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解政府對高鐵超支的財務安排

既然成本在844.2億元封了頂後,政府實際上承擔了所有的超支,為什麼還要與港鐵對簿公堂,追究責任?
這個方案還有另一轉折,便是港鐵要補償政府與小股東的257.6億元錢從何而來?現時的計劃是港鐵會靠借債來支付。其實用什麼形式去支付,根據以兩位經濟學諾貝爾獎得主命名的 Modigliani-Miller 定理,對股價的影響或是股東的利益都是一樣的,亦即用發債或供股或其他方法,只是左手交右手,結果都是一樣,除非市場受到稅制或其他因素的扭曲。
 
超支的成本應該由政府(即納稅人)還是由股東(包括政府和小股東)承擔?我從來沒有持有港鐵股票,但卻不認為小股東要負起一部分的埋單責任。這要從高鐵的性質說起。港鐵是世界上公共交通公司極罕見的成功例子,到過外國大城市的人都應知道,別處地鐵車費可以十分昂貴,但仍虧本連年,而且車站與列車都設備陳舊,甚至罪案率高。
 

港鐵服務 外人讚許

 
外國人到港坐地鐵的,大都會對港鐵大加讚頌,性急的港人卻未必如此。港鐵近年雖屢遭批評,但它的成功基本因素並無大變,香港人口密集,不愁乘客不夠,最重要的是港鐵有地產收益,它把一個個大型屋苑連結起來,自己能因上蓋發展而賺錢,亦能方便了市民,所以我們可以把港鐵的基本業務看成是一盤完全可自負盈虧可商業化的生意,政府當然不用津貼港鐵,我們亦可貫徹坐港鐵者用者自付的原則。
 
不過,高鐵情況不一樣。按照政府與港鐵的管理與財務安排,政府是全資建造高鐵並擁有其產權,但卻會付出管理費,要港鐵代為管理高鐵50年。港鐵的權責便是收到管理費後代政府管理而已。高鐵未來50年賺到的利潤,據政府估計,名義金額是281億元(50年後政府仍擁有高鐵)。這當然遠低於預計總投資名義金額的844.2億元,所以若單從商業角度或自負盈虧的角度看,這不是一門很划算的生意。
 
我素來支持建高鐵,因為我認為它的性質更接近一條街道,一條不用收費的橋樑或公路,付錢搞此等基建,從公司利潤的角度看幾乎一定虧本,甚至血本無歸,但從社會的效益看提供此種「公共財」(public good)卻可十分值得,因為人民有了這些基建後,可節省到大量的有價值的時間,亦可促進經濟的發展。正如我們不能要一家私人公司不惜虧本地替居民興建道路,我們也不可強制港鐵股民硬吞了高鐵超支所帶來的損失。政府今次的方案在效果上正是把政府與股民分別出來,這正好是要保障股民的利益,政府則承擔起損失。這是合理的做法。我不知道這是誰出的點子,也許與馬時亨有關。
 
這裏還剩下幾個問題。第一,既然成本在844.2億元封了頂後,政府實際上承擔了所有的超支,為什麼還要與港鐵對簿公堂,追究責任?若是政府贏了,港鐵要付錢補償政府,那麼,港鐵的股價也會因而下降,當中75.7%的損失其實也是由政府這大股東吞下,另外的24.3%則要無辜的小股東硬啃。若社會認為這不公義,再要保護小股東,那麼政府又要故伎重施,設法對小股東作出補償。由此可見,在財務收益上控告港鐵殊無意義。政府與港鐵管理層意見不同,但卻都願意找法庭仲裁,判斷誰應負責什麼,目的可能只是管理上或問責上的需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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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鼎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