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是1985年至1989年寫成的。當時,香港經濟發展舉世矚目,中國改革開放初見成效,全球民主浪潮勢不可當。在這樣的形勢下,基本法的草擬被三大迷思主導了。
迷思之一是香港當時的管治體制好到不得了。自上世紀70年代,港英政府改變了過去的高壓管治手法,推行了一系列政治和社會改革,有效地改善民生、促進和諧、發展經濟。至80年代中,成為「亞洲四小龍」之一的香港,社會經濟建設所取得的成就,被認為是奇蹟。人們把這奇蹟歸功於管治體制的優越性,所以,要維持香港的繁榮穩定,便要盡量保留這優越的管治體制。
迷思之二是西方國家的民主制度好到不得了。基本法起草時,資本主義和社會主義兩個陣營之間的冷戰已進入了最後決勝階段。蘇聯和社會主義陣營裏的其他國家,在政治和經濟上都陷入了困境。在全世界範圍,「第三波」民主浪潮開始湧現。在討論香港政制的未來發展時,大多數人都認為民主普選是理所當然的目標。
設計與落實的誤差
以上兩個目標──保留香港原有的管治體制和發展民主──本來是互相矛盾的:港英政府管治的優勢並不是建基於民主;恰恰相反,正是由於沒有民主選舉,立法機關完全由港督和主要官員操控,政府施政才保證了百分之百的行政主導。同時,由於政府不受政黨輪替影響(英國的政黨輪替對港英政府政策的影響只是間接而有限的),社會政策相對穩定,不會左搖右擺。一旦引進民主選舉,這些優勢便會失去。然而,在起草基本法時,大家都以為政治體制可以兼顧民主和效率,沒想到當時的設計會造成回歸以來特區政府的管治困難。
還有迷思之三,是香港回歸後和國家的關係將會愈來愈好、愈來愈密切;隨着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中國愈來愈繁榮富強、開明民主,港人對國家的歸屬感自會不斷增強,一國兩制的道路自會愈走愈寬。所以,國家可以放心把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交給港人自行處理,放心容許港人享有不斷增加的民主權利;港人不用擔心國家會收緊對香港的控制,會干預香港的內部事務。回歸20年來的發展,跟這美好願景有頗大落差。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