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產權的課稅、規管與充公

「資產」一詞泛指具有價值的事物,有些資產例如一家雪糕廠、一幅 Rembrandt 名畫,更可在市場上買賣,具有金錢價值。
假使稅制轉趨繁複、稅率偏高,則資產運用每以考慮稅務為先,而非活動的本身價值,有鑑於此,我從不支持擴闊香港稅基,因此舉必會令本地稅制日漸繁複,導致加稅。
 
至於引入增值稅或消費稅一環,則幾可斷言定必有強大遊說組織會成功爭取當局給予部份消費品(如食品)豁免優待,本地稅制不久即會變得繁複(歐洲單就在進出口稅務上如何區別牛油與人造牛油的法理定義,內容就已厚如一本電話簿)。種種由此而起的尋租行為,只會徒然浪費資源,從中亦會產生不公現象。
 

規管侵權之害

 
規管私有產權不但效應各有不同,遺害更遠甚於此。規管的方式包括價格規管、數量規管、進口屏障、衛生及安全規例等等。
 
價格管制(例如租金管制)有限制私人合約中收入條款的作用。訂定合約的資格要求有關資產由其中一方全權擁有,若此一方的獲取收入部份權利被剝奪,則除非其中有明文將轉移收入授與他人,否則其中產生的轉移收入,必會循不同途徑及方式,消散到其他人手中。
 
根據租金管制,業主不得將租金提高至管制租值以上。市值租金與管制租值之間差額變成業主未能收到的轉移收入,目前此等收入並未有明文如何授權轉讓他人,但將會逐漸以不同方式逐漸消散至他人之手,下列為較可能出現的一種情況。
 
短期之策,業主將減少維修開支、收取較高鑰匙費或傢具費、要租客於租約期滿立即遷出,再精挑細選物色新租客等等。若租客可將物業分租,則租金差額將由住客(或部份)取得。長遠而言,資產質量每況愈下,繼續支付物業稅、維修費、承擔意外風險已不划算,租金難以回本,業主難望迫使租客遷出,或會索性放棄物業,物業重建無望,使物業價值不斷下降,物業所在地區環境亦日漸惡化。
 
樓宇遭放棄,業權將由政府接管,由於無任何動機持有物業或將之出租,於是將物業轉讓給現有租客(以現有租客願意支付物業稅為前提)。可見長遠而言,租金管制效應實際上把業權從業主轉往現有租客手中,價格管制實際上有侵蝕私有產權之效,在此一例子中,原來的私有產權更遭徹底侵蝕。這並非憑空杜撰的故事,而是紐約市租管區上世紀的真實個䅁。事實上,其中最大的損失,卻是期間物業地段未能收回重建所牽涉的巨額款項。
 
一項資產要能成為「私有資產」,離不開下述三類權利。第一,全權使用或決定如何運用有關資產的權利,其中包括不准其他人使用有關資產的權利。第二,從有關資產獲取收入的權利。第三,將產權轉讓給任何業主視為合適者的權利,其中包括與其他人訂約以及選擇相關合約形式的權利,此等權利都互相關連。對獲取收入的限制,例如課稅或租管,將令其他兩類權利的行使方式產生可以預見的變化。
 
在自由民主制度下,通過課稅、規管、充公方式侵蝕私有產權的政治呼聲與日俱增,假若順應所求,必會逐漸侵蝕動搖自由資本主義的根基,假藉道德原則或社會公義之名,逐漸變成民粹社會主義。而實質產生的效應,則在於把自由民主所繫的私有產權變為公有,進而令個人權利、自由一一受到侵蝕。
 
原刊於《信報》,獲作者授權發表。
 
(封面圖片:The Storm on the Sea of Galilee,Rembrandt 名畫;wikimedia commons)

王于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