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來,當一個人經濟緊絀,周轉不靈,又或投資失利,資不抵債時,在再無計可施的情況下都可能選擇破產。加上近年疫情陰霾籠罩,經濟低迷,除了小本生意難以經營,大企業亦備受打擊,不少公司更裁員節流,令失業人數大增,老闆及「打工仔」均面對重重壓力。事實上,本港近年的破產申請亦正不斷上升。究竟破產是否人生低谷,永無翻身之日?
破產定義及程序
「破產」一詞相信不會陌生,因為不少名人都曾經歷破產,但大眾卻未必真正了解其利弊。個人破產是根據《破產條例》的一種債務處理方法,有主動破產及被動破產之分。主動破產是指債務人無力償還欠債,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而被動破產是由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債務人。
以主動個人破產為例,申請破產人士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並見證和宣誓確認文件,再將其遞交法院作記錄及繳交費用,確定聆訊日期和提交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最後,申請人需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呈請書和資產負債狀況副本。
破產可以是出路
面對重重債務的巨大壓力,絕對有可能將人迫上絕路。若選擇申請破產,所有追債行動及訴訟都會被凍結,債務人不但不需再受滋擾,而且可以受薪工作正常過活,受託人/破產主任會按需要撥出合理生活費供債務人應付家庭開支,薪金在扣減生活費後才用作還債。
破產期一般為4年,期滿後不需再清還卡數及私人借貸,負資產物業會由銀主出售,不需再為供樓傷腦筋。
破產的影響
雖然破產可以令債務人有重生機會,但當然亦有不少影響。基本來說,倘若申請破產,即代表申請人面對重大經濟困難,所以當法院頒布破產令後,債務人的生活就會受到限制,需要簡樸生活,不能享用奢華消費,破產管理署更可能派員訪查,違例者或會被起訴。
其他須被禁止的日常活動包括:
一、不可使用信用卡、銀行及財務機構帳戶,破產人只可在獲批准後開立一個儲蓄户口;
二、不能借貸,如借貸100元或以上需披露其破產身分;
三、不能購買貴重豪華物品,如車、樓、名錶、首飾;
四、不可乘搭的士、外遊;
五、不能繼續為保險供款;以及
六、不得從事律師、地產及保險代理和證券交易商或有限公司的董事。
除此以外,破產會永久留於破產管理署公眾記錄中,即「跟一世」。環聯(TU)信貸資料庫會保留破產記錄8年,欠債紀錄則在環聯收到破產人士通知破產期滿後,才會在解除日起計5年後刪除。
各位讀者如欲了解更多其他法律資訊可以聯絡蘇文傑律師。同時歡迎各位到筆者Facebook專頁「蘇文傑律師Albert So」留言或參考YouTube「法律迷思」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