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否讓強積金對沖遣散費長服金?

假若強積金一早便能因市場有足夠競爭而費用減低,港人可得到多少利益?我相信基金收費起碼應有一個百分點向下調整的空間。

對沖機制 阻礙改進

 
今個學期,我所開的「香港經濟」課中,有幾位學生最近交來40多頁的研究報告,其中有比較香港與澳洲退休基金的部分,值得我們注意(註)。澳洲於2005年7月1日修改法例,容許僱員自由選擇將其退休金投放到什麼基金中去,這當中包括僱主的供款部分,算是與「全自由行」相近了。早於法例正式生效前,人民的預期已經啟動競爭效應,平均管理費由2003年的1.27%急跌至2005年的0.6%,跌幅遠大於香港的「半自由行」。據此我們大可推斷,倘若香港的僱員有權可自由地把所擁有的強積金全部地調動,從此而來的競爭壓力可為港人省回不少管理費。據說,現在有些僱主頗為反對他們供款的部分可任由僱員選擇如何投資。
 
僱主為什麼反對呢?原因是害怕一旦失去替僱員所供等於工資5%的強積金的控制權,將來也就無法使用強積金「對沖」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這個反對理由是否充分,我們有需要詳加分析。
 
我不是一個義無反顧支持長期服務金和遣散費的人,這兩個制度的設立意圖雖為保障勞工權益,但作用其實十分有限。在競爭性的市場中,經濟101告訴我們,僱員所得的報酬(工資加上所有福利)等於其邊際生產值。若多僱用一個員工能替你多產出100元,你不會給他101元的報酬,因這樣做你會虧損;既然僱主知道若多聘用一人,便要對長服金和遣散費作出多一人的撥備,那麼他們只能被迫在薪金方面平均減低5.56%以作填補。
 
現實生活中,僱主不一定能即時對僱員減薪5.56%,既然通脹通常存在,工資也會隨通脹逐年上升,只要把每年的加薪幅度慢慢壓低,很快便可消化這5.56%的壓力。其實,在強積金實施初年,香港的工資增長極慢,部分原因恐怕正是僱主在消化他們要多付5%工資的壓力。但正因為他們當時認為對部分僱員可用強積金「對沖」長服金和遣散費,不用再為這兩者頭痛,所以部分僱主也不用把僱員工資全都壓低5%。但現在我們假如有新法例,長服金和遣散費與強積金完全分家,僱主不但要為長服金和遣散費撥備5.56%,同時也要支付強積金5%,那麼工資的增長將會有一段時間受壓。
 
此種態勢下,僱主其實並無多大損失,頂多是在開始的階段,工資增幅尚未能調低時才會有短暫的損失。至於勞工,長服金和遣散費甚至是強積金,也非免費午餐,其代價是他們的工資受壓而得到的。不過,長服金和遣散費也不是全無價值,它們在性質上等同某些形式的強制性失業保險,在沒有工作時可獲補償,但代價是要在工資上平均減去5.56%作為「保險費」(若可用強積金「對沖」,則不用此數)。失業保險可助勞工減低生活上的風險,有其社會功能,所以也不能將其說成一無是處。
 
若社會堅持要保持長服金和遣散費,最好的做法還是把它與強積金脫鈎,即不能用僱主的強積金供款為替長服金和遣散費作對沖之用,否則強積金的改革會大受干擾。干擾究竟有多大?我們可用以下的計算作一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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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鼎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