妓女、皮條客、非法莊家、毒販、癮君子、走私客⋯⋯全是社會上最聲名狼藉、最被邊緣化的人物,但在一個鬼才學者的筆下,他們卻被說成是伸張正義的英雄──這位學者就是瓦特・布拉克(Walter Block),他的代表作就是 Defending the Undefendable 系列。
這套書的中文版譯為《百辯經濟學》,我覺得並不準確。雖然布拉克是個奧地利學派經濟學家,但他為這些人的辯護不是基於經濟效益,而是基於政治哲學裏的自然權利。正如他在第二版的引言中所申明:“The concept of ‘private property rights’ and the principle of ‘non-aggression’ are the sole and only philosophies behind the logic of my thoughts presented here…There are not any other key philosophies involved. No, none, nada, zero.”
在這套被稱為「閉塞腦袋的通渠水」(Drano for clogged minds)的叢書中,布拉克盡情發揮他生動風趣的本色,根據至高無上的「不侵略原則」(non-aggression principle)作出詼諧的雄辯。(註1)黃、賭、毒都是人們自願的行為和交易,如果政府把這些沒有侵略他人的人抓進監獄,政府本身就犯了武力侵略的罪行!(至於這些人為何是「英雄」,稍後會談到。)
但 Defending the Undefendable 裏還有一些結論,即使對於熟悉「不侵略原則」的人也未必顯而易見。例如布拉克堅稱,誹謗和勒索都應該是無罪的!為什麼呢?
名譽不是權利
主張誹謗有罪的人,覺得如果一個人到處說謊來抹黑別人,就等於「偷」走了別人的名譽,侵犯了別人的「名譽權」。誠然,名譽對人至關重要,甚至可能比車子、房子都更重要,但讓我們想想,一個人的「名譽」究竟是什麼東西呢?不就是所有其他人腦中對他的想法嗎?他又怎能「擁有」別人腦中的思想呢?
所以,弔詭的是,儘管名譽可能是一個人的命根,但名譽卻不是他自己「擁有」的。他的名譽隨着別人腦中對他的態度而時刻波動,而每個人都有權說話以影響別人的想法。因此,言論自由應包括誹謗的自由。
雙重弔詭的是,當誹謗合法化後,人的名譽不會變得更危險,反而會變得更安全!此話怎說?現時,如果X君說Y君有婚外情,Y君不告X君誹謗的話,人們便會想:「可能Y君真的有婚外情呢!否則為何不敢告X君誹謗?」再者,這個制度是對窮人特別不利的,因為他們往往沒有錢打官司,於是有財勢的人不時用誹謗法律打壓窮人的言論自由。但一旦誹謗合法,誹謗言論滿天飛,人們便不會輕信,這迫使指控別人的人更需拿出真憑實據。
勒索並非侵略
談完誹謗,讓我們看看勒索為何也應該無罪。首先,我們要分清楚「勒索」(blackmail)和「敲詐」(extortion)這兩個截然不同的概念。勒索的例子是:「如果你不給我100元,我便告訴你的女友你有外遇!」敲詐的例子是:「如果你不給我100元,我便一槍打爆你的頭!」
要看清楚兩者的本質分別,再考慮另一個例子:「如果你不給我100元,我便不教你做功課!」這很明顯應該是無罪的,因為我本來就有權不教你做功課。如果你不給我100元,我真的不教你做功課,沒有侵犯你的權利,沒有違反「不侵略原則」。另一方面,我本來就無權一槍打爆你的頭,所以也無權作出這項武力威脅。
那麼,「如果你不給我100元,我便告訴你的女友你有外遇!」屬於上述哪一種情況呢?我本來就有權告訴你的女友你有外遇,所以勒索應該是無罪的。(當然,如果你的秘密是我以非法途徑取得的,則我在這個過程中已犯了罪,應該受罰,這跟我後來是否勒索你沒有關係。)
值得注意的是,當勒索合法化後,它在某種意義上其實是一種善舉。為什麼呢?在我已經得知了你有外遇,並打算告訴你的女友的前提下,我向你勒索,其實是提出一項交易的機會(make an offer)。如果你覺得被女友知道你有外遇的代價大於100元,你便會接受我的勒索,付出100元來避免更嚴重的後果,從而得益(相比我告訴你的女友而言);否則你便會拒絕我的勒索,任由我告訴你的女友。綜上所述,我的勒索不會令你的處境變得更差,只會令你的處境變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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