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讓我強調,本文討論的是根據自由意志主義的政治哲學,關於言論自由的法律「應當」是怎樣,而非描述現時的實際法律是怎樣,故不應被視作法律意見。
假如一天你回到家,發現有個不速之客闖進了你的客廳,在發表一個政治演說,你趕他走,他說你在剝奪他的言論自由,那麼你一定覺得他是個瘋子。然而,不少人對「言論自由」的理解,正跟這個闖進你家中的人類似。
言論自由就是私有產權
其實,言論自由不是一種特殊的權利,只是「私有產權」這個一般概念的其中一種體現。基於私有產權(以及隨之而來的契約自由),一個人有權用他自己的紙和筆來寫任何東西、有權在自己家中說任何東西、有權跟印刷商簽訂合約,出版任何東西、有權焚燒自己的國旗形布匹、有權撕爛自己的《可蘭經》,等等等等。這就是他的「自由」。
另一方面,他無權強徵別人的紙和筆來寫任何東西,無權強闖別人家中說任何東西,無權強迫印刷商幫他出版任何東西。當年查良鏞先生的名言「新聞自由是老闆的自由」,就是這個意思。當然,我不否認一家媒體內部運作上的編採自主是件好事,但這不應屬於政府管制的範圍。「什麼是好的」和「法律應該規定什麼」是兩個截然不同的問題。
事實上,如果政府規定所有傳媒內部都必須有編採自主,反而是違反了傳媒老闆和員工之間的契約自由。同樣地,如果政府規定任何傳媒必須「中立持平」,也是違反了老闆自由使用自己財產的權利。反之,只要每個人都有權集資辦報,不受政府任何壓力和干預,則在政治哲學上已符合言論自由的要求。
除了在傳媒業外,契約自由也可用以釐清其他公司內部的言論自由問題。有人投訴僱主不准他在工作時戴黃絲帶,是剝奪他的言論自由。其實僱主有權在僱傭合約中禁止員工戴黃絲帶,也有權要求員工一定要戴黃絲帶(如果合約沒有寫明則另當別論),人們也可拒絕受聘,政府不應干預。當然,僱主一般不會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否則會流失員工,或需支付更高工資才可留住員工,對僱主不利。
再舉一個例子,如果一個社交網站根據其使用守則中訂明的酌情權而刪除任何言論,在政治哲學上是沒有違反用戶的言論自由的。(當然,這項決定的優劣可以辯論。)因為網站是其老闆開的,用戶註冊時已同意了使用守則。我甚至可以開一個網站,只容許用戶輸入「A」這個字母,不喜歡的話可以不用這個網站。然而,如果網站是因政府的壓力或干預而限制言論,那麼政府便侵犯了網站老闆的私有產權,也間接剝奪了人民的言論自由。
頻譜、土地私有化可解決爭議
以上解決了關於私有財產的情況,那麼如果牽涉公有財產又怎樣處理呢?現時的廣播頻譜由政府管理,政府靠徵稅來經營這些資源,即是強迫人們資助一切憑藉這些資源而發表的言論,包括他們反對的言論。湯瑪斯.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談到這種狀況時說:“To compel a man to furnish contributions of money for the propagation of opinions which he disbelieves and abhors is sinful and tyrannical.”
因此,正確的做法是取消牌照制度,把頻譜私有化,容許自由買賣,廣播的內容亦不應受「中立持平」要求或任何其他規則的約束。有人問:廣播內容偏頗怎麼辦?其實,「公平」的意義不在於每句話都公平,不在於每個節目都公平,甚至不在於每個頻道都公平,而在於不同立場的人都可各盡所能地發表意見,不受武力干擾。無論如何,我們要的不是「言論公平」,而是「言論自由」。自由的社會,自會百家爭鳴。
值得注意的是,現時的街道都是政府土地,不少場地也是公營設施,這些情況本身已侵犯了私有產權。(註1) 如果把土地和設施私有化(註2),市場力量會促使私營地方的業主制訂相應的言行規則,例如私營公園為免流失顧客,不會禁止說話,但可能會禁止大聲播音樂,也可能有另一些私營公園專門吸納喜歡大聲播音樂的顧客。此外,人們自願結社時,亦可用契約訂立該群體的言行守則,違者可被趕走。
關於限制言論自由的一個普遍誤解,源於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法官 Oliver Wendell Holmes, Jr.的著名論斷:一個觀眾無權在擁擠的劇院內失實地大叫「火警!」,因為這會引起混亂,造成「明顯且現實的危險」(clear and present danger)。自由意志主義者同意他的結論,卻不同意他的理由。事實上,只要嚴格執行私有產權,已可解決這個問題:觀眾買票時,是向劇院的老闆購買了入場觀劇的權利,但不包括在觀劇期間隨意大叫的權利。觀眾不守規矩,是違反了他跟老闆之間的合約,侵犯老闆的產權。(註3)因此,觀眾不但無權失實地大叫「火警!」,也無權大叫「這套電影真好看啊!」──儘管後者並不會造成「明顯且現實的危險」。
知識產權侵犯產權
接著,讓我們看看知識產權的問題,包括版權、商標、專利,以及商業秘密。我在這個問題上的思考,深受 Stephan Kinsella 的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一書影響。雖然 Kinsella 本身是個知識產權律師,但他認為一切知識產權都是不正當、不應存在的。(事實上,有一些反對知識產權的人士和公司,會故意申請知識產權,甚至打官司以贏取知識產權,然後不用知識產權去告別人。通過防止知識產權落入那些會告別人的人手中,他們是在保護大眾的言論自由。)
以專利為例,有人以為如果一個人付出大量時間和精力,發明了一個產品,便應得到專利的回報。然而,人類之所以需要產權,是為了避免衝突,因為同一件實物在同一時間只可由一人控制。但一個思想(idea)在同一時間可供多於一人使用,所以思想不應具備產權。事實上,知識產權就是侵犯別人真正的產權,因為它禁止別人以某些方式使用自己的財產(例如有人發明了一種機器,申請了專利,我便不可用自己的材料製造那種機器)。
再者,如果嘗試實施知識產權,會遇到兩個「連續統問題」(continuum problems)。第一,知識產權的有效期應該多長?這個界線必然是人為、任意(arbitrary)的,於是便會出現以下的荒謬情況:某項知識產權在這一秒還有效,下一秒卻突然無效,即在瞬間發生了質變。第二,知識產權的範圍也會有模糊界線和灰色地帶。顯然,不可能所有思想都具備知識產權,否則我們便要像昔日信奉無限知識產權的 Andrew Joseph Galambos 教授,每說一次「liberty」這個字都把一個五分硬幣投進箱子,因為他認為 Thomas Paine 是「liberty」這個概念的「發明者」,自己要付版權費給他的子孫!
知識產權未必利多於弊
在 Against Intellectual Property 這本書中,Kinsella 也討論了知識產權的一些實際效果。雖然知識產權可保障創作者的利益,增加創作動力,但也會使他們可長期坐享一項創作的壟斷收益,減少繼續創新的動力。兩個因素相抵下,知識產權對創作動力的總效果並不確定。縱觀歷史,人類文明在長期沒有知識產權下仍能百花齊放,而今日也有一些產業,例如餐廳菜式的專利制度形同虛設,但卻不斷推陳出新。此外,由於只有較應用性的發明才能申請專利,基礎科學理論(例如相對論)則不能,所以知識產權制度會使人們更傾向做應用研究而非理論研究,減少因基礎理論突破所導致的科學飛躍。
既然知識產權是不正當的,創作者保障自己利益的唯一方法,就是在出售產品時要求買家簽訂一個合約,承諾不抄襲。但這些合約是不能約束第三者的:如果 A 君買 B 君的書時簽約承諾不抄襲,然後 A 君在街上掉了這本書,被 C 君拾去影印出售,B 君是不能控告 C 君的。
言論自由的兩個限制
只要是使用自己的財產,以及跟別人自願簽約,則言論自由只應有兩個限制,就是不得向別人作出武力威脅和詐騙。(註4)例如我跟你說:「你不給我100元,我就拿刀斬你!」這便不屬於言論自由,而是假藉武力奪取你的財產,應受懲罰。
又如果我抄襲 LV 的商標賣假手袋,講明是假貨便沒有問題,但如果我令顧客以為我的手袋真的是 LV, 並基於這項誤解而購買我的手袋,那麼我便詐騙了顧客的金錢,應該受罰。然而,這不是知識產權的問題。任何形式的詐騙(例如我扮 LV 員工打電話騙錢,不涉及知識產權)都是有罪的。
除了不可詐騙和作武力威脅,任何人都有權用自己的財產發表任何言論。因此,我反對任何確立或增加知識產權的立法。我謹促請香港政府撤回立法會現正審議的《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亦呼籲中央政府儘快妥善解決銅鑼灣書店人員失蹤事件,以保障港人的言論及出版自由不受侵犯。
附註:
1. 可參見拙作《何謂自由意志主義?》。任何人都有權對自然資源(包括土地和頻譜)進行原初佔取(homesteading)。如果政府把人們佔取了的資源充公,以及禁止人們繼續佔取,便是違反了他們的私有產權。
2. 關於街道私有化,可參閱 Walter Block 的 The Privatization of Roads and Highways 一書。除可解決各種爭議外,書中亦提到街道私有化的其他好處,例如促進道路安全,減少車禍傷亡。
3. 其實,如果觀眾因失實地大叫「火警!」而導致別人在混亂中傷亡,除了劇院的老闆可告他違約外,他亦需因該等傷亡而負上進一步法律責任。
4. 為何詐騙和武力威脅乃違反「不侵略原則」,我在《何謂自由意志主義?》的第三段有所闡釋。
(封面圖片:亞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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