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屆立法會任期至今年9月底,但7月中便要終止運作。
在很多地方,議會任期屆滿時,須先解散議會,全部議員卸任,然後再進行換屆選舉。香港回歸前也採用這樣的做法,即是在進行換屆選舉之前,立法局必先行解散,目的是為了選舉的公平:如果競選連任的在任議員,在競選活動中可以帶着議員的身份,繼續行使議員的權力和特權,便會佔了對其他候選人不公平的優勢。
回歸後,立法會的任期由基本法規定,即每屆四年。在任期屆滿之前,立法會不能解散(除非立法會因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被行政長官解散)。例如本屆立法會任期自2012年10月1日開始,至今年9月30日結束。如果等到任期結束、解散了立法會之後才進行換屆選舉,下一屆立法會的任期便不能在10月1日開始,這樣做就會打亂了立法年度的起迄日期。
為了要讓每一屆立法會都在同一個日期(10月1日)就職,換屆選舉必須在每屆任期結束前進行。但這樣一來,便可能出現上面所說的在任議員競選連任享有不公平優勢的問題。為處理這個問題,《立法會條例》規定,「為使……換屆選舉得以舉行,行政長官可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前中止立法會會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按照這個規定,行政長官已指定今年7月16日為本屆立法會會期中止的日子。(換屆選舉的提名期亦由當日開始。)
這安排並不是沒有爭議的。議員的任期是基本法規定的;議員在任期結束前終止行使職權的做法,在基本法裏找不到依據。不過,除了這樣安排,似乎沒有更好的辦法。
這安排卻不適用於行政長官的換屆選舉。行政長官競選連任,可以一邊繼續任職,一邊進行競選活動,正如美國總統競選連任毋須辭職一樣。可是,任職於政府部門或政策局的人,則依法不能參選。如果司長或局長要成為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先辭去官職。
這樣的規定自有其合理性,然而也就讓在任的行政長官競選連任時相對於其他候選人享有不公平的優勢:在競選期間,他可以使用的政府資源,包括用公帑聘任的私人助理、辦公室主任、新聞統籌專員等,是否替他助選,無法界定。
原文刊於《am730》,作者授權發表,今題為編輯所擬。
(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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