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會做調查,如果可行,以後物業買賣的按揭款項以及餘額將會由銀行直接過數,避免客戶無謂損失,原因是較早前有律師樓被接管,損失過億元,估計將會由保險基金賠償。至於可不可以由銀行直接過戶到業主戶口,當然可以,不過有很多人不喜歡。
首先是大律師行,他們的信譽較好,如果是大單交易,無論是業主或者買家,不少買家都樂於委託他們,如果款項由銀行直接過數,大律師行的優勢便會失去,而事實上,有買家是不願意聘請大律師行,收費較貴是其次,大律師行有的是堅持,即使交易不成都要堅持,到最後買家可能捉到鹿脫唔到角。
有老友曾經問我,公司有咁多買賣,點解只用一間中型律師行,唔用大律師行,是很危險。老友不明白,一單交易是關乎買賣雙方,以及買賣雙方律師,買賣雙方是沒有問題,但買賣雙方的律師可以很麻煩。
如果在買入時我用一間大律師行,一定會有諸多要求,不能說他們錯,但做物業買賣,講一膽二力三功夫,沒有膽量,就唔好做買賣,用一間大律師行,就算有膽都會畀他們嚇到冇膽,最後買唔成。
如果唔聽他們講,大律師行又唔開心,倒不如用一間中型律師行,大家仲有偈傾,很多時會答應對方條件,表面上是很軟弱,被人誤會是輸了,其實輸贏很難分辨,如果「贏」了,卻是買唔到那個物業,贏即是輸。
如果由銀行直接過數,大律師行不但要對買家負責,更加要對出更多錢的銀行負責。銀行亦是相當保守,有一些條款買家願意接受,銀行不願意接受,結果交易又會告吹。老實說,如果因為一兩單律師行違規而更改現有制度,可能是得不償失,不過,探討一下當然是沒有問題。
原刊於《明報》,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