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罪劃出了什麼紅線?

是否「蓄意」、「罔顧後果」,倘要檢控,應要有嚴謹及清的舉證標準,令新聞界和公眾有所依循。新聞工作的守則是追尋真相;但真相一旦公諸於眾會引起什麼後果,很多時候都不是新聞工作者可以控制。

我認識的新聞界朋友,很多都一直在等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此案是回歸以來首宗傳媒煽動案,曾三度押後宣判。案中涉及記者訪問、刊登評論文章、總編輯要承擔什麼責任等新聞界每天在做的工作。這些工作在什麼情况下會觸犯煽動罪,相信從事新聞工作的人都很想知道判決會給出一個什麼答案。

區域法院判決立場新聞案後發出了一份新聞摘要(下稱摘要),把法院的判決要點扼要整理出來。若無時間看冗長的法官判辭,「摘要」是一條捷徑,可助大家基本了解判決是什麼一回事。

2021年12月29日,立場新聞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在香港國民警察的辦公室搜查證據後,被護送上車。(亞新社)
2021年12月29日,立場新聞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在香港國民警察的辦公室搜查證據後,被護送上車。(亞新社)

案件的控罪是「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涉案3 名被告為:立場新聞母公司、前總編輯鍾沛權,及時任署理總編輯林紹桐; 3人被控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10(1)(c)、159A及159C條。

控方以17篇文章作為檢控基礎。據摘要指出,這17篇文章可分為4組。第一組文章共4篇,與「35 +初選」有關,其中3 篇是人物專訪, 3名受訪者是「35 +初選」參選人。控方指3人各自於專訪中宣揚反政府、反中央政治理念。第四篇則是一篇博客文章,批評「35+初選」案檢控荒謬,宣揚港人要團結對抗政府。控方指第一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第二組文章共6 篇,關於《港區國安法》執法行動及司法程序。控方指第二組文章肆意抹黑和攻擊有關執法行動、檢控及司法程序,可引起市民憎恨及藐視特區政府、警方及國安法,故此具煽動意圖。

第三組文章共5 篇。控方指有關受訪者及作者在《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潛逃海外,倡議制裁中央及特區政府,故第三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第四組文章共兩篇。一篇是人物專訪,控方指文章藉受訪者回想發生於中大校園內的暴動事件,抹黑警方合理執法行為,意圖引起公眾對特區政府及警方的憎恨。另一篇是新聞報道,報道「中國傑出民主人士獎」得獎者感言,隱喻中共極權打壓民主及法律制度、破壞自由開放社會,可引起對中央或香港政府的憎恨。控方指第四組文章具煽動意圖。

2021年12月29日,立場新聞網站顯示關閉通知。(亞新社)
2021年12月29日,立場新聞網站顯示關閉通知。(亞新社)

法庭的兩項裁決

法庭要裁決的有兩點。第一,是控方是否需證明有關刊物構成國安實際風險?根據上訴庭案例,刑事罪行條例第9(1)條界定煽動意圖的條文合憲,條文中「憎恨」、「藐視」、「不滿」等字眼不能憑空應用,需整體考慮案中實際情况,包括相關時代背景。

這裏所指的「實際情况」、「時代背景」,顯然是指2019年及其後的社會騷亂。法庭指制定罪行的目的,就是要防止煽動言論對國安或公眾秩序及安全造成潛在破壞。

媒體上的言論,在什麼情况下才會被指控為煽動?據法庭判決,「意圖」是「意圖嚴重破壞中央或特區政府及其機構的合法性或權威」等,不須另外考慮言論是否構成實際國安風險。

法庭要裁決的第二點,是發布煽動刊物罪所需的犯罪意圖。法庭指根據上訴庭案例,維護國安需要與保障言論及出版自由等基本權利互相平衡;法庭裁定適當的平衡,是發布者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都可以定罪。有關這一點,應是立場新聞案判決最具爭議的部分。

現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是否表示日後媒體也要對被訪者的政治觀點負責?(Shutterstock)
現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是否表示日後媒體也要對被訪者的政治觀點負責?(Shutterstock)

應有嚴謹清晰標準 令社會有所依循

新聞工作者都明白,刊登一篇報道、訪問、評論的考慮,主要是能否吸引讀者閱讀;而能否吸引讀者,取決於內容是否大眾關心的課題,或刊出的內容是否關乎公眾利益。舉例說,若社會環境及政治氣候正是在政府民望低落之際,新聞媒體查找出某政府要員有重大醜聞,把這則報道刊出明顯對政府不利,甚至會引起憎恨政府。到底這是否屬「蓄意煽動」或「罔顧煽動後果」?

是否「蓄意」、「罔顧後果」,倘要檢控,應要有嚴謹及清的舉證標準,令新聞界和公眾有所依循。新聞工作的守則是追尋真相;但真相一旦公諸於眾會引起什麼後果,很多時候都不是新聞工作者可以控制。

網媒「法庭線」整理出香港煽動罪的演變發展,甚有參考價值。其中1992年立法局曾通過廢除煽動罪中原有「推斷意圖」的條文,後來在回歸前夕(1997年6月24日)立法局再三讀通過收窄煽動罪,引入必須證明「意圖引起暴力事件、擾亂公眾秩序或製造公眾騷亂」等控罪元素。即是說,煽動罪可循煽動意圖檢控,但必須證明「意圖」是關乎引起暴力事件等行為後果。如此規定,起碼令「意圖」的界限較清晰。

事實上,西方國家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都不斷檢討煽動罪。加拿大和澳洲都分別修改條文,把煽動罪僅限於涉及煽動暴力。

除了煽動「意圖」,另一個引起新聞工作者注意的議題,是受訪者的政治立場。按法庭判決,第一組文章內其中一篇是受訪的參選人提倡反憲制抗爭理念,意圖引起憎恨中央或香港政府。新聞工作者都明白,被訪者的意見不一定跟訪問的媒體立場、觀點一致。而當被訪者的言論觸犯煽動罪時,媒體和編輯是否都要承擔責任?

傳統紙媒若牽涉誹謗官司,作者、總編、出版人都會成為被告。即是說,報紙作為載體也須負責,出版人就是報紙。但這種情况多發生在報道或評論文章,訪問則稍有不同,是屬於記錄被訪者的意見。現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是否表示日後媒體也要對被訪者的政治觀點負責?或者說,訪問那些對政府批評甚烈的人就必須小心,因為她/他的言論一旦觸犯煽動罪,記者、編輯也要承擔責任!

聯合國認為,「仇恨言論」是基於固有特徵(如種族、宗教或性別),針對某群體或個人的攻擊性的話語,並可能威脅社會和平。(聯合國截圖)
聯合國認為,「仇恨言論」是基於固有特徵(如種族、宗教或性別),針對某群體或個人的攻擊性的話語,並可能威脅社會和平。(聯合國截圖)

聯國:應對仇恨言論非要禁止言論自由

在立場新聞案的判決內,多次出現「仇恨」、「憎恨」字眼。仇恨言論(hate speech)是網絡年代出現的「新問題」,因網上經常都充斥大量偏激、誇張、激烈言辭,散播仇恨情緒,並會凝聚成一股社會或政治勢力。

聯合國官網有關仇恨言論的專頁,按照其解釋,「仇恨言論」是基於固有特徵(如種族、宗教或性別),針對某群體或個人的攻擊性的話語,並可能威脅社會和平。聯合國秘書長古特雷斯在網上文章指:「為了政治利益,有人把公開言論作為武器,散布煽動性言論……仇恨言論威脅着民主價值、社會穩定與和平……應對仇恨言論並不是要限制或禁止言論自由,而是要防止仇限言論升級成為國際法所禁止的對歧視、敵意和暴力的煽動。」

若新聞界沉默 對港是好是壞?

立場新聞案令新聞界「議論紛紛」,皆因煽動罪令人擔心媒體會因觸碰定義並不清晰的「紅線」而墮入法網,因而傾向少作批評、減少提出尖銳意見或指向公權力人物的評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噤聲比較安全。長此以往,新聞界的監督、揭露、制衡角色就會逐漸消失。

政府官員回應立場新聞案時,強調法律保障新聞自由。但要保障新聞自由,除了《基本法》條文,還需其他社會條件配合,令人相信法庭所言:按刑事罪行條例第9(2)條,「指出政府措施、憲制、法例或司法上的錯誤……目的在於矯正錯誤或缺點,並不構成煽動意圖」。

實事求是地說,煽動罪對新聞界會造成相當大的壓力。但試想,如果新聞界沉默,不敢發揮監督、制衡的功能,對香港是好事還是壞事?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陳景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