過奴隸制,這是一道不可磨滅的歷史疤痕。但奴隸制是世界各地自古以來的常態,沒有一個國家不曾有過奴隸制。最先奴役黑人的是其他黑人,而阿爾及利亞的黑人更曾奴役白人。我們要問的不是「為何會有奴隸制」,而是「為何會有自由」。美國是第一個以自由之名立國,高舉個人權利的國家,而正是基於當初這個立國理念,美國後來廢除了奴隸制。
 
再者,著名廢奴主義者 Lysander Spooner 所言甚是:「一個人不會因為每幾年有份投票選舉奴隸主,就變得不是奴隸。」而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的美國,幾十年間沒有徵收分毫入息稅(income tax)。因此,如果奴隸制的意思是“involuntary servitude”的話,美國甚至是史上唯一一個真正廢除了奴隸制的國家。
 
2. 然而(或者應是「因此」),美國的私人自願慈善卻比所有其他國家都發達。今日很多志願組織都是在19世紀自由放任的美國成立的。當年如果你的農場被火災燒掉,來自社區的慈善捐贈之多,會令你比原來更富有。今天,反對政府進行財富再分配的人的平均慈善捐款,是支持政府再分配的人的四倍,儘管前者的平均收入比後者更低。詳見拙作《福利主義加劇貧富懸殊?》。
 
3. 我認為「進步主義」應改稱「退步主義」,原因見於拙作《美國政局何去何從?》。
 
4. 如果你有衝動回答「但徵稅是大家投票決定的啊!」,那麼只需問一個問題:如果多數人投票決定派政府到街上打人,是否就變得沒有問題?
 
5. 今天美國政壇已沒有什麼人覺得需要嚴格遵守憲法了,詳見拙作《榮保羅──國會山上的末世先知》。
 
(圖片:Pixabay)

盧安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