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政治現代史許多領軍人物,包括魯迅、張君勱、胡適,都出生、成長在清朝衰亂覆亡前後。這是一個苦難深重、混亂複雜的歷史交替期。當代史學大家呂思勉先生總結分析說:
太平天國既亡,捻、回之亂復定,清朝一時號稱中興。…… 然清室的氣運,並不能自此好轉,仍陵夷衰微以至於覆亡,…… 這是世變為亡。從西力東侵以後,中國人所遭遇到的,是一個曠古未有的局面,決非任何舊方法所能對付。(註1)
繼而從中日甲午之戰,割地賠款、《馬關條約簽訂》到百日維新、戊戌政變,又到義和團失敗八國聯軍入京,一系列兵敗如山倒,一系列歷史大變局,清王室行將傾塌。上個世紀末,本人參與《20 世紀中國全紀錄》編輯工作。該書主編序言坦言:這些失敗「為中國19 世紀式的救國之道打上了休止符,迫使20 世紀的中國新人充分承認世界的存在,並且把眼光投向中國之外。既然膚淺地摹仿西方與使用傳統的中國方法無從解決民族危機,那麼救國的道路只能夠深入到中國以外的廣闊空間去重新尋找。義和團運動後的大規模出洋求學,便成了20 世紀中國歷史轉機的一個重要注腳。」(註2) 魯迅先生就是1902 年留學日本,1909 年回國,後再教育部任職,北大等學校教書;胡適是1910年留美,1917年回北京大學任教;張君勱1906年日本早稻田大學留學,積極參與梁啟超領導的立憲活動,並加入「政聞社」工作。
張君勱譯著的《穆勒約翰議院政治論》1906 年11 月1 日發表在梁啟超主編的《新民叢報》第四年第18號,其年未滿20歲。一年後,他又在《新民叢報》第四年第23號發表《論今後民黨之進行》一文。這兩篇政論文章,是張氏學習消化英國19 世紀自由主義政治思想家穆勒主要代表作,針對20世紀初中國的政治形勢和清廷統治集團分裂為保守派(慈禧為代表)與革新派(光緒為代表)的政治現實,以及梁啟超憲政新主張,精心策劃並選擇性表述的中國版憲政的理論依據。
立憲派與革命派良性互動
張氏一方面強調立憲之必要性和可行性,一方面更強調立憲法之國民必須有足夠的國民教育,使之具有「發達的智力、德力和活動力」。在當時的政治環境下,立憲派與革命派(孫中山先生為代表)是反對清廷腐朽無能統治的同盟軍,並非你死我活的敵對政治陣營。事實上,梁啟超及其追隨者與孫中山先生都有深厚的私誼。張氏與其老師梁啟超一致,都曾誠懇告誡,反清革命必須丟棄狹隘的民族復仇主義。事後證明,同盟會乃至辛亥革命的主流人物,後來也採用漢、滿、蒙、回、藏「五族共和」之國策。這國策其實是清末立憲派與革命派在爭論與良性互動過程中形成的共識。孫中山先生與北洋政府在辛亥革命成功後都正式認同並實踐了這一理念。這一切,對現代中國的民族關係和政治局面,產生了積極的深遠影響。
張君勱首先是一個學者,然後才是一個政治家;他是一位憂國憂民的正人君子,然後才是一位憲政思想擁戴者。所以,在清末民初時期,國家、政府、政黨和政治人物的不同立憲主張、不同政治立場、不同觀點見解、可以說是五花八門,各抒己見。張君勱也不例外,雖然立場、目標與梁啟超基本相同,也有許多不同,甚至相反的意見。例如憲政模式選擇,梁啟超主張向英國學習,建立議會制君主立憲制度,與清政府及一些支持者激烈論爭。張君勱卻先接受日本二元制君主立憲模式,然後通過「擴充吾黨之實力」,使日本二元制君主立憲政體變為英國議會君主立憲政體。雖有分歧,張君勱永遠以大局為重,主次清楚,追隨梁啟超。
另外,辛亥革命勝利後,在選擇孫中山、黎元洪或者袁世凱作為立憲派的合作者時,張氏與梁啟超共同面臨考驗。袁世凱在戊戌維新時出賣維新派,一時恩怨難改;孫中山領導的革命派批判過立憲派的立憲主張,雙方政治路線也不同;梁啟超主張聯絡黎元洪以自重。但張君勱對中國政治格局做了分析,致函梁啟超:今後中天下者,袁、孫黨而已,他主張舍孫取袁是因為當時形勢適合建設大業在北方。他指出:「中國南北情況迥異,比較容易着手者實在北方,如欲進行,亦應先北而後南,所以應與袁合者,此亦一因。」(註3)
但是,當袁世凱執政後,「因循坐誤,一事不舉,內無整理之可觀」,外又聞袁世凱在《俄蒙偽約》應對不妥,造成外交大敗。張君勱立即打破沉默,在1912 年11 月21 日創作《少年中國》周刊著文抨擊袁的內外政策。張氏文章歷數袁世凱「十大罪」,號召全國人民「急起直追,自負責任,徑行詰問政府誤國之罪,並決定全國大政。」(註4)。自此,憲政派與袁世凱徹底決裂,張君勱也因此被袁迫害,1913年1月流亡德國並入學柏林大學攻讀博士學位。張氏時年26歲。
1919年至1921 年,張君勱第二次到德國,留學三年。他原跟隨梁啟超一行七人赴歐洲為巴黎和會中國代表出謀劃策,後無果,激憤之餘留歐考察,並精心做學問與研究。三年時間,他在張東蓀主編的《解放與改造》(即後來由梁啟超主編,改名為《改造》)半月刊發表十多篇文章,內容包括巴黎和會、俄德革命、德國憲政、法國選舉、英國政黨以及社會主義思潮和運動。將他自己在歐洲遊學考察、研究心得介紹給國人。在社會主義思潮及德、俄憲法新研究方面,使張君勱的思想境界與政治學術視野提升到一個新層面、新水準。
高度評價魏瑪憲法
魏瑪憲法是德國十一月革命後,由德國自由主義者柏呂斯起草的。張君勱對此評價非常高,他認為「美憲法所代表者,18世紀盎格魯撒遜民族之個人主義也:法國憲法所代表者,19 世紀民權自由之精神也;今之德憲法所代表者,則20 世紀社會革命之潮流也。」張氏分析說,這部憲法的精神體現在六大方面:
第一,「曰單一國制與聯邦國制之調和」。中央政府掌有陸軍權、郵政權、交通權、稅務權。但是,憲法規定中央不得侵犯地方的自治權。
第二,「曰總統制與內閣制之調和」。它與法國責任內閣制和美國總統制有別。它的內閣雖由議會多數黨組成,但總統由人民直選。國家大事須取得總統與總理兩人同意。法律由政府提出,議會議決,總統都有否決權;但必要時直接訴諸人民,由國民公議。
第三,「曰代表民主制與直接民主制之調和」。它規定於議會之外,國民有權要求對憲法修正案及其他法律議案進行公決。結果以有選舉權選民的多數意願為准。
第四,「曰蘇維埃政治與代議政治之調和」。魏瑪憲法仍以國民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但在外規定成立勞工議會,而且社會政策之法律須先諮詢勞工會議。
第五,「曰個人主義與社會主義之調和」。魏瑪憲法既要求土地及重要生產資料都歸國有,又承認個人自由和私有財產兩大原則,它規定,國家必須對收歸國有的土地和大生產事業予以經濟補償。
第六,「曰勞工階級與資本階級之調和。」它規定工人團體與工主團體地位完全平等。既讓工人權利得到保障,又以不損害工主正當權利為前提。
張君勱並不是盲目推崇魏瑪憲法,他也批評它沒有提供基於民主的治軍方法,沒有一套使軍人無法干涉國家的內外政策的機制。另外,張君勱研究魏瑪憲法,又聯想到中國的問題。他把辛亥革命以來國家發生的政治動亂,特別是軍閥政客明爭暗鬥的原因,歸於《臨時約法》只規定了議會的主權,沒有寫入國民公決的條文,批評說這明顯是片面甚至錯誤的。(註5)
1921年10月,張君勱發表一篇題為《國民政治品格之提高》的文章,認為「武力政治」與「理性政治」是中華民國國民必須分辨與選擇的大課題。張氏寫道,民國建立以後,中國雖然有了國會,有了選民,但「天下是打出來」這種傳統社會心理則未消除,政治問題的解決依然持力不持理,政治主張的是非不是取決國民的公意,而是取決於武力的強弱,這是導致政治腐敗、民主政治建立不起來的原因。(註6)
草擬《國是會議憲法草案》
應該說,1922 年到1923 年這段時間,中國社會的各種新興起的團體如「全國商會聯合會」、「全國教育聯合會」紛紛崛起。這二大組織徵求各省議會、商會、教育會、工會、農會、銀行工會、律師工會、報界聯合等團體同意,在上海召開「全國八團體國是會議」。張君勱以著名法學家和社會活動家身份,應邀參加「八團體國是會議」,而且受國是會議「國憲草議委員會」委託,以美、加、瑞士、德國魏瑪憲法為藍本,草擬《國是會議憲法草案》。草案分甲、乙兩種,都由張氏起草。甲案代表張氏意見,設總統;乙案是章太炎要求張氏代擬,採取委員制,不代表張氏意見。「國是議會」是1921年10月5日在上海召開;張氏《國是會議憲法草案》公布於1922年8月。草案公布後引起社會輿論廣泛注意,爭議批評不少,但總的來說人們更多持肯定態度。有人評價說:「以之作憲法比較讀,可;以之作公民課本讀,可。就中國近數十年之政治或憲法著作言之,雖謂為第一稀有之著作可焉」。(註7)
我個人淺見,《張君勱傳》作者鄭大華先生在其著作中對《國是會議憲法草案》的內容分析,以及對《國是會議憲法草案》與曹錕通過賄選議員通過《1923 年憲法》一事的是非判定和張君勱因此受社會廣泛批評的前因後果分析,非常客觀、比較合理有見地。(註8)鄭大華先生對一百年前張氏對中國憲政建設的歷史貢獻是高度肯定,鄭先生指出:「張君勱擬定的《國是會議憲法草案》雖然是一部聯邦制的憲草,但在司法制度方面,他則反對地方分權,反對自定定法典,自定法院編制,以省審判廳為最高審判機關,而主張『司法權統一』」。
《1923年憲法》為虎作倀?
《1923 年憲法》共13 章,141 條,第一章第二章以至到13 章,依次為國體、主權、國土、國民、國權、國會、大總統、國務院、法院、法律、會計、地方制度,憲法之修正解釋及效力。張君勱認為它有可取之處是第五章與第十二章較以往幾部憲法或約法周詳,而且很多是參考或照抄張氏的《國是會議憲法草案》。於是張氏雖然也發表文章反對曹錕、吳佩孚賄選總統,但認為「此部憲法雖由受賄議員通過,而就其內容而言,還比較合理。不久,張氏又發表文章主張用國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採用這部憲法。當時國民黨元老邵力子先生從維護民國法統的立場立論,指責張君勱的主張是為虎作倀,認為即使《1923 年憲法》內容有可取之處,也不應該承認。(註9)
最後,鄭大華先生對此案的結論是:「就張君勱所以主張用國民投票的方式,來決定是否採用《1923年憲法》的原因來看,儘管有他的道理,然而它與當時風起雲湧的全國人民反曹、吳的政治鬥爭極不和諧,因此它也就必須要遭到社會輿論的廣泛批評。」(註10)
但,從這個歷史舊案的結局,筆者有一點不同的看法:
(1)社會各界反感反對曹錕的總統議會賄選,是社會公義與民眾覺醒表現。事實上,張君勱也先後在《申報》發表《現有國家機關否認的提案》、《時間關鍵》和《我心理上國會之死刑宣告》等文,認為「國人對於不合法的總統、內閣和國會,予以否認或不合作,以便促成合法的總統、內閣和國會的產生。」張氏沒有為了「維持」「1923 年憲法」保存而放過曹錕、吳佩孚違反憲法賄選的行為。
(2)張氏對《1923 年憲法》的廢存主張通過國民投票,重新決定是否採用這部憲法。這說明張君勱對憲政思路真正的執着與堅持。如果國民投票贊成該憲法有效,即又正好以此突現「督促其守憲而作正其違憲作為。」(註11)
(3)最終,《1923 年憲法》被廢除,典型地證明列寧反對為了潑髒水,連同盆裏的嬰兒一起潑到地上這一名言的深刻邏輯。非常可惜與遺憾,《1923年憲法》被廢除後,從1923年至1946年23 年間,中國沒有一部正式的憲法。只有北洋政府時期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和南京國民政府時期的《訓政時期約法》。
到了1946年12月25日,國民黨單方面召開的國民大會通過了由張君勱起草,經王寵惠、吳經熊等人修改,並最後由蔣介石刪定的《中華民國憲法》並定於次年1月1日正式公布,12月25日起開始實行。關於這一重要歷史時刻的憲政事件將在後續相關文章陳述與研討。
原刊於《信報月刊》,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註:
- 呂思勉《中國文化史》,新世界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第五十二章「清朝的衰亂」,P.420
- 參見《20世紀中國全記錄》,香港文化傳播事務所出版,P.6
- 轉引自《張君勱傳》P.30
- 轉引自鄭大華《張君勱傳》P.36-37
- 見《中國之前途,德國乎?俄國乎?》《解放與改造》第2卷第14號;《德國新共和和憲法評》《解放與改造》第2卷第9號),參見鄭大華《張君勱傳》p.95-104
- 參見鄭大華《張君勱傳》,p.104-105
- 程文熙:《張君勱先生於中國憲法》,見《張君勱傳記資料》(一),P.121
- 參見《張君勱傳》P.115-145
- 轉引自《張君勱先生之言行》,《張君勱傳記資料》(七),P.25
- 《張君勱傳》P.145
- 轉引自心史《北京公布憲法之效力用國民投票公決》,《申報》1923 年11月21日。參見《張君勱傳》P.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