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上星期財政司長陳茂波終於出來公布電子消費券的有關安排。一如所料,這次派錢安排十分「特別」,一方面限時在幾個月之內消費,一方面又限制不可以用於交稅或其他政府收費,然後又警告會監察市民有否用消費券套現,更明言「涉及合謀、欺詐或犯法,會交執法機構跟進」。限制多多,無非想市民在規定時間內在規定商店消費,以達到短期內刺激經濟的效用。
市民不會收錢即燒炮仗
但這些勞民傷財的限制措施到底作用如何?
關於限時消費,根據政府的安排,這次電子消費券的分發將會分二至三期進行。我想問問司長:分期派與一次派有何分別?從政府的角度,司長可能天真地認為今個月我派2000元,你會多使2000元,下月我派3000元,你就會多使3000元吧。
事實是否如此?市民的使費不是鐵板一塊。經濟學有所謂「消費平穩化」(consumption smoothing)的假說,即當你的人生總收入增加5000元,不論這額外收入何時到手,你每月的消費都只會稍微增加,而不會在你突然收錢的一刻才會「燒炮仗」。這是因為即使錢未到手,你可透過借貸「先使未來錢」。現在消費券只是幾千元,以香港人的有錢程度,基本上可以透過存儲調動來達致消費平穩化。
花費大變相套取現金
你會說,消費券不是現金。事實上,政府就是想透過消費券的使用限期「強迫」市民在限期內消費,以達致短期內刺激經濟的效果,加上為了防止市民將消費券用於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上,政府亦指定消費券並不適用於政府收費、公共事業收費和教育開支等消費,市民要消費平穩化並不容易吧?
不過,我翻查統計署《2019/20年住戶開支統計調查及重訂消費物價指數基期》報告的數據,發現香港人平均每人每月花在消費券容許的食品和交通的費用已分別為2872元和720元。換言之,一般市民以消費券在食肆使費100元或搭車用了100元,他們就不用在荷包掏出這100元,變相已經是套取現金,與政府直接派錢的分別不大。
搞完一場大龍鳳,結果限時消費不會大幅增加短期消費,限商戶消費只會令市民將消費券用於原本的消費項目,「嚴查套現」更只是得啖笑。不要誤會,以消費券派錢總比不派錢好,起碼可以某程度上還富於民,但直接派錢讓市民決定錢如何使就如何都比需要在「規定時間規定商店消費」的消費券更好。因為相比直接派錢,派消費券真的是多嚿魚嘛。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