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同性婚姻全國合法,有人額手稱慶,有人憤憤不平。在本港,終審法院2013年裁定變性人有權以新性別結婚,但相應的修例草案卻遭立法會大比數否決。其實,我們之所以有這麼多婚姻法律爭議,根源是因為現在結婚需要政府批准。
香港婚姻制度的對上一次重大改變,是《1970年婚姻(修訂)條例》,禁止一夫多妻。當時立法局幾乎一致贊成,唯獨「法律界教父」張奧偉議員大力反對。張奧偉發言時不忘「申報利益」,聲明自己只有一個老婆,引起哄堂大笑。但張奧偉正色道:「我們要討論的並非一夫一妻是否較好的婚姻制度——這些爭拗是永無了結的。真正的問題是:政府有沒有權執行一個婚姻制度,使人們不得在制度以外結婚?」
人類幾千年文明史上,絕大部分時間,絕大部分社會,婚姻都只是宗教或世俗的私人契約,無需政府批准。只是到了近幾百年,婚姻才需向政府登記。現在,美國左右兩派都愈來愈多人提倡把婚姻徹底變回私人事務,取消政府在婚姻中的一切角色。任何兩個或多個成年人都有權自願締結私人契約,確立他們之間的某種關係和義務,而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言論自由不容剝奪,所以任何人都可以稱他們的關係為「婚姻」。
各自定義化解矛盾
誠然,不同人對婚姻會有不同定義,怎樣理順由此衍生的問題呢?任何人行使其私有產權和經濟自由時,都可訂定他自己喜歡的條件。如果一個人反對同性婚姻,他開設的企業的員工福利政策可以只承認異性婚姻(如果別人不喜歡,也可選擇不去這家企業工作,甚至發起杯葛它)。同樣道理,一間保險公司的保單可以只覆蓋某種婚姻,一個夫妻遊戲節目可以只容許某種婚姻的伴侶參加,如此類推。至於政府則應取消所有以婚姻為準則的政策,例如免稅額和福利政策都應以個人為單位。而牽涉遺產、撫養權等問題,法庭仍可根據當事人的契約內容和實際關係作出判決。
去年,我在普林斯頓大學的一場公開辯論中提及婚姻私有化的主張,頓時有半場人擊桌致意,可見這個想法在美國得到愈來愈多年輕一代的認同。但願婚姻私有化和其他通過自由社會化解矛盾的良方,在世界上更多地方發芽生長!
原刊於《大公報》,獲作者授權轉載。
後記:本文於《大公報》刊出後,與讀者交流過程中,我發現對本文的幾個常見誤解,故特此補充幾點:
一、文中「私有」、「私人」的意思是「非政府」,而非單純指結婚的人之間的事情。私有的婚姻可以牽涉教會、律師、代理商等非政府的人和機構,只是不用向政府登記而已。
二、有人擔心婚姻私有化後,婚姻各方的權益會缺乏法律保障。但其實,如果有人違反婚姻契約,對方仍可拿出契約進行民事訴訟,就如其他契約的訴訟一樣。
三、有人擔心婚姻私有化後,沒有了政府的統一範本,人們會不懂得寫嚴謹的婚姻契約。但其實,一旦婚姻私有化,律師樓必定會有一些婚姻契約的常用範本(templates),以便使用,就如租屋、租車也有契約範本。
四、有人擔心婚姻私有化後,會有很多一夫多妻、一妻多夫、多夫多妻等關係。但其實,即使現在,這些關係的人已可通過私人契約作出安排,並自稱夫妻,只是不向政府登記而已。婚姻私有化不會影響他們,因為他們的「婚姻」本來就是私有的。人們也可選擇不承認他們的「婚姻」。婚姻私有化的效果,只是把原本向政府登記的婚姻(例如一夫一妻)也變為私人契約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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