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at Apr 26 2025 20:14:25 GMT+0000 (Coordinated Universal Time)

校園性侵事件頻發誰之責──教師性侵女生案的啟示

兩宗事件揭示香港教育體系長期以程序合規代替實質保護的弊端。若學校與教育局僅滿足於「已辭職、已報告」的官僚回應,類似悲劇必將重演。

不久前,區域法院審議一宗已婚中學男教師涉嫌與一名15歲女學生發展師生戀的案件,法官因被告承認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及非禮兩罪,最後判處被告罪成,入獄22個月。由於案情牽涉一位老師,而且任教宗教科,因此有讀者質疑他的犯案動機十分可惡,該當嚴懲,該教師憑藉着宗教信仰的便利,取信於學生甚或其他學校中人,但其實心懷不軌。他藉着與學生建立緊密關係犯案,濫用學生、家長和同儕的信任,結果損害學生貞操,更是罪不可恕!

基於案件與2017年在同一區發生的案件相類似,性質也相同,所以本文一併分析討論,思考當校園出現性侵事件時的責任誰屬問題,同時亦擬深入探討可從哪幾方面入手,還校園安寧,杜絕於忍微之處,如何防範於未然。

查2017年的性侵個案內容大概是,深水埗一間直資中學疑有男教師性騷擾女學生,案中有至少兩名女學生報稱受害,她們聲稱曾被涉事教師多次載到僻靜處非禮,甚至曾被強行扯脫裙子、被迫觸摸該老師下體等。

事件的共性問題

首先,兩件事件反映了一些共性與制度失效的質疑:

第一,兩位涉事者與受害者背景高度相似,中學教師同樣借用關心為由親近學生,而學校均處於同一個社區,學生社經背景相若,容易信任關心她們的成人。其次,校方處理被動,2017年依賴學生投訴後報警,2023年由家長主動追查,校方均未主動通報或公開警示,僅完成程序處理。

其三,後續監管真空,2017年涉事教師轉職他往,2023年涉事教師據報修讀其他職業訓練課程,準備出獄後轉換行業,但似乎教育局與學校皆未有特別追蹤離職教師的職業流向,導致潛在風險外溢,例如若教師未有被取消註冊,他們仍有可能繼續在學校工作,包括長期或短期任職,犯案風險仍在。且危機處理有實質空洞化的可能,兩個案例的校方均聲稱啟動危機處理機制,但兩次事件均未見預防性措施(如加強宗教活動監察、教師行為審查),僅事後切割關係。再者,2023年的案例中,教師涉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卻被允許低調辭職,學生被迫繼續留校,顯示校方優先考慮校譽而非學生權益。

另外,事件亦反映了學校管理層有系統性失責的嫌疑,例如宗教科教師常被賦予道德權威形象,易形成信任盲區,學校未建立對宗教活動的透明監察機制(如小組聚會記錄、第三方在場要求);而加害者利用宗教活動接觸學生(如小組輔導、課外關懷),學校卻未審查教師課外接觸學生的合理性。此外,程序合規是否就可以掩蓋實質責任?問題是校方滿足於形式上通報教育局,但未檢討及審視自身文化問題(如是否默許教師與學生發展不當關係)。兩次事件中,校方均未主動協助受害者轉介心理支援或法律資源,變相讓家庭獨自承擔後果。

從被動到主動的改善建議

至於改善建議,筆者認為業界必須從被動應對到主動防禦的系統管理方向走。

一、強化教育局與學校的聯動責任,可考慮建立:

1. 離職教師追蹤系統:教育局應建立不適任教師數據庫,強制學校通報涉及性侵、違反師德的離職案例,並限制其轉職教育或兒童相關行業。

2. 第三方獨立審查機制:對宗教科教師及課外活動引入外部機構(如社福團體、大學組織)定期評估,避免校方自查自糾的包庇可能。

二、改革校內的監管機制,並須頒布全校師生及家長知悉:

1. 透明化宗教活動:要求所有宗教相關聚會記錄參與者、內容與地點,禁止教師與學生單獨相處。

2. 強制舉報與支援流程:制定明確指引,要求校方在接獲投訴後24小時內通報教育局及警方,並立即提供受害者心理輔導與轉校選擇。

三、文化層面的根本改變,破除「神職光環」迷思:將宗教科教師納入與其他科目相同的行為考核標準,定期培訓教師倫理界限。另開設反性侵工作坊,明確告知學生舉報管道,並建立投訴平台,正面教育和保護學生。

最後,在公眾監督與法律問責方面,大眾傳播媒介亦應擔上公共教育責任,例如媒體可持續追蹤案件後續,揭露制度漏洞(如2017年未有監察加害者轉職去向),迫使當局公開改善進度。至於法律修正方面,教育局可促進推動修法要求學校對隱瞞性侵事件承擔連帶責任,並提高對自動辭職逃避問責的懲罰力度。兩宗事件揭示香港教育體系長期以程序合規代替實質保護的弊端。若學校與教育局僅滿足於「已辭職、已報告」的官僚回應,類似悲劇必將重演。真正的愛錫學生須體現在主動築牢防線,而非事後撇清責任。

鄒秉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