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釋法激活特區國安執行機制,國安委可以凌駕法院

人大常委就黎智英案件聘請海外律師釋法,激活了特區國安的執行機制,為以後有關國安事宜的政府執政、法治和行政關係建立框架。

新年前夕人大常委釋法,將黎智英案的球拋回特首和特區政府,同時透過釋法提醒港人,特區《國安法》本來就有機制處理海外律師的問題,不必勞煩人大常委做具體的決定。

透過釋法,人大常委向特首發出指令,拜託你解決有關海外律師的難題。影響更深遠的是釋法激活了特區國安的執行機制,為以後有關國安事宜的政府施政、法治和行政關係建立框架。首先,人大常委的決定突出了特區國安委的關鍵角色,如人大常委譚耀宗說「更加明確了國安委在解決國安問題上的特殊地位及重要職責。」

特區國安委是系統核心

國安委根據《香港國安法》成立,全名「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負責特區國安事務,特首李家超任主席,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陳國基、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警務處處長蕭澤頤、副處長(國家安全)劉賜蕙、入境事務處處長區嘉宏、海關關長何珮珊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葉文娟。國安委設秘書處,由秘書長區志光領導。

根據《國安法》規定,特區國安委是香港特區國安系統的核心,在《國安法》下不受司法覆核,不受香港任何「其他機構、組織、和個人的干擾。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只接受兩個機構監管,包括向中央政府直接問責,接受中央政府監督;接受新成立的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監督、指導。另外,中央指派的國家安全事務顧問列席會議,從國安委內部進行「監督指導」。

在兩年前根據《國安法》成立的國安委,一向低調,翻查特區政府新聞公布,特首李家超身為國安委主席,在上任兩個月後,才在9月3日舉行首次國安委會議,會議內容沒有公布,其後也沒有其他會議的公布。這次有關海外大狀的難題,特首有沒有沒有拿去國安委討論?

釋法的第二個信號,是透過解釋《國安法》第47條,指出有關國安事宜由特首及國安委主導,特區法院有涉及國安的重大問題應取得特首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國安法》43至47條,就是規範法院在維護國家安全中的角色。

國安公署須指導國安工作

第三,釋法也突顯了國安公署的角色。《國安法》48至61條說明公署的角色、職能和權力,國安公署人員由中央政府國安「有關機關」聯合派出,直接向中央政府負責,責任有「(一)分析研判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就維護國家安全重大戰略和重要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二)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三)收集分析國家安全情報信息;(四)依法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國安法》明言,國安公署要和特區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監督、指導」國安委的工作。

兩年前《國安法》出台幾天後,筆者根據《國安法》文本寫了篇小文,梳理這個嶄新的國安系統和機制(https://bit.ly/3YST4HA),以及國安公署和國安委(我在文中稱「維安委」)等的從屬關係,文章做了個圖;國安機構和法律系統的關係,可以另外作圖。

圖示筆者對國安系統和機制的理解。(作者提供圖片)
圖示筆者對國安系統和機制的理解。(作者提供圖片)

釋法確認特首權力凌駕法院

釋法公布後李家超見記者,有記者問人大常委的決定是否極大擴充特首的權力。李強調「是次釋法並無增加行政長官的權力,特首也不是擔當法官的角色,而釋法釐清了特區政府的法律責任、義務及國安委的職權。」

這回答可說沒錯,也可算是高明的語言藝術,因為《國安法》本來就付予特首極大的權力和彈性,沒有多少「增加」的必要,而釋法確認了這些權力可以凌駕法院,在一般人的認知上是個飛躍。

港大法律學院教授楊艾文對《明報》說,「只能寄望國安委及特首行使權力時會自我約束」。特首和國安委掌有極大權力,可以去到幾盡?會去到幾盡?

《國安法》顯示,「國安委將繼續發布實施細則,同時會成立有關機制」,像官方所言「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特區國安委這次走到前台,預料以後將會扮演更活躍的角色。

陳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