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學校知識管理能力初步探究

筆者在自己服務的學校中已推行知識管理已有十多年,體會推行知識管理的好處和難處,但本港大部分學校對之看法和態度較為冷淡及消極,往往是有限的和初步的。

筆者在上文討論學校推行知識管理能促進學校知識的獲取,以提升學校績效。筆者引用Swan等人(1999)對知識管理的研究,認為知識管理的過程如創造、獲取、提取、交換和使用知識相關的所有活動,會大大提升機構的效率、有效性和學習能力,並引用Penrose(1959)的資源基礎理論(Resource-Based Theory, RBT)以解釋知識作為有價值的、昂貴的、稀有的、難以模仿的,並且是不可替代的資源,可以幫助學校獲取發展競爭優勢,績效就會出現明顯地提升。

知識管理在教育實踐的重要性

教育的主要功能之一是向社會上的人們傳授知識。根據Jones和Sallis(2002)的觀點,教育是關於知識的創造和應用。教師不僅要教育學生,還要互相分享知識。然而,在學校環境中實施成功的知識管理系統,絕不會比其他類型的組織更容易。不同的科目可能與不同的教學實踐和知識相關聯。因此,教師不僅要學習不斷湧現的新知識,還要適應社會上很多的教育改革。

教師可能需要同時管理內容知識、教學知識、教育背景和研究方法等的知識。一個有經驗的老師積累了很多知識,但當他/她離開學校後,相關的專業知識也可能隨之而去。此外,學校不易獲取個別教師頭腦中的隱性知識。所以,知識管理在學校組織中實踐有其重要性。

知識管理可以提高學校教學和學習績效的有效性。對於教育來說,最重要的是取得學習成果和提高學生的學習成績。知識管理可以提供教師在教學工作所需要的知識。知識管理保留了經驗豐富的教師的專業知識,並促進經驗教師與其他人分享經驗,尤其是新教師。因此,可以在教師之間獲取和分享最佳實踐的經驗。知識管理支持學校知識共同體的發展,培育學習型組織文化。它增強了電子學習並管理學校的法律和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知識。

知識管理在香港學校實踐的初步觀察

筆者在自己服務的學校中已推行知識管理已有十多年,體會推行知識管理的好處和難處。期間,筆者也與本地不同學校校長和老師交流推行知識管理的心得,理解各校推行知識管理的進度。

筆者認為本港大部分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對知識管理看法和態度較為冷淡及消極。大部分學校的知識管理實施往往是有限的和初步的,沒有嚴格整合技術和人力資源的觀點,知識管理實踐頂多是一個資源庫或檔案庫,幾乎沒有搜索和索引功能。大部分學校的知識管理應用主要由個別學校按需要自行推展。個別學校自行研發一個整合行政、學業成績分析及學生行為支援的知識管理系統,但只局限個別學校內部的自行運作,並沒有與其他學校聯繫,交流及分享彼此所擁有的知識。

此外,筆者又透過系統性的質性訪談,以進一步了解學校的校長和教師對知識管理看法和態度,筆者邀請65名自願參加者單獨參加訪談。每次採訪都是非結構化的,大約30到45分鐘。參加者分別為全港11所中學及12所小學的教師。訪談中的主要開放式問題如下:

  • 貴校是否有任何知識管理實踐?
  • 知識管理的關鍵成功因素是什麼?
  • 貴校知識管理的障礙是什麼(如果有的話)?
  • 你對消除這些障礙有什麼建議嗎?

筆者從受訪者的回應中初步發現,45%的受訪者不完全理解知識管理的概念,30%的受訪者之前沒有接觸過這個術語。他們試圖通過將知識和管理的概念結合在一起來理解該術語的含義。在採訪中,向他們解釋了知識管理的定義和常見做法後,他們意識到他們的學校已經存在一些知識管理實踐,但不全面。

此外,筆者亦初步發現知識管理的常見障礙,主要是缺乏推行知識管理的目標。教師可能沒有意識到知識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它與工作和學校效率的關係。另外,筆者亦留意到其他障礙,例如校長和教師之間沒有共同推行知識管理的意願;校長和教師在推行知識管理時往往過分注重對技術的依賴,反映了學校在技術與社會/人與人交往之間取得平衡的問題。由於篇幅所限,筆者嘗試在下文中提出解決學校知識管理障礙的出路。

註:

  1. Sallis, E., & Jones, G. (2013). Knowledge management in education: Enhancing learning & education. Routledge.
  2. Penrose, E.T. (1959). The Theory of the Growth of the Firm, 2nd ed., Basil Blackwell, London
  3. Swan J., Newell S., Scarbrough H., Hislop D. (1999). Knowledge Management and Innovation: Networks and Networking, Journal of Knowledge Management, 3(4), 262-275.

朱啟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