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安全權力 美總統可以「隻手遮天」

讓我們看看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或許會對香港特首在國安權力的看法,有所改觀。

第6次釋法又引起不大不小的爭論,焦點在於特首的權力是否擴大了。律政司長林定國解釋,釋法並沒有增加行政長官在認定是否涉及國安的權力,只是澄清了該條款適用於處理有關海外律師的爭議。但坊間的討論,很多都不去就《港區國安法》條文和釋法內容做認真討論,甚至一如既往地無限上綱,說特首有無限大權力、一國兩制又受到損害等等。那麼,讓我們看看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在國家安全方面的權力,或許會對香港特首在國安權力的看法,有所改觀。

拿香港特首跟美國總統和英國首相比權力,一定是不倫不類,香港只是一國下的一個城市。即使撇開國防與外交來看,看清英美關於國家安全的權力,還是有一定的啟發性。

美總統行政特權 毋須接受監察

美國時任總統特朗普在2020年3月就疫情宣布進入緊急狀態時表示,「我有權去做很多人民都不知道是什麼的事情」。他所指的都包括什麼,不得而知。專門監督美國總統權力的機構揭露,總統有一種神秘莫測的權力,是基於Presidential Emergency Action Documents(PEADs)。

PEAD屬於行政權力,其賦權可以追溯到艾森豪威爾(Dwight D. Eisenhower)總統任期內(1953至1961年),初時是為了應對一旦美國受到核武器攻擊的特別權力,總統要為一系列可能發生的情景,草擬執行文件,一旦真實情況發生,就可以簽署生效。後來權力擴展到核攻擊以外的情景,包括當政府正常操作出現障礙的其他緊急情況,即非常狀態下賦予總統的非常權力。

PEAD毋須接受國會監察,一切處於秘密。據民間監督機構Brennan Center for Justice透露,從已經解密資料獲悉,到2017年仍然有56份PEAD文件生效,當中牽涉的權力包括:(1)可以在美國境內扣押外來敵人及危險分子;(2)以總統命令暫緩某些人的人身保護權利;(3)為戒嚴令提供不同形式的執行方案;(4)發出手令搜查和充公某些人的財產;(5)設置特別軍事區;(6)宣布進入戰爭狀態;以及(7)授權新聞檢查制度。

這些特權都是在美國憲法和人權法保護以外,最極端的情況是,總統可以動用軍隊,在境內壓制動亂,包括使用權力,關閉任何通訊機構。然而,賦予總統在非常時期使用的特權,只是「有備無患」,雖然沒有哪個總統敢於以身試法,但是一旦總統被賦予這個權力,就可以讓他們有恃無恐。

特朗普曾經表示:「我認為谷歌、推特和臉書,他們實在已經踐踏到這個非常、非常危險的境地,他們必須小心。」(I think that Google, and Twitter and Facebook, they are really treading on very, very troubled territory and they have to be careful.)特朗普明顯是在濫用權力警告對他不利的媒體。而這個灰色地帶,是不受任何外來權力監督的,過去國會議員也曾呼籲要求增加透明度,但沒有引起很大的關注;直到去年5月,國會憲法、人權委員會下屬的司法小組才就緊急權力召開公聽會,之後就沒有續聞。

特朗普濫用權力警告對他不利的媒體,卻不受任何外來權力監督。(亞新社)
特朗普濫用權力警告對他不利的媒體,卻不受任何外來權力監督。(亞新社)

英揆可不公開國安基金運用

英國首相的國安權力也非常大──主持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處理各種相關任務不在話下,其特權之一是,國安會下設一個衝突、穩定及安全基金(Conflict, Stability and Security Fund, CSSF),2021/22年度的經費是8.7億英鎊,在本土及海外逾85個國家和地區,執行超過90個項目,其中包括俄羅斯雙重間諜斯克里帕斯(Sergei Skripal)父女在英國被毒氣襲擊案、俄烏戰爭等這些沒有細節的大題目;稍微具體一點的是,為索馬里變節者提供庇護所、為國際難民組織提供經費、改善難民中心的下水道和太陽能照明系統、為科索沃性侵倖存者提供心理輔導。

這些蜻蜓點水的透露,還是在輿論壓力下才「擠點牙膏」,之前是以國家安全秘密為名,不會透露半點。現在的年度報告還表示,執行年度預算的是內閣副國安顧問,但媒體透露,實際上操大權的是英國首相本人。

CSSF的年度預算曾經高達10億英鎊,對於公帑如何運用,是不可能繞過監察的,但首相可以國家安全機密為由不予公開。國會議員──即使是反對黨──也不會質問首相,究竟該基金有沒有資助過香港的反對派或者黑暴勢力。

凡涉國安行政權力 香港部分人都要懷疑

英美的學者及民間監察機構,對於國家安全範疇的特權,也會關注,但普遍的思路與做法,不會質疑就國家安全對行政機關的賦權,即使是超越憲法保護範疇的權利,也能夠網開一面,承認應該有所例外。他們要求的是知情權,不能接受民間連這些特權是什麼都不知道,因為他們認同國家安全的重要,也有保密的必要。

反觀香港,對於一些人來說,凡涉及國家安全的行政權力都要懷疑,實際上最好就是令《國安法》、中央駐港國安公署是「無牙老虎」;而且凡釋法都是損害一國兩制、都是干預香港的「內政」。他們以為英美是民主典範,不會損害公民權利。且看這次釋法,英美政府究竟又會有何說法,是否老調重彈,泛泛而談說釋法侵害香港市民的自由,抑或是釋法賦予香港特首過多特權。如果是後者,就請他們先照照鏡子,再比對香港特首是否權力過大。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阮紀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