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憲政、法制與法治

中國憲政是否成功取決於「關鍵少數人」。例如,如果執政黨的精英不能踐行法治,如何可能要13億老百姓來服從法律?執政黨最近提出的「四個全面」,其中兩個「全面」就是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全面治黨。可以預見,把法治和治黨結合起來,應當是中國憲政之路的突破口。
近年,中國社會發生了一場持續的「憲政」之爭,直到中共十八大四中全會出台以「法治」為核心的改革綱領、強調「法治」的前提是「依憲治國」才告一段落。但這場爭論遠沒有終結,因為中國社會對憲政並沒有多少共識。從左派和自由派之間對憲政的爭論,和對「法治」截然不同的解讀來看,爭論會隨時再發生。實際上,在中國還沒有確立主流社會所能接受的「憲政觀」的情況下,中國社會會繼續被左、右兩個極端的憲政觀念所左右。
 

論「西方化憲政」

 
左派還是在繼續強調「階級鬥爭」和「無產階級專政」。在法治方面,左派的很多論述仍然停留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的「資產階級法權」階段。左派否定憲政,把憲政簡單地視為西方資本主義制度的產物,實行憲政就是西方化。儘管老左派和新左派在很多方面有不同的看法,但在反西方方面是高度一致的。他們甚至簡單地把所有的中國問題視為是西方影響的產物。因此,走到極端,左派必然走向「關門主義」,把自己孤立於世界之外,最終走向落後,走向挨打。
 
中國的自由派主張中國要實行西方式的憲政,並把憲政和西方式的多黨制、三權分立、選舉等制度等同起來。他們經常看不到西方憲政背後的實質,而過度注重形式化的東西。在「法治」方面,自由派則經常對「法治」過度「發揮」。「法制」被經常曲解為 rule by law,即統治者用法律統治社會,而 rule of law(法治)則表明統治者本身也要服從法律。
 
這裏涉及到的是共產黨和法律之間的關係。如果是 rule by law,只是表明共產黨根據法律來統治社會,而自身則超越法律之上;如果是 rule of law,表明共產黨自身必須服從法律。當然,在自由派看來,在一黨統治的體制內,不可能產生法治,如果沒有類似反對黨那樣的外在制約和「三權分立」那樣的內部制約,共產黨本身不會自覺服從法律,而會站在法律之上。自由派因此幻想着能夠把中國轉型成為另一個西方國家,實行西方那樣的憲政。
 
儘管左、右派的憲政論述似乎表現為中國的「主流話語」,但都不符合中國的現實。左派把憲政視為是西方化,再反過來反對中國實行憲政。這裏的「西方式憲政」實際上只是一個「稻草人」。除了自由派,沒有多少人認為中國應當實行西方式憲政。問題在於,中國共產黨不實行憲政,實行的又是什麼樣的制度呢?憲政不僅是近代以來,數代中國人的願望,也是迄今為止最為穩定的政體形式。
 
孫中山先生的理想是憲政,其建立的國民黨的目標也是憲政,只是後來國民黨不搞憲政。共產黨革命時代的理想是憲政,其奪取政權之後的理想仍然是憲政。1954年憲法的制訂表明,毛澤東領導的共產黨是要實行憲政的;1982年憲法的確立表明,鄧小平領導的共產黨也是要實行憲政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確立法治和「依憲治國」方案表明,今天的共產黨也是要實行憲政的。
 
自由派要照搬西方憲政,忽視了在非西方世界照搬西方憲政有太多失敗的案例這一事實。孫中山先生開始時就是想照搬西方憲政,實行西方式的多黨議會民主,後來以失敗告終。而在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包括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很多國家在理論上都是西方式憲政國家,具有多黨制、選舉、三權分立、自由媒體等等所有西方所擁有的制度體制,但就是沒有一個是運作得好的。
 

一黨主導下的憲政體制

 
在一些國家,憲政名不符其實,停留在紙面上;在另一些國家,憲政往往和無政府聯繫在一起。即使在西方,在工業社會時期運作良好的憲政,在後工業化時代也遇到了巨大挑戰,出現多黨之間互相否決、「一人一票」只是為了實現「一人獲取一份(福利)」而非「一人貢獻一份」、金錢政治、富豪政治等等現像。西方如何應付這些挑戰和實現可持續的憲政,仍然是未知數。
 
如果繼續被左、右派主導中國憲政話語,等待人們的未來可能只是無政府。中國政治發展到現在這個階段,所需要直面的是如何建設一黨主導下的憲政體制,包括法制、法治和司法獨立等等方面。
 
要確立一黨主導下的憲政,法制是根本。任何社會,法制都很重要,是法治的前提。一黨主導下的憲政,法制建設的重要性遠比多黨制下的法制建設來得重要。在多黨之下,存在着外在的制約因素。一黨主導下的憲政,內部制約要遠比多黨制憲政強,因此法制顯得更加重要,因為需要通過更多的法律制度來實現有效的內部制約。
 
儘管法治變得重要起來,中國遠沒有完成法制建設。中國在上世紀80年代提出法制建設是鄧小平的功勞。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社會主義法制體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在過去的30多年裏,法制建設有很大的進步。中共十八大之前,一些領導人匆忙宣布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基本建成。不過,實際上並不是這樣。中國在過去的年代裏,關切的是經濟立法。因為執政黨的主要目標在於經濟發展,不難理解大多數法律都是有關經濟活動的。
 
中國的社會立法遠未完成,在很多方面仍然空白。例如社會權利,包括社會保障、醫療、教育和公共住房等方面,還沒有基本法律制度。民法、刑法和訴訟法等仍然具有巨大的發展空間。中國儘管具有悠久法典傳統,但到現代還沒有出現一部符合時代需要的《民法典》。政治上的立法更是少得可憐。社會領域的法律空白,導致了社會領域的大破壞。在過去很長時間裏,人們往往以破壞社會領域的方式來促進經濟的發展。
 
法治當然也是中國憲政的目標,並且是可以實現的目標。法國思想家孟德斯鳩稱「法的精神」。簡單地說,法的精神包含兩方面。一是法作為客體,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另一方面是社會成員必須具備服從法律的意識和文化。如果沒有法的精神,即使擁有最好的法律,也只會是一紙空文。
 
在人們懷疑中國能否實現憲政時,中共四中全會所頒布的改革方案,已經在制度層面構建中國憲政了。四中全會並沒有迴避共產黨和法律之間的關係,這種關係被界定為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建設法治,同時任何組織(也包括共產黨本身)必須服從法律。四中全會所界定的「法治」要普遍適用於社會、經濟、軍隊和執政黨本身的治理,所以應當說是廣義的法治而非僅是法學家所界定的狹義法治。
 
執政黨在掌控法律的同時服從法律,這是普遍現像。在所有國家,執政黨都是立法的主體,通過其控制的議會或者國會立法,執政黨可以根據新的情況立法,也可以修改法律,甚至廢除法律。不過,一黨主導的憲政下,司法仍然可以實現相對獨立。執政黨控制立法,但法律一旦到位,政治便要終止,需要專業的司法組織和人員來執行法律。
 

需要一批政治企業家

 
四中全會在這方面已經走出了重要幾步,包括建立巡回法庭、建立跨區域人民法院、法律從業人員專業化、實行領導人干預司法終身追究責任制。如果說前兩方面所要解決的是司法地方主義,後一方面所要解決的是各級領導人隨意干預司法程序的問題。
 
無論是司法地方主義還是領導人干預司法,都是中國司法領域最為核心的問題。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一旦失守,社會正義便蕩然無存。而這道防線失守,大多是因為政治人物對司法的干預。這些制度設計很顯然是要界定政治和司法之間的邊界,防止政治人物隨意干預司法的公正性。
 
當然,中國要實現一黨主導下的憲政仍然任重道遠。人們首先需要從目前左、右派那些脫離中國現實的毫無用處的討論中掙脫出來,更不能讓左、右派的憲政話語綁架了中國憲政。要避免左、右派陷阱,就需要認真深入探討一黨主導下的憲政、法治和司法獨立等問題。在理論上,人們並沒有充分的知識儲備,更多的領域是空白的。在沒有理論的指導下,就很難有有效的法治改革和建設。在實踐層面,中國更需要制度創新。從四中全會所確定的制度設計來說,這種制度創新是可能的。
 
無論是理論還是制度創新,中國需要一批政治企業家。從實踐層面來看,西方式憲政既非理想,也很難超越西方邊界。如上所說,非西方發展中國家有太多失敗的憲政案例。不過,也有成功的例子,例如日本和新加坡等。這兩個國家實行的都是「一黨獨大」體制,即一個執政黨長期執政。不過,「一黨獨大」並沒有妨礙這兩個國家實行有效的憲政。
 
有效憲政的關鍵在於這兩個國家的政治精英,能夠有效地把自己的文化價值觀,和西方的一些最優實踐結合起來。以自己的文化為體,以西方的制度工具為用。同樣,中國如果不能出現一批政治企業家,能夠把西方的一些最優實踐和自己的最優實踐、文化價值觀有效結合起來,「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就很難建立中國憲政。
 
這裏就涉及「關鍵少數人」的作用問題。無論是日本、新加坡還是其他成功的案例,都是因為「關鍵的少數人」,也就是政治企業家。日本明治維新的成功是因為「關鍵的少數人」,新加坡等亞洲國家也是。制度是「關鍵的少數人」設計的,也是在「關鍵的少數人」踐行之後得以制度化的。
 
中國憲政是否成功也同樣取決於「關鍵少數人」。例如,如果執政黨的精英不能踐行法治,如何可能要13億老百姓來服從法律?執政黨最近提出的「四個全面」,其中兩個「全面」就是全面建設法治社會,全面治黨。可以預見,把法治和治黨結合起來,應當是中國憲政之路的突破口。

鄭永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