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應就警員性侵女童案的判期上訴

毒品調查科警員余俊鑫侵犯6名女童被判監46個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認為刑期明顯過輕。筆者認為,除了修訂性侵兒童罪行的刑罰外,律政司應該就余俊鑫的刑期提出覆核上訴。

毒品調查科警員余俊鑫侵犯6名女童被判監46個月,引起社會廣泛關注,認為刑期明顯過輕。由著名息影女星蕭芳芳創立的護苗基金在其網頁發表聲明,指刑期遠遠不足以反映案件的嚴重性,並強烈譴責涉案警員的罪行,稱他身為警務人員,理應維護法紀及保護市民,卻知法犯法,嚴重傷害6名女童的身心,並影響公眾對執法者的信心與期望。不過,雖然護苗基金形容涉案警員的行為天理不容,並對判刑過輕感到失望,但它只是促請政府盡快落實法律改革委員會的建議,令新訂性罪行的刑罰更具阻嚇作用,讓兒童得到更大保障。

筆者認為,除了修訂性侵兒童罪行的刑罰外,律政司應該就余俊鑫的刑期提出覆核上訴。

先講案情,余警員性侵6名女童的罪行,包括3項非禮罪及2項與未滿16歲兒童非法性交罪。被告的行為令受害女童身心嚴重受創,當中兩名女童是在被告壓迫下遭到非禮,而另一名女童事後需要心理治療。此外,就涉及兒童的性侵檢控為「非法性交」而非強姦,其實視乎律政司檢控人員對證據的判斷,兩者往往只是一線之隔。換句話說,此案揭露的罪行的確非常嚴重,而被告的行為絕對是令人髮指。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普世價值

再說此案法官祈士偉的量刑理據。祈官認為,被告未有利用警員身份犯案,因此不會因警員的身份而被加刑。這個說法有違常理。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古今中外接受的普世價值。「堅守法治」是所有香港公務員必須秉持的首要原則,而「維護法紀」更是香港警隊公開列明的基本責任。倘若犯罪時只要不表露警員身份,即使是性侵兒童,該名執法人員受到的刑罰可以與一般犯罪市民無異,這絕對不是一個講求法治的香港社會和特區政府可以接受的道理。此外,被告認罪,除了按慣例減刑三分之一外,祈官更額外扣減兩個月,理由是受害兒童因此可以不用出庭作供。這個奇怪的裁決,法院有沒有先例?祈官對此案犯法警員的判刑是否過度寬鬆?

新任終審庭首席法官張舉能就職後提醒我們,上訴法庭處理判刑覆核時,是負責糾正下級法院的錯誤,以及發出具權威性的量刑指示。既然此案判刑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代表社會秉行公義的律政司有責任慎重考慮就此提出上訴。

原刊於《am730》,本社獲作者授權轉載。

王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