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古典經籍《韓非子 · 定法第四十三》早已指出:「法者,憲令著於官府,刑罰必於民心,賞存乎慎法,而罰加乎姦令者也」。《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第23條之所以應該盡快立法及推行,不只是為了保護香港特區的安定,也是為保護國家安全。若多從教育群眾及學生着手,並列入課程,也是十分必要的。
此外,香港特區政府也應向海外宣傳為23條盡快立法,因世界各國均有國家安全法。自1997年香港回歸,《基本法》開始實施,第23條所要求的是與國家安全有關的法律制度,原本早應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只因種種原因,致第23條所要求的自行立法一直沒有完成。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發生後,中央政府只好立《國安法》,使香港重回穩定。特區政府尚未完成第23條立法憲制責任。
國安才能港安、家安
正如現任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先生所言:「有國安才能港安,有國安才能家安」。行政長官李家超先生也多次公開演說中指出,特區政府將從廣泛及客觀調查證明犯法者意圖,才足以證明觸犯23條內容。此言論正切合2019年社會動亂期間情況及依特區《國安法》委任法官判詞所言:觸犯法例的人士,已有足夠資料及事實證明,是有意圖、引入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及中國內政,才被認為是破壞國家及特區政府安全。
23條立法也是如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先生所言是「打預防針」。跟兒時種牛痘及新冠疫情流行期間的預防針一樣,若待染病後才打針治療,實不容易治療了。在中小學教育上,也應教導學生明白「預防勝於治療」的道理,防微杜漸實,要為23條立法。此外,為23條立法時,也要進行群眾教育,尤以中小學的通識或常識教育等基礎教育做起。
23條立法是市民及公民的責任
一、要告知社群人士:2023年10月,李家超發表第二份《施政報告》時強調,將於2024內完成《基本法》第23條立法,此實是建基於1997年7月1日版本的《基本法》第23條已要求特區自行立法,卻因種種原因未能進行,這本不是一項新推行的政策。
二、要給香港特區及海外人士知道,為什麼要在中央於2020年7月1日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區國家安全法》(以下簡稱《香港國安法》)後,仍要進行23條立法。因為對中央政府而言,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常委會專門授權制定《香港國安法》,以便在特區未能實現23條立法的情形下,先行建立健全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及機制,這是一種特殊制度安排。而《香港國安法》第7條仍然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完善相關法律」。如是,《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肯定了未來香港特區最終要落實自身國安立法責任。
此外,《香港國安法》已涵蓋《基本法》第23條中的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罪,但《香港國安法》尚有未涉及之處,如叛國、竊取國家機密、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非法聯繫等罪行。縱然《香港國安法》落實後,已成功抑制很多反對國家、擾亂香港特區的行為與言論,但前有2022年11至12月間,香港一間高等院校學生會代表會成員在連登討論區及其Facebook個人帳戶發布196則煽動推翻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帖文,後有轉載煽動刊物《羊村繪本系列》下載網址,揚言”Catch me if you can”(有本事來捉我)等。故特區進行23條立法實為必要。23條立法及配合《香港國安法》,成為中央及特區提供的雙重保護,維護國家及特區安全,維持香港特區安定繁榮的重要依據。
三、要讓香港地區市民及公民認識到23條立法是特區市民及公民的責任。第23條規定特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過去十餘年出現大量讀物出版鼓吹香港獨立,分裂國家,更有稱中國為「鄰國」,又號召以武力及革命破壞社會安定,終導致爆發2019年抗中央及顛覆香港特區的社會運動,更使香港交通及經濟停頓,民生不安。可見23條立法,無疑是十分必要的。
全球列國 早有為國安立法
四、需要讓群眾及學生明白全球列國早有為國家安全立法,不論是歐、美國家,抑或是東南亞諸國家皆有關係國家安全的法律。如新加坡的《內部安全令》(Internal Security Act,又稱「國內安全法」、「內安法案」,簡稱ISA)。根據《新加坡憲法》第12編第149條,該法案即為「防止顛覆的法律」。新加坡外交部也多次強調,該法案主要用於應對內部安全威脅,包括威脅公共秩序、威脅社會和宗教和諧以及顛覆和恐怖活動。新加坡政府也在2021年通過《防止外來干預(對應措施)法案》(FICA),允許當局命令社交媒體網站和互聯網提供商披露用戶信息,或屏蔽封殺他們認為具有敵意的內容。新加坡政府特別表示,需要這樣的法律來應對該國面臨的「嚴重威脅」。相比之下,新加坡對國家安全的重視對比香港特區是有過之而無不及。
又如美國,於美國《憲法》 第三條第三款關乎「叛國罪」,是為該國最早的相關規定。「叛國罪」行為包括向美國發動戰爭行為以及投敵或資敵。在《美國法典》中,這一罪行可判處死刑,或5年以上至終身監禁之徒刑,不得假釋。1911到1917年間,美國又通過修改《國防秘密法》,確定了《間諜法》,並確定了間諜罪死刑或30年監禁的懲罰。其罪行具體內容包括擾亂軍情、妨礙徵兵等。1961年,該法適用範圍又擴展到美國境外。據不完全統計,僅在情報、國家安全信息領域,美國有至少46種法明確部門權責,確定機構職能,這一切以杜魯門(Harry Truman)政府1947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為核心,該法令也創建了參謀長聯席會議、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等機構。
此後,美國又通過1978年的《外國情報偵察法》和2001年的 《愛國者法案》,以防止恐怖主義為目的,擴大了美國警察機關的權限,認定其有權搜索電話、電子郵件通訊、醫療、財務和其他種類的記錄;加強了警察和移民管理單位對於拘留、驅逐涉嫌恐怖的相關人士的權力,進而延伸了恐怖主義的定義。根據該法令條款,被確認參與洗錢、涉嫌恐怖主義的相關人員將依據《美國法典》,被課以10年以上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懲罰。
至2004年,美國又在這一基礎上確立了《情報改革和恐怖主義防止法》,增設國家情報總監一職,比中情局局長職位更高,並賦予其更大的管理權限以管理國家安全和情報體系。可見,美國為維護其自身的國家安全,所立的法律和行政命令的權限和範圍是無所不用其極。同樣,其他國家的法律都有國家安全條款,可見香港特區作為國際城市,故為23條立法,實為必要。
23條立法導致走資出現?
五、有些人妄說23條立法後,將促使外商離開香港特區或外商不在香港投資,此說法甚誤。先看歐、美外商現今減少在不同地區的投資,此不只是發生在香港特區,而是一個全球經濟發展的課題。要知在2020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頒布後,香港特區由亂至治,由治及興,香港特區社會回復安定,並因融入國家發展大局及大灣區發展,充分發揮一國兩制優勢,香港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更見穩固。
於2023年4月底,被視為市場信心指標的香港銀行體系的總存款額,約15.52億港元,比《香港國安法》實施前,即2020年6月底頒布的14.08億港元,多出約1.44萬億港元或10.23%。同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於2023年2月底的評估報告,再次肯定香港特區為主要國際金融中心地位。若國家安全處理不好,外商有機會藉在香港投資攻撃中央政府,又或外商在香港竊取國家經濟及國防機密,打撃及危害國家安全,造成國家經濟動盪,必然影響香港地區的社會經貿發展。沒有國安怎可能有港安,維持國家安全應為首要考慮,國家經濟不穩定,實有不良影響香港特區經貿的安穩。
基礎教育上的國安教育
六、《基本法》23條立法後,應在現時中學公民及社會發展科及小學常識科加入相關內容,從基礎教育進行國安教育,使學生明白「有國安才能港安,有國安才能家安」的要旨。現時坊間出版一套《最新小學常識》小四下冊及小五上冊作業,內容仍強調在1842年至1997年英佔時期的香港地區為「小漁村」:
「在百多年前,香港是一個人口__的小漁村,後來有不少外西人來經商,香港逐漸演變成為今天的國際__中心」,以上的空格,要求小學生填上資料,依教科書的答案為:「在百多年前,香港是一個人口稀少的小漁村,後來有不少外西人來經商,香港逐漸演變成為今天的國際金融中心」。
事實上,在港鐵宋皇臺站展示出在此站興築時發掘的文物可見,宋代約有1000人在附近一帶生活。香港地區在英佔前已是一個商業、農業及漁業並重的社會。很多研究成果已指出新界一地在英佔前的香港地區,早有商業發展。同時,此教材太過強調香港地區的特色,未多談及香港地區與中國內地的連繫。
總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為23條立法就是特區政府的責任,更重要在怎樣使公眾人士及學生明白條文及知識,乃至向海外公布為23條立法是特區政府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