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許是出於較易說服投資者之故,現在潮流時興甚麼新生意都冠以共享經濟之名。Uber和Airbnb當然不在話下,現在有人認為出租單車,甚至出租男女朋友都是共享經濟的一部分。近日上網看到不少人試圖為共享經濟下一個定義,然後以該定義為準則,來判斷不同的新興行業是否可歸類於共享經濟之列。
到底甚麼是共享經濟,甚麼是不能算入共享經濟之內呢?
定義滿天飛
有網媒的博客認為,Gobee.bike雖是創新科技,但並不屬於共享經濟的範疇,因為Gobee.bike不像Uber般靠個別的私家車車主為主導,而是由同一公司統籌和營運出租單車的業務,並為旗下出租單車提供維修服務,骨子裡其實與一般租單車舖無異。
至於Uber呢?有才女認為,按歐洲議會給予共享經濟的定義,「職業司機本身已是行業一分子,不符合『使更多人加入共享行列』的條件……因此,Uber是否共享經濟,得看當地Uber的具體運作模式及業餘司機的比例。」
為何共享經濟就一定不能由同一家公司自行維修及統籌和營運出租單車?何解Uber要業餘司機比例高才算是共享經濟?為何歐洲議會下的定義就必然是正確的共享經濟定義?真是天曉得。
從監管機構的角度來考慮,要為不同的經濟活動分類以便監管尚可理解。不過,作為KOL或時事評論員,強要為各項經濟活動分門別類卻有點無謂。
張五常的撒手鐧
相比起有如小學生般為各行各業分門別類的行為,我認為分析共享經濟相對地在哪些行業較為容易突圍而出,以及這些新興行業的各項制度安排與相關的傳統行業的異同更為有趣亦更有意義。
看張五常教授的書長大的朋友都會意識到,所謂共享經濟其實不過是一種特定的合約安排。要分析不同的合約安排,大教授的撒手鐧是使出交易費用這概念來想問題。
欄友徐家健之前從這角度作出,解釋由於相對於電鑽的租用價值而言,運送電鑽的費用十分高昂,結論是共享電鑽這業務應該搞不起來。
相反,互聯網的興起令租車租民宿的搜尋成本和監察成本大跌,令Uber和Airbnb變得有利可圖。另外,Uber的技術亦令監察司機工作時數的成本大降,令它能脫離傳統的士台向司機收取固定月費的模式,改而與司機定位佣金制度掛鈎,令司機的工作時間更為靈活。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