譚惠珠:應正確理解憲法和《基本法》

──香港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機構變獨立王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4條並沒有損害司法獨立。

《港區國安法》規定由特首從各級法院法官中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早前撰文質疑此舉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就有關質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認為,《港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44條並沒有損害司法獨立,行政長官有權委任一批指定法官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專責案件,而香港司法獨立並不等於司法機構可以變成獨立王國。

譚惠珠在接受亞太法律協會專訪時指出,李國能反對行政長官委任指定法官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提出的理由有三:一、司法機構獨立於行政機關,應由獨立的司法機構決定審理國安有關案件的法官;二、行政長官缺乏挑選法官時所需的經驗和專長;三、行政長官作為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不宜獨自挑選指定法官。

《基本法》充分保障了審判的獨立

然而譚惠珠解釋,司法獨立或審判獨立是指法官審訊時,不受行政機關、立法機關、中央政府、媒體或任何第三者干預,法官只會依照自己對法理的理解和證供的配合作出獨立的判斷。因此,司法獨立並非等於司法機構獨立於政府之外或與行政長官並列。而且,《基本法》中提及香港的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審判權和終審權,已充分保障了審判的獨立。

她指出,《基本法》提及行政長官可以任命通過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人選為法官,行政長官依法任免法官,根本談不上所謂「行政機關干預司法機構」。行政長官對法官的任命權是實質性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是一個法定諮詢機構,在任何意義上都不是一個權力機構。

譚惠珠舉例,美國總統是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亦有權任命聯邦法官,兩者並沒有衝突。行政長官即使是港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身兼多職,並不代表她不能委任法官處理特殊案件。

譚惠珠認為,市民可以放心,因為行政長官委任法官而影響審訊獨立的情況絕不會發生,相信每一位通過推薦委員會的法官均會進行獨立審訊。

本社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